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当事人还不上,银行签字的负责人有责任吗?

这个是你自己的事情,银行签字的负责人当然没有责任 不过他会负责让你把钱还清了

银行过桥业务违法吗?如何判断?

银行过桥业务这个说法是不存在的。

过桥业务这个说法,是在“贷款人在银行贷款到期后无法还清”的前提下产生的,在经济下行时期,一些闲钱很多的人(或公司、团体)发现了这个情况,便设想了这种“我替你还款,贷出来之后立即还给我”这种“桥梁式过渡业务”。

也就是说,提供“过桥资金”业务,是银行之外的有钱人制造出来的。

过桥业务违法吗?

泛泛而言,货币也是一种商品,从事这种业务是不违法的。

但前提是,你不能有任何违反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利率限额(超36%不受法律保护),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涉及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甚至在遇到意外“桥断了”(本以为银行贷款归还后很快能在此贷出,但,银行收贷后“断贷”,不再放款了),你是否涉及“暴力催收”。

从过桥业务的实际操作来看,本质也就是相当于“你借点钱给我用些天,等我过几天来钱了就还你”,这种普通的民间借贷。只不过有区别的是,借贷的钱用途是很特别而已。

如何判断过桥业务是否违法?

目前来说,很难“事先判断”。因为 “不受法律保护” “违法”

我们说,“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是指“你参与了借贷给钱的人就违法了”——这有本质的区别。

“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在于“一旦产生纠纷去打官司,法院可以不受理”或者说“对超过36%的部分不认可”。并不是说:“所有收过利率超过36%的放款人一定回去坐牢”。

——否则,要真是“触及了就会犯法”,那意味着“你找朋友借了10万元,突然一年爆赚100万,给他20万回报”朋友接收了你的20万一定得坐牢,这不很扯么?

所以,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当下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有如下意思表达“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6%,放款人当处3个月以上监禁”, 也就是说,过桥业务实质是一种民间借贷,只要双方没有实际违法的行为发生,那么是很难判定是谁、触犯了什么法律的。

过桥业务其实质也是借贷的法律关系,法律锦囊认为过桥业务是否违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参考:

① 利率 。过桥业务的贷款利率若是超过了年华36%,其行为就是违法的,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行为。若是利率超过年华36%,超过的部分无效,并需返还给借款人。

②放贷主体。过桥业务的放贷主体, 其一 , 是有放贷资质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小贷公司,这属于经过家批准的放贷主体,具有放贷资质, 一般问题不大。 其二 , 民间借贷,自然人放贷,也就是民间常说的“职业放贷人” 。若是此中类型,其法律风险就会比较大。参照非法放贷刑事若干问题意见, 职业放贷行为,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而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首先,民事方面 ,其其放贷行为会被认定无效。 其次,行政方面 ,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或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与取缔。 最后,刑事方面 ,若再后高利率的行为,和一定的放款量等情形(具体可参照非法放贷刑事若干意见),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③因此,过桥业务是否违法可以从上述几点进行判断。若是涉及过桥业务,你可以着重看下对方的利率和放贷资质两方面。别一不小心被套路,被骗之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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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己本身没有过桥业务一说,如果银行短期需要自己会做同业拆借。

一般认为的银行过桥是指在银行贷款快到期的客户,资金比较紧张,还的起利息还不了本金,银行不想出现不良,客户不想出现逾期。

贷款到期前客户再申请下一笔贷款,从外部借来的资金用于偿还上一笔贷款的本金,再用下一笔贷款来还外部拆借的过桥资金。

这个业务其实就是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业务。过桥的资方要重点关注,借款人有没有拿到下一笔贷款的批复、诉讼、查封,还有就是要控制好借款人的证件手续,保证下一笔贷款顺利指定还给过桥资方。

在经纪下行周期的大环境下,这类业务时有发生,风险也比较大。

对于这种情况,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成立了不少转贷基金。

在各类正式出台的文件里面,几乎见不到“过桥”这个提法,不过这个词汇的发明可谓是很贴切,很形象。下面我将从一位行业管理者的视角来分析银行“过桥”业务,与大家一起探讨其合规性。

首先,还是给出答案,然后再作具体分析。这类业务是“违法”的,约束这类行为的法就是商业银行法。

过桥,这个词汇的形象之处就在于它是搭载在两笔业务之间,期限很短,起到一个短期限、短距离连接作用的业务。就像架在山谷中间的小桥一样,没有它的存在,前后两笔业务就无法连接在一起,形成天堑障碍。

比如:某客户的一笔贷款到期无法归还,但迫于各种原因,银行又无法为其办理展期、续贷、借新还旧等业务,转而采取借用第三方身份办理一笔等额短期贷款,或者以表外业务的方式提供短期融资。待客户用这笔短期融资将前期债务还清之后,再为其重新办理一笔新业务归还“过桥”垫资,以实现业务的延续(更多时候是风险的掩盖或者缓释)。前后两笔业务之间的业务就叫“过桥”业务。

银行能为客户办理“过桥”融资,背后一定有其动机,有些是出于正当目的,当然也有一些是出于无奈的原因。但大多数时候,“过桥”的做法都有延缓风险或者套利的因素在里面。

就拿常规的“过桥”贷款来说,如果常规的展期或者无还本续贷这类业务都不能续作了,那么这样的客户基本也就没有继续提供支持的必要了。但是为了不让实质风险浮出水面,“过桥”业务就应运而生了,钱还是那么多钱,客户还是那个客户,无非就是用新业务将旧业务的期限拉长了而已。

一笔贷款是划分为“正常类”还是“不良类”,不仅仅是监管指标和报表是否好看那样简单。其背后的拨备资本计提、坏账损失准备、大额风险暴露等等一系列的负面反应都会接踵而至,银行有一句话叫做“一切都是不良惹的祸”。

银行的“过桥”业务不单指信贷业务,理财、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表外业务一样存在。比如理财产品因底层资产出现风险,以滚动发售新产品对接、用表内贷款临时过渡、用表内贷款承接承兑垫款等,都可以看作是“过桥”。

只要是银行办理“过桥”业务,其背景一定是不真实的。譬如,没有哪个银行会将“过桥”贷款的用途直接约定为“过桥”,其他业务也是一样。为了形式上的合规,一定会与客户虚构一个看似合理的交易背景,以规避合规风险。

客户的贷款或者融资业务的用途可以是经营周转、消费或者固定资产投资,但不可能直接描述为“过桥”来掩盖风险,这样的话,岂不成了和尚头上的虱子?比如,商业银行法就规定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既然要指定用途,哪怕硬编,也要编一个像样的。

既然是过桥,其期限一定会很短,这是它的最大特征。比如,一笔大额贷款用了几天就还了。

除此之外,“过桥”前后一定会有一笔金额大致匹配的业务,在“过桥”业务发生之后,旧业务结清,新业务随之落地。

最重要的一点,新业务的融资款与合同约定用途肯定不符。新业务的融资款只会经过几番周折后用于归还“过桥”垫款。

综合以上情况加以总结:银行办理“过桥”业务,要么“过桥”业务本身会“违法”,要么过桥之后的新业务会“违法”。无论掩饰得多完美,总会有“露馅”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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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贷款是一笔期限相对短的贷款,连接两笔期限相对长的贷款,就像是一座过渡的桥一样,所以被称为过桥贷款。 过桥贷款主要用于资金临时周转,起到过渡性的作用。

过桥贷款处于灰色地带,在银行内部却非常常见,并且被银行的高层默许。之前有媒体报道过关于银行过桥业务的风险事件,涉案金额动辄达到数亿元,最近这几年过桥业务逐渐被公众关注。

过桥产品最大的风险是,过桥后不再续贷(收贷)。合同到期后,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没有按时还款出现逾期,惯性逾期或者故意拖息,征信上有明显增加大额负债,公司经营者的业务呈直线下滑,这类客户群体很难再续签。

一般在这个时候,银行会想尽一切办法让借款人还款或者欺借款人在市场上自己物色第三方公司过桥,然后再放款。对于征信瑕疵或者高负债的客户,还进去之后就直接收贷了,客户经理给的回复或者是:分行不批或者是借款人人资信减级等。

选择银行融资方案,尽量选择期限长,先息后本最好3-5年不过桥。资金使用率高的同时又安全稳健。

个人做资金过桥是属于民间借贷的行为之一,个人资金过桥是否违法,主要看利息支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过桥贷款是一种合法的贷款方式,贷款期限短利率高,可以满足一些企业短期内的融资需求,但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过桥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范畴,经常性向不特定人群借贷资金,已利息为主要收入来源类似职业放贷人

好多企业,都因为过桥,搞破产,国家政策好,但是到下面执行,真难。

过桥业务2年内超过10个人,非朋友之间的的过桥只要收了利息超过36%就涉嫌犯罪。

请问借款人银行过桥,借款后失联,借款条约上担保人签字了。法院起诉,法院会判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吗?

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法院一定会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

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担保人,不起诉借款人,法院会只判决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案由是保证合同纠纷。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银行行长撮合过桥业务,未续贷导致出借人资金损失,真的与银行无关?

本文讨论的过桥业务仅指解决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需续借,企业没有资金归还贷款,必须通过外部短期融资归还到期贷款,等新贷款发放后再归还临时拆借资金的借贷行为。

银行方面为避免企业无力清偿贷款而导致的银行坏账风险,银行行长撮合过桥资金出借方为企业提供过桥借款。过桥资金出借方以企业已获得或即将获得银行续贷批复为前提,通过银行内部人员与企业进行资金业务对接。

银行收到贷款后未再次提供续贷,导致过桥资金出借方无法收回资金,银行是否需要对过桥资金出借方的资金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行长向过桥资金出借方提供《信贷审批通知书》。

在过桥业务洽谈中银行提供《信贷审批通知书》表明续贷已取得相关批复,过桥资金不存在风险。但在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并未再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导致资金出借方资金不能收回。

银行行长个人为过桥资金业务提供书面担保。

过桥资金出借人基于对其作为银行负责人的身份的信任,当银行行长个人为过桥资金提供书面担保后同意出借资金。

《保证书》虽然是银行行长个人出具,但因其职务的特殊性,以个人名义为过桥贷款提供担保,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银行对其负责人的违规行为,未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亦存在过错。银行收回贷款后未给借款人续贷,银行作为过桥资金受益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具《信贷审批通知书》是否等同于担保行为?

银行行长通过提供《信贷审批通知书》使资金出借方相信客户具备债务清偿能力,或以口头形式保证过桥贷无资金风险,积极说服资金出借方向客户提供过桥资金。

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向出资方作出“如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由其承担清偿责任”的相关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意义的担保行为,不能认定是过桥资金的保证人。

出具《信贷审批通知书》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信贷审批通知书》系银行内部审批文件,出借人应基于自己的商业判断决定是否提供过桥资金,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负责人是以银行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成功续贷是否属于担保行为?

银行行长向资金出借方承诺保证成功续贷,贷款发放后归还过桥资金,过桥资金方同意提供过桥资金,银行如期收回了到期贷款后,并未发放新的贷款。

银行行长出具的《承诺书》做出了保证成功续贷,并在贷款发放后直接归还出借方资金的意思表示,具有担保的性质,属于法律意义的担保行为。

银行方面存在过错或利用欺骗手段收回贷款的法律责任。

对那些已经出现贷款偿还困难的企业,个别银行行长会利用一些手段和方式欺骗资金方提供过桥资金,减少贷款逾期风险,避免银行的资金损失。

银行不是过桥资金提供方与借款人之间所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一方合同主体,依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难以追究银行的合同责任。

若银行方面以欺骗手段提供担保或保证,资金出借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相关合同。因此造成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

根据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叫过桥贷款吗?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过桥贷款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 过桥贷款。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在我们国家,扮演金融机构A角色的主要是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扮演金融机构B角色的主要是商业银行。

从一般意义上讲,过桥贷款是一种短期贷款,其是一种过渡性的贷款。过桥贷款是使购买时机直接资本化的一种有效工具,回收速度快是过桥贷款的最大优点。过桥贷款的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相对较高,以一些抵押品诸如房地产或存货来作抵押。因此,过桥贷款也称为“过桥融资”、“过渡期融资”、“缺口融资”)或“回转贷款”。

简单的说,可以理解成是一种拆借行为

过桥贷款存在以下风险

1:融资成本高、资金风险大。调查结果显示:过桥贷款平均40.8%的年化利率成本,对于本就处于弱势的小微企业难以承受。

2:被掩盖的企业信用风险。对企业而言,要保持与银行的良好信贷关系和获得更高的授信等级,最重要的是按期付息还贷,在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和资金紧缺的状况下,也会不惜高息融资归还银行贷款,样本企业归还银行贷款有72%是过桥资金,可见企业表面按期归还贷款,但其真实的财务信息被掩盖。

3: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当前一些银行机构的客户经理更关注完成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业务营销任务和信贷风险考核指标,重视企业能否按时全额还款,对企业高成本过桥资金还贷心知肚明,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态度,纵容了企业“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

4:加剧银行信贷风险。过桥贷款滋生了一系列灰色融资产业链,上饶市辖就有以民间融资为主业的各类投资、担保公司2000余家,造成实体经济融资的恶性循环。

银行行长担保过桥该负什么责任

只要他在担保书上签了字就要连带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如果没有及时归还,他同样有归还贷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