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信访办案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办案程序包括:“立案、办案、催办、审结、回访、归档”6个步骤。办案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立案。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信访问题,应立案进行处理:
①上级领导批示要处理结果的;
②检举揭发单位和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
③对受到严重处罚不服有正当理由的;
④执行政策、法律、法规中有重大问题的;
⑤重要的批评和建议;
⑥涉及可能在国内外造成政治影响的;
⑦要求合理但基层长期拖着不办的。
需要立案的案件,由信访承办人员提出立案及办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处理。属自已办理的即按程序办理;属交办、转办的,由承办人起草交办、转办函,报主管领导签发。
(2)办案。要求是落实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及办案的领导和办案时间。其办案形式是:
①直接办案,特别是对中央和省的领导批示要办理的案件和典型案件,要组织人员直接下去调查,调查清楚后再督促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②包干办案。即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包干负责办理土地信访案件,这是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
③联合办案。土地信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查处土地信访案件;对案件涉及几个职能部门和认识不统一的,个别基层顶着不处理的信访案件,由承办单位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派人参加会议协商处理,形成会议纪要,经领导审批签发。
(3)催办。对交办、转办的土地信访案件,要定期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理结案,一是电话催办,二是发函催办,三是派人下去催办。
(4)结案。土地信访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和要求给以处理和解决即可结案。结案应由承办单位向立案机关写出结案报告,着重写明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调查处理结果等。
二、土地信访接访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对接访的基本要求是: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和听记,恰当处理,并对来访人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登记。要问清来访群众的姓名、性别、职业、单位、住址、上访次数、来访人数以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填写“来访登记表”。
(2)接谈和听记。接谈人员对上访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要求,不论是否合理、能否解决,都要满腔热情地予以接谈,决不能使上访群众感到国土资源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如果来访群众由于各种原因而发脾气,语言激烈,接待人员也应以礼相待,切忌简单急躁、生硬粗暴、训斥责骂、马虎敷衍、推托了事,更不能拒人于门外。要引导对方慢慢讲,对一些错误的、无理的言行应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接谈时,要耐心听、认真记,让上访群众把话说完,把问题搞清楚。对于重访,尤其是一些“上访老户”不能一见就烦,一谈就崩。要认真听其陈述,看他们有没有反映新的问题,原来反映的问题是全部没有解决,还是解决了一部分。要理解来访群众的心情,耐心地听完他们的陈述,不要急于回答或反驳。否则,一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问题以及恰当处理问题;二不能抓住真实思想情况,难以有针对性地做工作;三不能取得来访群众的信任。因此,要在“听”字上下功夫。听完后,要把主要矛盾和重要情节归纳起来复述给上访人听。对上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上访人拟准备处理的方法、程序,使上访人满意。
(3)处理。就是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符合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对提出不合理要求的群众做好解释思想政治工作。
对上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除当场予以答复解决了以外的其他信访事项,按照前面《土地信访办信工作程序》中之(4)“积极办理”的程序予以处理。
(4)信访秩序:
①接访时如来访人众多,接访人员应要求他们推选出不得超过5人的代表,并到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处置群体上访事件应急组织并制订应急预案。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其部门负责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必要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③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及时采取劝阻、批评、教育等措施;对拒不听从劝阻,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三、土地信访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土地信访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信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信访工作。第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必要时可由其负责组成业务部门参与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土地信访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检查指导土地信访工作。第二章 信访人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土地信访事项,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
(一)表达对土地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意愿;
(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
(三)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
(四)检举、揭发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五)对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六)其他土地信访事项。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扰乱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和拦截公务车辆。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土地信访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第十一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土地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 土地信访机构第十二条 土地信访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机构。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土地信访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土地信访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待、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的来信、来访;
(二)按照职责权限,对交办的土地信访事项进行处理,对转办的土地信访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土地管理有关的信访事项;
(四)开展土地信访工作研究,培训土地信访工作人员;
(五)建立健全土地信访工作制度;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土地信访工作中的建议和问题;
(七)承办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信访事项,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信访工作。第十四条 土地信访机构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土地信访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土地信访事项的处理进行复查;
(三)对交办的土地信访事项进行督办。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选派具有一定组织能力,政策、法律、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从事土地信访工作。第十六条 土地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系统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信访工作人员同等数额的岗位津贴。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逐步改善土地信访办公条件,提高物质装备水平。
土地信访接待环境应当具备卫生保健和安全保护设施。第四章 受理范围第十八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受理下列土地信访事项:
(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
(三)国务院交办的。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土地信访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二)对地区、盟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和自治州、设区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