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处理规定

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处理规定如下: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查。

要继续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审核、备案、登记等工作。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

要继续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

要及时督促因公出国(境)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督促因私出国(境)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公职人员出国逾期未归处理(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出国)

关于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区管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一般干部按区供销社的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主要领导签批)。

同时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共产党员须按照区直机关党工委的相关规定,另行报备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参考资料: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共产党员网

三、公派出国未归者如何处理?

停发工资

按自动辞职处理

收回其留学期间所支付的费用

下面内容仅供参考:

《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妥善解决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善后问题,根据外交部外发(91)第9号《关于因公出国人员要求换领因私普通护照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应对因公出国逾期未归人员的国内公职、经济关系及其它未了事宜作出处理后,原派出单位才能出具有关证明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后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公派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年者,应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如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延期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多延长一次,延长期不超过一年,到时应按期回国。如到期不归,亦应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不论何种渠道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应全数归还由单位支付的所有费用(出国期间的工资、服装费、机票费、零用费及出国前为此出国项目所支付的培训费等);其中用外汇支付的应以外汇归还。

四、对国家教委(EPT)考试合格,由中央财政拨款的或通过组织选派的接受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日本?G川奖学金或美国凯劳格奖学金、友好城市及其他资金渠道公派出国的逾期不归人员,视不同情况,如派出渠道及提供经费的不同,结合本人认识态度,酌情收取全部奖学金(含留学协议书违约金)的20%-100%的赔偿,至少不低于贰千美元,用外汇归还。

五、自行联系接受国外经费资助,由单位公派的逾期不归人员,应根据协议书的条款酌情退还违约金,临时出国逾期不归者按逾期时间的长短,结合其本人的认识态度,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六、上述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在同原单位结清了经济关系及对国内公职和其他未了事宜作出处理后,方可根据有关规定申办因公调换因私护照的手续。

四、公职人员出国探亲不归如何处理

这个,国家法律似乎在这一块还是空白,

主要由单位自己制定制度,

比如中国科学院:

一、对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出国人员,均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和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肘政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二、对于作停薪留职或取消公职处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自行审批。研究员及其相当职务的人员也由各单位自行审批。被取消公职的人,今后如愿意回国工作,应表示欢迎。

三、对副研究员(含其它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作取消公职处理后,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决定报院干部局备案。

五、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按照,相关。纪律!或规定办理!进行,处分。与法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