一、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具体是怎样的呢?有兴趣的朋友不妨看看下面的内容,希望的你们有帮助,仅供参考哦!
一、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原则
1、借款期内利息规定
对于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该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此问题的处理应当以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11条规定为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民法通则意见》第124条的“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下发)第8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此等规定因与合同法的内容相冲突,应当适用后法--合同法的规定。
2、逾期后利息规定
对民间借贷逾期后的利息,则有别于借款期内利息计算,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逾期利息,借款逾期后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法院都应当支持,对此《民通意见》第123条有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但对于借款人应按何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以及计算到何时终止,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做法。
二、 逾期借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
一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其约定。对于约定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有权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日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中再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三、 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中存有很大争议。现将各种观点简述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既有法定又有约定违约金标准,依约定优于法定之法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同时也可选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后,判明是非曲直,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之所在。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承担公法的责任,如民诉法上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债务人在判决书生效后的10日内具有自行履行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法律不应要求债务人承担利息损失。
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其理由是: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裁决,而不得对未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从贷款人起诉之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间,是法院审查裁决阶段,此期间根本谈不上借款人违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评析:上述四种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均有采用,应当说明的是法院所做判决是以贷款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的,因此,当原告即贷款人仅仅要求逾期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时,法院对于原告放弃起诉之后的利息请求应予支持。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当原告一并主张起诉之后的利息或者违约金时,法院应当任何处理?笔者认为处理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判定借贷合同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法定(或约定)孳息?合同违约之债?还是借款损失?我们认为对于法定孳息部分,计算到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是合法合理的,道理很简单,无论起诉与否借款人仍然占有、使用、收益于此借款,该笔借款本金产生的孳息,不能因为诉讼程序的介入就归于借款人,对贷款人而言该部分孳息确实构成其损失。对于高出孳息的部分,其性质应当具有违约金性质,其计算终止点的确定应依据合同法理论解决。若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的终止时间有约定的,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计算违约金就应以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时间为准,对此合同法中第二百零七条有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而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或者滞纳金标准及计算终止点时,如上所述,对于孳息损失部分,应当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而对于超出孳息部分的诉讼请求部分既没有双方的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的存在,其请求法院不应支持。此结论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处理规定相吻合,这是因为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借款逾期还款违约金在性质上具有相当的相通性。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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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逾期债务的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一、逾期 债务 的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 借款合同 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的款项。根据 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对于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因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明确,一般无争议;对于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应按何标准支付及支付至何时止,不仅当事人间有很大的争议,法官在裁决这类案件时适用的标准也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我们知道,借款合同依贷款人性质,分为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前者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间及法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对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1、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 银行贷款利率 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2、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 3、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多见于民间借款。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间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工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的规定。 二、如何计算逾期债务的利息 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持此观点的人数最少,可谓曲高和寡。其理由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或者经催告后仍不还款,贷款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依法提起 诉讼 ,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裁决,而不得对未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即不能对将来发生的事实进行预决。从贷款人起诉之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间,是法院审查裁决阶段,根本谈不上借款人违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法律意识较强的出借人在借钱给别人时,还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违约金 条款,以防借款人逾期还款给自己造成损失。而要是对此出现逾期清偿债务的情况,则此时可以主张 逾期债务的利息 。
三、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为:1、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1、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为:
(1)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合同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可以同时存在吗
民间借贷合同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只不过这两者加起来不能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比例,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四、借款合同到期未约定利息怎么办,逾期利息约定的不明或约定不明如何理解
1、借贷合同到期,没有约定利息视为借贷期间没有利息,但到期后可以按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息 算;2、违约金条款同时有效,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3、依据为《最高法发布 民间借贷案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 主张逾期利息 、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是对 约定违约金 没约定利息 的相关解答。
五、民间借贷中合同无效出借方多收的利息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中合同无效出借方多收的利息只能返还。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也失去了合法的依据,只能进行返还。
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借款人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