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并具体组织征收特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
宝安区、龙岗区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本辖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
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城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其用户的垃圾处理费。第五条 市、区城管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四)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按照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确有困难的,市物价部门可以按照已确定的收费标准,结合相应的征收方式,确定折算标准。第七条 市城管部门确定特区范围内的不同用户按照收费标准或者折算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
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同用户按照收费标准或者折算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第八条 市、区城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的,代收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折算标准代收垃圾处理费。第九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垃圾处理费。
申请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家庭或者单位凭有效证明材料到市、区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市、区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将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家庭或者单位书面告知代收单位。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户管理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
上缴的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特区内由市财政补贴,特区外由所在区财政补贴。第十一条 市、区城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支付手续费。
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返还代收单位。第十二条 支付给垃圾处理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用标准,专营协议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约定;无专营协议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物价部门核定支付标准。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垃圾处理量申报垃圾处理费。
市、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垃圾处理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垃圾处理量和支付标准,出具垃圾处理费用拨付意见书,并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垃圾处理单位拨付垃圾处理费用。第十四条 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季度将垃圾处理情况、垃圾处理费用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区城管部门。第十五条 代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缴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缴付及时。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垃圾处理费的3‰的滞纳金。逾期60日未缴纳的,由市、区城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卫生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终端处理生活垃圾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收集和运输的费用。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市级财政,支出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第六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下列对象免收垃圾处理费: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收对象。
具体免收办法由市环卫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制定。第七条 居民的垃圾处理费以户为单位缴纳,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单位统一缴纳,具体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环卫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征收:
(一)城镇居民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燃气、供水企业代收;
(二)经营性纳税主体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团体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第九条 市环卫部门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应当由市财政部门核定代收手续费,并从垃圾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
市环卫部门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第十条 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代收垃圾处理费,并加强对负责代收垃圾处理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卫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中,存在擅自变更收费范围、标准,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问责、处分。第十三条 县(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申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网上报税怎么报?计征依据怎么算?
企业要到税务局去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通过后会拿到账号和密码,账号密码是申请过程中自己设定的。
企业以营业收入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基数,垃圾处理费,按省税局的政策计提交税处理,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请各纳税人在4月份和5月份申报期内,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6元的标准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款,逾期申报缴款或者未足额申报缴款的将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所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申报
企业申报生活垃圾处理费,网上报税怎么报?
企业申报生活垃圾处理费,网上报税方法:
纳税人在4月份和5月份申报期内,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6元的标准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款。企业要到税务局去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通过后会拿到账号和密码,账号密码是申请过程中自己设定的。企业以营业收入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基数,垃圾处理费,按省税局的政策计提交税处理,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逾期申报缴款或者未足额申报缴款的将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垃圾处理费申报表:
企业以营业收入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基数。统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办理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扩展资料:申报方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所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具体分为生活垃圾、生产经营垃圾、建筑装潢垃圾。第三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用于补偿城镇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第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其中海陵区范围内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委托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与委托征收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城市管理部门向委托征收单位支付其所收费用5%的手续费,手续费从城镇垃圾处理费中提取。第六条 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居民(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等,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不得扩大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第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第九条 依法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及公办福利单位,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本单位和住宅小区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村民委员会、涉农社区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应当将产生的生活垃圾运送至符合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要求的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将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城市管理部门下达征收决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对单位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拖欠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应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的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诚信体系,加大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需要调查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相关资料时,公安、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并依法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效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擅自减免城镇垃圾处理费的;
(四)截留、挪用城镇垃圾处理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