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举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68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五十条68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 举证责任 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68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 一审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 二审 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五十二条6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68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五十四条68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68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 管辖权异议 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6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五十七条68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五十八条68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第五十九条68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二、民事诉讼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一、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上载明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新民事诉讼法逾期证据不质证的法律法规?

一、新 民事诉讼法 逾期 证据 不质证 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 诉讼 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解读: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是指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第 一审 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 二审 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2,“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质证”是被举 证人 对举证的的举证,就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 3,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三、 民诉法 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通过上述对 新民事诉讼法逾期证据不质证 规定的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逾期提交证据的并非会绝对的不质证,但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及提高法官判案的效率,建议当我们在实务操作中非特殊原因向法院提前说明外积极按时提交证据,给法院留下一个好的印象,使案件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