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监会涉农贷款两个不低于的文件是什么

银监会涉贷款两个不低于的文件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

下一年度才能享受《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银监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等方面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和正向激励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重磅!银行严查信贷资金用途,这些炒房者需立马还清贷款

无限买房?

如果有人告诉你,他可以教你用空手套白狼的办法买房,甚至这种办法可以无限循环使用,买完一套再买一套,让你的资产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多,你会不会觉得这个人是活在梦里?

然而这个世界有时候就是这么魔幻,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这种空手套白狼买房的办法一直在真实地上演着。

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首先,我国一直有一种叫做经营贷的贷款产品,这种产品主要是用来给中小企业补充运营资金的。

而在2020年疫情期间,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少银行的经营贷利率都降低到3.85%左右,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直接贴息的优惠政策。

对比起这种低息的经营贷,目前我国的房贷利率以LPR利率为基准浮动调整,目前五年期LPR利率为4.65%,上浮后的房贷利率基本都在5%以上,两者存在巨大的“利差”。

因此,有许多人就打上了套用经营贷的主意,发展到现在甚至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首先,购房者会在中介帮助之下,在自己名下搞个公司;

接下来购房者会找金融中介提供过桥资金或通过其他方式借钱,全款买下房子;

之后他们再以借经营贷的名义,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借出经营贷;

最后再用到手的经营贷还掉过桥资金和借来的钱。

经过以上步骤,购房者只需要付出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的中介费就可以通过经营贷实现自己的买房大计。

之后他们只要不断重复操作就能循环加杠杆,购买一套又一套的房子。

严查资金用途

可能很多朋友会有疑问:这些炒房客用这种手段不断“骗贷”炒房,其他人难道发现不了吗?

事实上这种“骗贷”行为当然不难发现,比如北京一家贷款中介机构就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从2020年至今,有50%以上甚至是60%申请经营贷的客户,都是用来买房的”。

此外也有银行个贷经理说出了实情:“ 我去年经手的经营贷里,大约五成是为了买房。”

因此炒房客这种套用经营贷的行为银行可以说早就心知肚明。那他们为什么一直置之不理呢?

其实这是因为现阶段银行最放心的抵押物就是房产,而炒房客套用经营贷就是用房产去做抵押物的,这让银行一直无法下定决心严禁这种现象。

此外,如果银行打破现状开始大范围抽贷,那么他们收回来的极有可能是大批流动性非常低的房产。

这样做一方面这不利于他们再次放贷,去做“钱生钱”的生意;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收回的房产贬值,从而导致自身出现亏损,因此银行不会愿意承担这个风险。

而炒房客们也是基于这一点,不断进行着房抵经营贷的操作!

那么现在只能放任这些炒房客这样操作下去,不断炒高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事实当然不会如此,其实还是那句话:监管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炒房客这种钻漏子的行为必然会反受其害,比如近日网上就出现了一些《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

《告知函》显示:由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借款合同“贷款用途”的相关规定,银行宣布合同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限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否则银行将有权进行法律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这里所谓的未按约履行规定指的就是借款人把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经营贷款,违规挪用到房地产市场,用于购房或者替换房贷。

也就是说,现在摆在这些炒房客面前的只有两条路:要么赶紧筹钱将动辄上百万的贷款还上,要么作为抵押的房子被银行没收。

至于银行为什么突然改变态度,对套用经营贷的炒房客实行抽贷,这就不得不提近期我国监管部门的大动作了。

今年年初,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上海各家银行“对2020年6月份以来发放的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其中借款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惩戒”。

此外,北京银保监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广东银保监局也发布了《关于组织辖内银行机构开展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排查的通知》。

当我国监管部门对套用经营贷的行为重视起来之后,银行方面自然只能开始严查了。

让市场回归正常

此前很多炒房客通过经营贷实现了自己的买房大计,并且这种低成本、低风险,但是收益十分高的操作做了第一次之后他们必然就会去做第二次。

因此炒房客通过经营贷这种低成本资金购买了第一套房之后就会有第二套房、第三套房,而在他们每一次这样的操作中,房价都会被推动着往更高的地方攀升。

长此以往,套用经营贷买房的人越来越多、房价越来越高,而没有使用这种炒房方式的人越来越买不起房。

于是,本来买不起房的人发现经营贷后也被迫加入这个炒房 游戏 中,就这样一步步推动着一个扭曲的市场诞生!

幸好现在我国监管部门已经对这种套用经营贷的行为引起重视,他们一套组合拳下来,让炒房客们偷鸡不成蚀把米,震慑效应十分明显。

而随着各地严查贷款资金用途以及加大对“骗贷”炒房客的惩罚力度,相信未来的楼市能够逐步回归正常和理性。

财经 无小事,慧眼辨其理

三、搭桥贷款的财政搭桥贷款

是指为满足借款人日常业务活动中阶段性的资金需求,以未来所获政府拨款等非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过渡性贷款。

2009年1月,银监会颁布了《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2010年5月17日,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对银行业机构发放搭桥贷款作了规范:

一、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以下性质或用途的搭桥贷款:

1、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的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应收财政资金或补助为由,向借款人发放财政性质资金(含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搭桥贷款;

3、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含定向增发和私募)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

二、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取得项目核准手续前,以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前期贷款以及搭桥贷款的名义直接或变相向项目业主、项目发起人以及股东发放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专业、理性的原则开展搭桥贷款业务。

1、搭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展期。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申请搭桥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足额的抵质押担保,但不得接受借款人以约定的融资协议为搭桥贷款提供质押;已有约定融资义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发放搭桥贷款,也不得为借款人向第三方申请搭桥贷款提供担保。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对自身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整改;已经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视作项目资本金到位,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自行补充资本金,并提前收回贷款;尚未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继续发放。其他性质的搭桥贷款也应按照相关协议,要求借款人尽快落实后续融资,归还搭桥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