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哪里的迪吧气氛较好,而且消费较低?
1 紫煌KTV
地址:成都市永陵路14号
电话:028-87796898;028-87740908
下午场14:00-19:00,A、凡凭学生证可享受8折优惠,原价25元/人,人均20元B、如持有欢唱券的每位只需20元,原价25元/人。C、包厢类型:5-8人小包;8-12人中包;10-15人大包;...
信用卡:否
2 鑫工场KTV歌城
地址:成都市锦绣路36号
电话:85258484;85248484
鑫工场量贩KTV有包间50多个,装修精致,布局合理,具有清新明快的视觉冲击;先进的音响配置,奉献给消费者以最佳的歌唱效果;细致入微的优质服务,给消费者以回家的感受;合理无...
3 好乐迪量贩KTV
地址:成都市总府路23号3-4F
电话:028-86619999
...成都量贩式KTV的标志人物...KTV风潮的时尚坐标。好乐迪是身份的象征、效果的追求、服务的...一家量贩式KTV落户上海,目前已拥有十六家分店。在全国各大中...KTV时尚旋风;健康...
营业时间:0:00-24:00
4男孩女孩KTV歌城
地址:成都市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三楼
电话:028-86441948;86441848
男孩女孩KTV歌城于2003年10月成立。地处天府广场西御大厦三楼。是一家按专业化、高水准装修的量贩式歌城。歌城以商务休闲为基调,时尚浪漫为主题风格, 倡导健康、时尚、欢乐的娱...
5星光灿烂KTV娱乐广场
地址:成都市青羊正街12号
电话:028-87766700
星光灿烂-百花店位于风景秀丽的府南河畔,毗邻青羊宫侧,交通便利,停车方便,是高品质高享受的量贩式KTV娱乐广场。拥有108个风格各异的包间,家居式的文化氛围,一流的视听设备...
6皇钻KTV音乐会所
地址:成都市青羊大道南10号
电话:028-87333481
皇钻KTV音乐会所,位于美丽的成都花园旁,营业面积4000余平方米,50余间KTV包房。现公司再斥巨资精心打造20间高档豪华的KTV包间。本会所由专业的娱乐管理公司运营管理。我们秉承...
7阳光都市KTV
地址:天仙桥北街
电话:028-86668555
8金达歌城
地址:抚琴西路179号
电话:028-87797960
一家大型娱乐场所,内设大型停车场。KTV,内设大小包间,卡拉OK,电脑点歌。
9成都星光灿烂KTV(芳草店/成都旗舰店)
地址:成都市永丰路21号瑞祥大厦
电话:028-68017666
10景立歌城(东门店)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7号红瓦寺
电话:028-85435808
...家大型连锁KTV,东门店是景立歌城的发源地,面积比西门店...余首歌曲,老歌新歌和外语歌应有尽有,采用真正正版LD碟,让你歌声得到最好的体现,让卡拉OK成为一种真正的享受。
营业时间:7:00-0:00
11景立歌城(南门店)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18号
电话:028-85530731
...家大型连锁KTV,南门店位于一环路南三段卡卡都俱乐部楼上...余首歌曲,老歌新歌和外语歌应有尽有,采用真正正版LD碟,让你歌声得到最好的体现,让卡拉OK成为一种真正的享受。
营业时间:19:00-6:30
12四川凯旋门高科技娱乐有限公司
地址:东御街19号
电话:028-86656161
经营室内电子,电动娱乐场及配套的太空科幻影院、的士高广场、溜冰、酒吧、卡拉OK厅,快餐等项目。
13景立歌城(西门店)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1号
电话:028-87652868
...家大型连锁KTV,西门店位于一环路博美装饰城楼上,装潢华...配备的特殊卡拉OK器材,曲库有3万余首歌曲,老歌新歌和外语歌应有尽有.把您带入超级享受的视、听、唱新天地。每...
营业时间:19:00-0:00
14景立歌城(紫荆店)
地址:成都二环路南三段18号紫荆电影城二楼西区
电话:028-85136000
...家大型连锁KTV,西门店位于一环路博美装饰城楼上,装潢华...配备的特殊卡拉OK器材,曲库有3万余首歌曲,老歌新歌和外语歌应有尽有.把您带入超级享受的视、听、唱新天地。每...
15四川百姓娱乐休闲活动有限公司
地址:金仙桥路12号
电话:028-87663874
舞厅综合性,KTV低消费。
16飞火流星
地址:东马棚街2号2楼
电话:028-86646982
KTV包间酒水,洋酒,咖啡,饮料,茶。
17故事村歌城
地址:成都市三洞桥61号华业广场4楼
电话:028-87745486
故事村歌城有168个KTV包间,任何时段,不设最低消费,可自备饮料、食品,内设便利超市,可自由选购,享受购物乐趣。歌城还为客人提供最新娱乐咨询,家庭影院、Disco、棋牌等服务。
18六本木夜总会
地址:成都市蜀袜北三街蜀都大厦28-29F
电话:86753888-52804
...29两层楼,集KTV、酒吧、茶坊于一体。KTV是明显的日式风格,在长长的走廊上挂着不同风格的仕女画,整个色彩以浅色和原木色为主,日式的灯具是温馨的粉红色。KTV的楼上是茶坊和...
19热舞会所
地址:成都市冻青树街89号金殿城三楼
电话:028-86392518
...幽雅的环境,二十一世纪领先的潮流,前卫的设计,让您在繁忙的工作之后,尽情的放松。至尊设备、帝王级的享受,包间费用超低优惠,三十间装饰风格完全不同的KTV,让您完美领略...
营业时间:20:00-2:00
20国色天香音乐厅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一段19号
电话:85229898-8400
...上一流灯光音响,海内外圆形的大厅舞台,堪称是明星璀璨、天天惊艳。舞台正前方为酒吧,吧台分为两个部分,一边为酒品供台,一边为专设的留酒台。包间为豪华KTV房,5个大包间...
21翡翠城夜总会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一段19号
电话:85229898-8400
...上一流灯光音响,海内外圆形的大厅舞台,堪称是明星璀璨、天天惊艳。舞台正前方为酒吧,吧台分为两个部分,一边为酒品供台,一边为专设的留酒台。包间为豪华KTV房,5个大包间...
22MONO-CLUB迪吧
地址:成都高升桥高盛中心罗马假日广场旁
MONO是属于最近比较流行的慢HIGH风格的迪吧,音乐和灯光的效果都不错,尤其是到了晚上,在门口的无数硕大而明亮的射灯,在成都的夜空中,投出五颜六色的光线,感觉很像星光大道上...
23红宝石迪吧
地址:大东街
24 亲亲宝贝(红宝石迪吧)
地址:大东街
二、ktv版权费是否合理?(求解答)
著作权中放映权的探讨——KTV的经营者是否要向词曲作者或MV制作者支付费用(转载)
阅读:3132013-05-09 17:00
摘要]:近年来,唱片公司和KTV经营者针对MTV收费问题,争论不休。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法律对相关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以及人们对MTV唱片交易的本质认识不清所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KTV经营者不需要对唱片公司就播放MTV的问题另行交纳使用费,更不存在侵权赔偿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对现行著作权法作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KTV经营者 MTV 类似电影作品 录像制品
虽说自200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MTV“世纪诉讼”第一案开始,到中外50余家唱片公司委托北京市两家律师事务所向全国范围内的1万多家KTV、卡拉OK经营者发出律师函,再到2004年30多家KTV经营者以原告的身份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唱片公司和相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所谓KTV经营者侵权纠纷系列案件[1],暂时得到了缓和,但问题远没有解决。播放MTV著作权收费问题仍然悬而未决。这种拉锯战长期以往必将使唱片公司和KTV经营者两败俱伤,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的模糊与欠缺以及人们对MTV唱片交易行为法律性质认识不清,是导致这一系列争议的“罪魁祸首”。本文将从现行法律出发,分析各家对MTV法律性质的看法和MTV唱片交易行为的本质,以及与播放MTV有关的著作权概念,认为就目前而言,KTV经营者播放唱片公司制作的MTV,并不构成侵权,也不需要单独再次向唱片公司付费。除此之外,为了更好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协调词曲作者、唱片公司和KTV经营者的利益,本文还对现行法律的完善,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对MTV法律性质的争论
几乎所有关于KTV营业场所播放MTV是否要交费的报道,都归结于对MTV法律性质的认定。即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如果是前者,MTV是作品,其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而依后者,MTV是音像制品,唱片公司仅享有邻接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其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邻接权并不包括放映权。[2]如果MTV被认为是作品,那么其制片者就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该作品的行为就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有权要求索赔。[3]
现代物理学意义上的MTV,即音乐电视,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4]学者们根据制作MTV过程的独造性不同,把MTV分成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类是专门为某首歌制作的短片,有画面、有音乐、有拍摄、有导演、有录音录像、有剪辑的,带有故事情节性质的背景画面。第二类是演唱会、歌曲制作过程等现场表演的机械录制。第三类是画面跟播放的歌曲没有直接联系,而且画面是固定的几类画面。它仅仅是根据歌曲不同类型出现不同的固定画面,可能几首、十几首歌都是同样的一个画面或自动配上其他的画面。如风景、 “泳装女郎”的画面等。
基于此,目前就MTV的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
1、认为MTV是原有音乐作品的延伸,是歌曲的一种表演形式。
2、认为MTV是作品的组合或连接。
3、认为MTV就是录像制品。
4、认为MTV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所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似电影作品)。
二、具体分析各种性质情况下播放MTV的付费问题
(一)如果按照上述的第一种观点,MTV是歌曲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MTV本身不是独立的作品。唱片公司的地位顶多算是表演者,甚至只是演出组织者。何谓表演者,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六)项规定,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可称为表演者。表演者权利是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是传播者在作品的传播中,对所产生的演绎作品的权利。而邻接权的行使不得侵犯著作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表演者是不享有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和广播权的。那么唱片公司也无权阻止KTV经营者使用MTV.KTV以营业为目的播放MTV的行为,如果未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侵犯的也是著作权人,即词曲作者的机械表演权。[5]因此, KTV经营者并不需要向唱片公司支付使用费的。
(二)认为MTV是作品的组合或连接的,主要是认为当MTV的画面具有作品的特征时,MTV属于音乐作品和类似电影作品这两个作品的组合。如德国著作权法第9条就专门规定了“连接作品”的问题。按德国法的解释,作品的连接,是指为了共同使用的目的,将两个以上受版权保护的独立作品连接起来所形成的连接作品,只要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连接作品中任何独立作品作者都可以要求其它作者同意其使用连接作品,连接的法律基础是作者间的合同约定。[6]但是,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像德国法那样规定“连接作品”,所以认为MTV是连接作品,而连接作品中单个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各自单独行使著作权的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即便MTV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按照法律规定,这类作品是属于作者“共有”著作权的作品。也就是说,卡拉OK是一个整体,就如同上述的一首歌,一本书,一样,它享有一个“整体的著作权”,这样也是全体作者共同行使一个著作权,而不是各自行使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KTV经营者只要向权利人之一交付使用费即可。即向音乐著作权协会交付了使用费的KTV经营者,无需再向唱片公司作第二次交费。
(三)认为MTV是录像制品的,毫无疑问,这样的话,唱片公司就应该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很明显,如果唱片公司仅仅是录像制作者的话,无论如何它们是无权指责KTV经营者使用MTV的,更没有权利要求KTV经营者支付赔偿费用。
(四)认为MTV是类似电影作品时,唱片制作人就享有制片人的权利。即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放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权利。较之上述几种观点,这种观点对MTV的保护是最完整、最全面的,为有些学者,特别是唱片公司所津津乐道。并据此向广大KTV经营者发出律师函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KTV经营者支付赔偿金的。大多数法院也支持了唱片公司的这种观点。[7]
但本文认为,不管MTV是音像制品还是类似于电影的作品,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条件下,KTV经营者都不需要对MTV的使用(或者说放映权)另行付费,更不需要对其进行赔偿,因为根本构不上侵权。对于MTV不构成作品的,正如前面所分析的KTV经营者无须付费。下面就多数学者认为构成类似电影作品的MTV,也无须单独另行支付使用费的理由(也就是KTV经营者不构成侵权的原因),作详细的论证。
三、KTV经营者播放MTV不构成侵权,无须另行支付使用费
(一)从交易的性质看,KTV经营者购买MTV唱片时获得了放映权,当然这放映权不具有排他性。所谓放映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我们知道市场上正版MTV唱片一张至少都要三四百元人民币,进口的(包括香港)还远不止这个价。以这么高的价格买一张唱片,购买者决不会仅仅希望得到作为物理物的唱片载体而已。因为这种唱片载体(光碟)成本一般都不超过10元人民币。即虽然在购买合同中,双方都没有明确转让的是某项或某些权利,但基于合同成立的目的解释,转让放映权是合同的应有之义。购买者购买MTV唱片无非是为了放映。因此,哪怕是MTV的影像成分构成电影作品,由于MTV的发行权报酬或售价中已经包含了放映权报酬,MTV制作者自然不能再要求KTV经营者支付放映权报酬了。[8]
除此之外,众多学者认为,虽然基于交易,购买者获得了放映权,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这种观点带有很明显的计划经济年代的烙印。比较典型的代表如我国民法通则对合同转让的规定,即合同的转让,不得牟利,[9]就是采纳了这种观点。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行使放映权是否应以营利为目的作出规定。因此,购买者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对MTV进行放映,也不构成侵权。
再者,还有有学者认为,在公众场所公开播放MTV,则构成对唱片制作者放映权的侵犯。“放映的本质特征就是将电影作品的影像连同声音向公众再现。”[10]既然,在交易中,购买者已经取得了放映的权利,“公开再现”是放映权包含的最本质特征,是否选择公开放映是购买者的自由。何况,我国对于放映的地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购买者的放映就可以不局限于家庭及正常社交场合,还可以在包括电影院、俱乐部、娱乐场所及供公众使用的交通工具之上等任何可以的场所。即只要不妨碍公众利益,购买者可以选择它喜欢的方式和地点播放MTV.并且不构成对唱片者权利的侵犯。
退一步说,如果著作权人在交易中没有转让放映权的意思,即如果唱片公司欲行使音像制品的使用限制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必须在音像制品上进行文字“明示”,如有不少制品具有“供家庭专用,不得在营业性场所播映”等字样;相反,如果不“明示”,就等于制作者放弃了限制权利,或者说,有关版权费已经体现在音像制品的价格中了。[11]
(二)KTV经营者对MTV的播放并非是免费的,而是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自“律师函事件”以来,各大媒体都把矛头指向了KTV经营者,基本上是指责KTV经营者长期的免费使用MTV作品,并认为是该终结免费使用和作出赔偿的时候了。看看标题就知道媒体的立场。如“KTV告别音乐免费大餐”、“MTV不再有免费的午餐”、“兵败音乐版权——KTV 集体交‘学费'”等等,[12]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其实,这是对公众的一种误导。因为KTV经营者在取得合法播放权之前至少是被双重收费的。首先KTV经营者需要支付不菲的购买碟片(包括MTV)的费用,其次,KTV经营者要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播放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由此可知,KTV经营者并非一直在享受“免费的午餐”,而是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
(三)独创性成果可以在价格中得到体现
有律师认为,MTV是一种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演员、剪辑、合成等的独创性劳动,并且唱片公司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因此,认为KTV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以卡拉OK形式营业性使用其制作的MTV作品,已构成对唱片公司的侵权,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3]到市场上遛一圈,就会发现MTV的价格是不相同的。那些制作精细、表现力和感染力强的MTV唱片比录制同样歌曲的但制作粗糙如仅是风景图或“泳装女郎”的MTV,价格相差很大。在同等条件下,独创性越差,其价格就越便宜,反之,则越贵。可见,MTV的独创性成果可以在销售价格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不需要人为地区分不同级别的MTV,价值规律是最好的裁判。
(四)不另行收费,也丝毫不影响唱片公司的发展
我们认定一种行为是否侵权,是否需要赔偿损失,一般是以对方是否受有损失为重要标准的。长期以来,唱片公司和KTV经营者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和平共处。说不上哪方受有损失,哪方获得了非法收入。2001年我国著作权修改后,添加了不明不白的放映权,为鹬蚌相争提供了导火线。但在法律没有对MTV性质作出明确界定前,唱片公司索赔还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事实也证明,维持现状是最好的,因为法律的修改并没有给KTV经营者带来更多的利益,也没有让唱片公司遭受任何的损失。唱片公司的发展丝毫不受影响。
四、现行法的欠缺与完善
法律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定分止争。如果一部法律的作用是相反的,那它一定有值得修改或需要补充的地方。为了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协调词曲作者、唱片公司和KTV经营者的利益,本文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应作进一步的完善。
(一)应明确区分“类似拍摄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十一)项规定:类似拍摄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设置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而在其第5条(三)项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从定义上看,这两者的区别是:录像制品没有使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录像制品是由一系列活动的相关形象、图像组成,而类似电影作品是由一系列活动的画面组成。
其实,我们总结出这样的区别,也还是无法严格区分这两者的关系。首先,什么是和怎样才算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我们无从获知。其次,用“画面”和“形象、图像”来区别说明,没有多少说服力。因为画面里面可以有形象和图像,形象和图像里面也可以有画面;录像制品也可以运用电影技术手段形成画面。
(二)明确“独创性”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怎样才算具有“独创性”该《条例》就没有下文了。而判断MTV是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的根本标准,就在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是否进行了创作,其独创性的水平有多高,是否达到著作权法上作品的保护标准。对于判断作品是否受保护的“独创性”标准,在不同国家要求是不一样的。“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制度并不刻意追求维护作者的创作成果,而是根据经济学原理通过刺激人们对作品创作的投资来促进新作品的产生和传播”,这些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较低。[14]而大陆法系国家一开始就采取了较严格的“独创性”标准。“例如,德国对于大量日常的、平庸的及常规性的东西一般不予以保护。”[15]也正是基于对独创性标准的不同认识,才产生了近来对MTV的法律性质问题的争议。
(三)赋予唱片制作者放映权(公开播放权)
1、把MTV归入广义的邻接权。从学者对MTV法律性质的争议可以看出,MTV本身参差不齐,很难都归为作品予以保护。虽然MTV在的制作过程中,音像公司选择歌曲,组织演员,设计场景,组织拍摄以制作与歌词歌曲相宜得彰的画面,也付出了创作性劳动,但从根本上看,这种劳动不属于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劳动(其结果并不产生作品),而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实际上,MTV的根本作用就是最大限度表现地表现词曲作品,所以MTV只是一种包装或传播技术,它的独创性仅体现在传播方式和表演手法上,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述的艺术领域的独创性。因此,从作品传播的角度理解,本文认为将其归入广义邻接权的范围似乎更为合适。因为“‘邻接权',更确定的提法,应当是’作品传播者权'”,[16]即邻接权是保护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权利。
2、应赋予MTV唱片制作者公开播放权。关于公开播放权,虽然《罗马公约》没有涉及,但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作了规定。如俄罗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都在其邻接权制度里赋予了唱片公司公开播放权等权利。[17]根据《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公开播放权是一项法定许可权,但被许可人必须向相应的协会向唱片制作者和表演者分配。[18]我国著作权法可予以借鉴。
把MTV定位为邻接权,并在邻接权里规定唱片制作者的放映权,其优越性是明显的。首先,能平息各界对MTV法律性质的争议。其次,能鼓励唱片公司对唱片的销售实行低价格策略,把放映权转让费用从销售价格中分离,让更多一般的消费者能购买得起正版MTV,享受到音乐艺术之美。再次,降低了价格,提高了竞争能力,有利于抑止盗版碟的猖獗。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维权有了法律依据。即唱片公司在其销售的唱片中剥离放映权的转让费用后,授权音乐著作权协会统一对KTV经营者收费,这样既省去了单个讨债、起诉的麻烦,又节约了成本。当然,音著协在其收取的著作权费用中,在各个权利人间如何分配,是它们需要事先约定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见相关报道:杨金志。MTV“世纪诉讼”仍在拉锯[N]。 经理日报,2005 -6 -9 ( B02)。;方圆。“律师函事件”北京初步和解呼吁KTV版权保护走向规范[N]。中国新闻出版报,2004-04-08(005)。;曲晓燕。KTV与唱片公司:原告和被告的角色置换。中国文化报;2004-08-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K]。第10条、第41条。
[3]“华纳”三首 MTV “钱柜”被判吐钱一万五[N]。法制早报,2005 -7 -11 ( 013 )。
[4]潘淑红。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法理评析[J]。法学。2004年,(7)
[5]冯玥.KTV:路在何方——唱片公司与卡拉 OK 厅关于 MTV 使用费之争[J]。时代经贸。2004年,(4)。
[6]KTV经营者的“少数派报告”(上)[N]。中国文化报,2004-06-11.
[7]参见:“华纳”三首 MTV “钱柜”被判吐钱一万五[N]。法制早报, 2005 -7 -11 (013 )。;KTV歌厅侵犯著作权第一案宣判——KTV歌厅需为音乐作品埋单[N] .中国文化报,2004-01-19.;王鑫高云君。白唱卡拉OK不“OK”——成都两歌城涉嫌侵权一审被判赔偿[N]。四川日报;2005-05-19 等。
[8]刘波林。MTV收费:钱要拿得明明白白[N]。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4-4-7.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K]。第91条。
[10] 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第140页。
[11]青茗。唱一曲卡拉OK要付三次费?[N]。深圳法制报,2004-04-02.
[12]分别参见:徐亢美。KTV告别音乐免费大餐[N]。文汇报,2005-05-31.;梁琦王坤。MTV不再有免费的午餐[N]。浙江法制报,2005 -9 -7 (006)。;王素慧 吴利容。兵败音乐版权 KTV 集体交“学费”[N]。民营经济报,2005 -9 –26 (C01 )。
[13]邵洁。钱柜、麦乐迪等面临“最高等级”索赔——50家唱片公司向国内KTV“讨债”[N]。青年参考,2004-03-10.
[14]金渝林。论作品的独创性[J]。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15]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41~42页
[16]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49页
[17]参见: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K]。第39条;意大利著作权法[K]第73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K]。第L214-1条。
[18]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第294页。
三、ktv的人事组织结构图要怎么画
很简单的。内置有模板,几分钟就可以画,网上也有好多使用教程,可以搜搜
四、中国书法与山水画所讲究的“神”和“韵”各是怎样的意境?
何为书法的神韵
纵观我国书史和书画理论,关于书法神韵的论述很多,其中不乏深识卓见。有的认为书法神韵和书法法度一样,可以言传身教;也有的把书法神韵视为神秘莫测,只能由书写者神明自得,鉴赏者心领神会,欲学则不能。那么什么是书法的神韵呢?我国书画家和书画理论家对此议论不少:有的认为虚、空乃有神韵,有的认为空灵、清远方有神韵。宋代范温在他的中更作了一番探索性解释,他说:有余意之谓韵、不足而有韵、不自矜炫而韵自胜。有的还把神韵与气韵视为一,有的视为二。前者如明唐志契,他说:盖气者有笔气,有墨气,有气色,而又有气势,有气度,有气机,此间即谓之韵。后者如一下代荆浩,曾云:气者心随笔运,取像不惑。韵者,隐迹立形,备仪不俗。其实二者完全是一回事。本来韵指声韵之韵,后被广泛用在艺术创作和理论中,不止用以表达余意,还可以用来表示余味、意味、意趣、意境等等。神韵、气韵即是指书法的精神内含,神韵之神指神采,韵则指神采所包含的意趣;气韵之气指生气,韵则指生气所含的意味。神必有韵,韵从神来,韵由气发,气满韵足。纵观书画史历来对神韵的解释很多,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气韵即生动说。清方熏云:气韵生动,须将生动二字省悟。能会生动则气韵自在。钱钟书讲的更透彻:谢赫以生动释气韵、气韵,生动是也。
二是神韵即格调说。翁方纲云:神韵者,格调之别名耳。虽然,究竟言之,则格调实而神韵虚,格调呆而神韵活,格调有神而神韵无迹也。这里需指出的是,格调本指诗的格律声调,后被用于艺术创作,泛指气格,情味。如格调仅指格律、声调,格调高的文艺作品未必具有神韵,犹如委 法度的书法未必有韵味一样,所以说有神采的书法作品,不见得格调高,而格调高的书法作品必有神采。
三是神韵即情趣说。明屠龙云:意趣具于笔前,故画成神足。张旭的趣长笔短、司空图的象外之象、严羽的兴趣等,都可归于情趣说。
四是神韵即意境说。意境是作者通过对自然界和生活中的一些现象的观察、思维和体会,运用熟练的笔墨技巧,从而在其作品中流露出他的思想、情感和艺术修养,并贯穿于全幅作品。刘纲纪说:......意境的美,古人称之为神、神采、神气、精神等。唐张旭是草书能手,用笔如神,他常留心观察事物形态,并从担夫争路、彭吹音节及舞蹈姿态中得到启发,把书法艺术同事物形象联系贯通起来,与运笔相理通神会。杜甫赞他的草书:锵锵鸣玉动,落落群松直,连山蟠其间,溟涨与笔力......俊拨为之主,暮年思转极。书法意境的构成因素,包括情与理的统一,形与神的统一,笔墨与所写文字内容的统一。观书之神韵,可以不顾文字,而玩味其意境则结合书写的内容。因为意境不仅是神韵所包含的一定形象的精神面貌,还有笔墨所依附的内容给人的启示。此外神韵还有艺中一格说等等。
只要多实践、多体味,神韵自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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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导演陈凯歌的四合院,房屋装修非常精致,一幅画价值不菲,你怎么看?
著名导演陈凯歌,不仅创下了无数票房奇迹,身价也十分令人羡慕,看似不起眼的背后,他坐拥亿万四合院,院落装修堪比古代王府,而且据说陈凯歌小时候就住这里。妥妥的一枚京二代,果然是隐藏的京圈富豪,才有了如此文化底蕴,随便一幅画就价值千万,看来陈凯歌导演拍摄电影的灵感,不仅仅来源于艺术造诣,更多的还是来源于他的生活。
一、 土生土长的北京人,有着浓郁的中华文化底蕴
陈凯歌作为一个在皇城根北京长大的导演,对于中国文化有着别样的一种体会,他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早年间就执导了《黄土地》,作为他的电影处女作,也将陈凯歌正式带入了导演之路。而后,陈凯歌执导的电影方向,更多的都在文艺片,这跟他本身艺术造诣有关,也跟他的成长环境有着密切联系。陈凯歌的一部《霸王别姬》,还有历史片《荆轲刺秦王》,都有着一种别样的民族风格,体现了他对民族文化另一种理解。
二、 优渥的家庭成长环境,坐拥北京亿万四合院的隐藏富豪
作为几位著名导演中,陈凯歌属于家境十分优渥的,跟其他几位导演不同,陈凯歌在北京坐拥的四合院,估值就上亿了,这并不是他功成名就后购置的,而是陈凯歌从小居住的环境,如此优渥的家境,妥妥的隐藏富豪了。毕竟在那个年代,哪怕在首都北京,都是十几户人家居住在一个院子里面,条件十分拮据。但陈凯歌一家不仅可以单独居住如此宽敞的四合院,更是让他早早就读北京电影学院,那个年代的人们,基本为了温饱而奔波,相比之下陈凯歌的优渥,实在是云泥之别了。
三、从小受艺术文化的熏陶,经典佳作绝非偶然拍摄而成
陈凯歌跟其他导演不同之处在于,他更多的专注于文艺片的方向,并且在这个方向孜孜不倦的付出,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霸王别姬》更是成为首次获得戛纳国际电影节金棕榈奖的国内电影。从陈凯歌的生活的四合院可以看出,他对于文艺片的情怀,更多的来源于他的生活环境,换言之,如此优渥的京二代,文化底蕴还是艺术造诣,几乎都胜人一筹,自然执导的电影,也就多了几分别具匠心的韵味了。
总结
让人惊讶的是,陈凯歌作为著名导演,早就功成名就了,对于如此富裕的家境却十分低调,相比之下其他艺人的千万别墅,在陈凯歌这座亿万四合院面前,也要黯然失色了。但陈凯歌一门心思专注于事业,更多的致力于中国电影行业,对自己个人生活十分低调,如此敬业又低调的风格,令人十分钦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