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通过过桥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再从银行贷款是否属于借新还旧

如果通过过桥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再从银行贷款不属于借新还旧

一、借新还旧的注意事项:

通常在贷款到期后进行,有的在贷款到期前进行;贷款本金减少,担保条件未降低;新贷款存续期内,必须按月付息,还本的操作方式可以是:每月一定的平均资金,或存续期内还本一次以上,或到期还本一次;贷款用途必须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应偿还贷款,并标明应偿还的合同号;申请人需要确保自己知道借新还旧贷款的目的是借新还旧贷款;借新贷还旧贷后,贷款至少要调整到值得关注的程度。借新还旧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原贷款金额,不得增加信贷用于偿还所欠利息或增加流动资金;借贷新老抵押和担保不能中止;更换借款人是否是借新还旧,在法律领域存在争议。

二、借新还旧与担保责任承担:

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综上所述,合同主要当事人协议在新贷偿还旧贷款,旧贷款担保人同意在未注销登记的情况下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之前,担保人利用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定物权,如果其患者债权人主张担保物权优于新贷债权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贷款过桥是什么意思?

一、贷款过桥的含义

过桥贷款其实就是在企业的贷款到期之后没法偿还,然后向担保公司借一笔钱过渡一下,等银行重新把贷款审批下来,再用于还担保公司的钱,从而避免企业贷款出现逾期。

说得通俗一点,就是欠款到期了,银行在屁股后面追着你,这时候遇到了一条河(逾期危险),如果你没法成功渡过这条河,那就会掉进湍急的河水里面去(逾期出现违约金、影响信用),这时候你就得找一座桥到河对岸去,这样才能上岸,要不然就会掉进河里面去,但是想过桥没那么容易,毕竟人家建造这座桥是有成本的,所以你得交一定的过桥费,就像我们开车过桥也要收费一样,只要能成功渡河,那就可以暂时有一段时间的安全。

二、下面我们简单来普及一下过桥贷款的一些细节。

1、过桥贷款参与主体

过桥贷款一般有三个参与主体,一个是企业或者个人,这是借款的主体;

第2个是银行或者其他信贷机构,但目前真正愿意做过桥贷款的,基本上主要针对银行贷款,其他民间借贷很多公司不愿意做;

第3个是过桥资金出资方,过桥贷款就要有一个过桥资金,这个过桥资金可以是一些担保公司,也可以是一些普通的企业,关键只要大家要能找到这个钱,别人也愿意出。

2、过桥贷款的好处。

过桥贷款如果顺利,无论是对于借款人还是对银行或者担保公司来说都是有好处的。

对于借款人来说,借款到期没法正常偿还,通过过桥之后可以正常偿还银行的贷款,避免出现逾期和罚息,也避免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影响。对银行来说,企业通过过桥贷款避免出现逾期,从而也可以减少银行的坏账;而对于担保公司来说,他们做过桥贷款也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大家都很高兴。

三、民法中讲到的,新贷偿还旧贷,这合法吗?

新贷偿还旧贷是合法的。

补充资料:

新贷偿还旧贷在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因为银行因此承担的风险变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说,法律对借新还旧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

扩展资料:

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认定

1、2010年1月5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至2010年7月4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该笔借款由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7月2日,甲公司、乙公司、A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因甲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从乙公司拆借500万元用于归还所欠银行本息,归还后银行将尽快履行审批手续,继续给予甲公司发放新融资500万元,并同意甲公司以新融资归还乙公司的周转借款。随后各方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A银行重新向甲公司发放了500万元的贷款,甲公司并将款项转给乙公司,后因甲公司未及时归还贷款,被A银行诉至法院。

2、 在本案中,甲公司借用过桥资金偿还旧贷再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的行为是否属于以新贷偿还旧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所指“以新贷偿还旧贷”通称“以贷还贷”。传统的以贷还贷大多以换据等方式完成。但近年随着银行监管的原因,这一操作模式不再被允许,借助第三方资金(即过桥资金)还贷成为主要方式。这种新的形式因介入了过桥资金,是否仍属于以贷还贷?

以贷还贷是否成立,要件有三:一是新旧贷款债权债务主体一致;二是借款人客观上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三是借贷双方主观上存在以贷还贷的合意。在本案中,首先,本案新、旧贷款债权债务人一致,符合主体条件;其次,本案借款—还贷—再次贷款—归还借款,是一个完整过程,各环节紧密衔接,其中虽介入过桥资金,但未改变以新贷还旧贷的实质;再次,三方协议明确约定通过过桥资金偿还旧贷再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且其后各方按约履行,可据此认定借贷双方存在合意。

4、因此,本案新旧贷款的流转过程虽介入过桥资金,但无论从借款双方的真实意思,还是行为属性,本质上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以贷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