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农业银行应收利息怎么核算

为加强应收利息的核算管理,准确、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应收利息的核算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条 应收利息的核算范围包括:贷款和金融机构往来应收利息。按借款人(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三条 应收利息分别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进行核算。

第四条 除已核销呆账贷款的应收利息按“账销案存”规定在登记簿进行登记外,所有应收利息(包括复利)都应按规定纳入表内、外应收利息核算。对小额质押贷款、助学贷款、消费贷款等按规定执行利随本清付息方式的,不计提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应收利息的利率按实际执行利率(含按规定的罚息利率和浮动利率)计算。其中,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算。

第六条 各项贷款应收利息按季(月)核算,于季(月)末的20日结息;同业往来应收利息于3月、6月、9月、12月20日结息。

第七条 贷款应收利息由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于结息日按实际执行利率逐户计算借款人计息期内的全部借款利息。

第八条 人行往来、上级行往来由人行、上级行主动计息、划付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正常及逾期在90天以内(含90天)的贷款利息直接计入贷款利息收入,并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其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的部分转入表内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待实际收回利息时,再冲减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

第十条 除已破产清算的贷款外,所有呆滞、呆账贷款的应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破产清算但尚未核销的贷款,自清算之日起停止计算应收利息。

第十一条 表内、外应收利息的复利,纳入表外应收利息核算,待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继续发生的应收利息,不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应收利息纳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实际收回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存放、拆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能收回的或者存放同业、拆放同业款项逾期超过规定90天的,停止计算表内应收利息,其继续发生的应收利息统一纳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专门账户核算,待实际收回时纳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对已经计入损益但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应收利息(贷款应收利息和存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同时转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如当期利息收入不足冲减,以当期利息收入冲减至零为限。

第十五条 实际收回应收利息时,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对同一客户形成的应收利息债权,既有表内应收利息,又有表外应收利息的,实际收回应收利息时,按先收取表内应收利息,后收取表外应收利息处理。

对同一笔贷款(拆借)形成的应收利息,按照应收利息债权形成的时间顺序确定收回应收利息的先后顺序,即先形成的应收利息先收回,后形成的应收利息后收回。

实际收回利息大于应收利息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对按规定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免息的贷款,在停息、免息期间内按不计息不收息的原则进行核算;在减息期间内按减息后的实际利率进行核算;在缓息期间内按计息不收息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对贴息贷款的贴息应严格按“谁贴谁补”的原则进行管理,实际收到贴息资金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贷款逾期90天'银行怎么处理

贷款逾期90天,银行会进行贷款催收,逾期超过9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贷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质押的财产等。

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

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三、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在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分三种情况: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0%。

四、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答:《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责任编辑:编辑组]

五、银行里面,应计转非应计_怯_谱_疲_坪头怯_剖巧兑馑迹

应计指的是: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单独核算。

非应计指的是:非应计贷款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贷款。

拓展资料:

非应计贷款的认定标准: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逾期90天未收回本金或利息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单独核算。计提贷款转为非计提贷款时,核销入账利息和应收利息。

2、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满足“贷款本金逾期90天”或“利息逾期90天”之一的贷款为非应计贷款。但是,当贷款合同采用不同的利息结算方式时,这种非应计贷款的确认标准不合理,难以反映银行的经营状况和收入。例如,客户a于2003年7月20日向银行申请一年期贷款,本金1000万元,年利率6%。合同约定每月20日结算利息。银行在2003年8月20日、9月20日和10月20日没有收到客户a支付的利息,因此2003年10月21日,银行按照系统规定,将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用于会计。即: 贷款:非应计贷款1000万元;贷款:应计贷款1000万元。同时,冲减应收应收利息150000元(1oooox6%*3/12),借:应收利息150000元(红笔金额);贷款:利息收入15万元(红笔金额)。

3、假设上例中的合同约定到期还本付息。贷款合同期满,客户a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根据系统对非应计贷款的认定标准,贷款本金未逾期9O天,利息未逾期9O天。此时,贷款不是非应计贷款。上述会计处理只能在贷款和利息逾期后90天,即2004年1月21日进行。 即:贷款:未计提贷款1000万元;贷款:应计贷款1000万元。同时,冲减应收利息75万元(1 000x6%x15 / 12),借:应收利息75万元(红笔金额);贷款:利息收入75万元(红笔金额)。

4、由上例分析可知,对于同一笔贷款,合同约定的不同利息结算方式将导致非应计贷款的确认时间不同,从而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的影响。不同年份的银行。因此,笔者认为,仅用“贷款本金逾期90天”或“利息逾期9O天”之一来确认未计提贷款,并不能客观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非应计贷款的确认标准不能简单地以天数来衡量,而应采用贷款五级分类法来确认非应计贷款。

5、按照五级分类法确认未计提贷款,不仅可以反映客户实际还款能力的变化,还可以客观反映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贷款损失准备相协调。由于贷款损失准备按季度计提,商业银行在每季度末按五级分类法逐项核对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一方面,确定五级贷款中各级贷款的期末余额,根据各级贷款的期末余额和自行确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各类贷款的专项准备金;另一方面,非计提贷款的期末余额根据各类贷款的五级分类确定,便于计提贷款转为非计提贷款。

六、营改增银行逾期90天利息收入会计核算的影响

财税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业统一适用6%的税率,计税方式由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变为差额征税,对银行的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投资业务、不良贷款、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支出等方面的征税范围和要求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在贷款服务方面,36号文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更加明确这一税目的范围。例如,银行贷款业务的纳税范围细分为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需要注意的是,36号文明确规定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此外,36号文将以前作免征营业税处理的业务,例如,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非人民银行)之间的线下拆借业务、买入返售业务,纳入了增值税范畴。

在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方面,36号文对征税范围和要求也有了更为精确的界定。其中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与贷款服务不直接相关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的费用所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原营业税中除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他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的业务都归类到了“其他金融业务”中,应税额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