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过期如何抵扣,进项发票过期还能抵扣吗
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期限是180天,超过180天未及时认证的专用发票,一般是不能抵扣应缴增值税的 但是,软银财务会计顾问提醒各位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2011年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可见,对于超过180天的进项发票,如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时抵扣的,上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哪些情况下属于客观原因呢?根据公告规定,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确实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进项发票未及时认证,分别以下情况提交税务相关资料后经税务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可以抵扣: 1、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1.1 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1.2 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1.3 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2、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2.1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2.2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2.3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2.4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2.5 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时间限制吗
认证时间为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申报抵扣后,没有时间限制,可以无限期留抵。
法律依据:
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未能及时申报的原因: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办理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