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挪用 如何处理

挪用银行贷款资金的首先是银行会停止发放贷款,若是挪用的数额比较大,挪用贷款的人就会有可能会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处理

一、挪用贷款资金

挪用贷款资金指的是将贷款资金用于了开支范围外的项目等其他方面或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行为。如建设生产线的专项贷款,用于了够买其他设备项目。“挪用”从使用范围来看是指不经银企双方同意,将贷款资金的用途彻底改变用于其他用途,完全违背了该贷款合同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或用途,且贷款资金已使用完毕或部分使用,账务已作处理。

二、挪用资金行为的认定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在银行上班的职员,是不得挪用他人的贷款资金的,否则一旦挪用的数额超过一万元,且在挪用之后,三个月内没有将挪用的资金返还,那么挪用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挪用银行贷款资金罪。

三、为减少和提防贷款挪用,可以:

首先是严格授信管理,核实客户信贷资金用途,从源头上防范资金挪用风险。客户经理要尽职调查,真实反映客户信贷资金用途,防止客户虚构交易事实,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风险经理要严格审查,全面揭示资金可能被挪用的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并在授信批复中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要求。然后是落实用信条件,保证信贷资金适度合理投放。最后是加强日常账户资金监测。

二、这个叫过桥贷款吗?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过桥贷款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 过桥贷款。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在我们国家,扮演金融机构A角色的主要是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扮演金融机构B角色的主要是商业银行。

从一般意义上讲,过桥贷款是一种短期贷款,其是一种过渡性的贷款。过桥贷款是使购买时机直接资本化的一种有效工具,回收速度快是过桥贷款的最大优点。过桥贷款的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相对较高,以一些抵押品诸如房地产或存货来作抵押。因此,过桥贷款也称为“过桥融资”、“过渡期融资”、“缺口融资”)或“回转贷款”。

简单的说,可以理解成是一种拆借行为

过桥贷款存在以下风险

1:融资成本高、资金风险大。调查结果显示:过桥贷款平均40.8%的年化利率成本,对于本就处于弱势的小微企业难以承受。

2:被掩盖的企业信用风险。对企业而言,要保持与银行的良好信贷关系和获得更高的授信等级,最重要的是按期付息还贷,在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和资金紧缺的状况下,也会不惜高息融资归还银行贷款,样本企业归还银行贷款有72%是过桥资金,可见企业表面按期归还贷款,但其真实的财务信息被掩盖。

3: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当前一些银行机构的客户经理更关注完成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业务营销任务和信贷风险考核指标,重视企业能否按时全额还款,对企业高成本过桥资金还贷心知肚明,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态度,纵容了企业“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

4:加剧银行信贷风险。过桥贷款滋生了一系列灰色融资产业链,上饶市辖就有以民间融资为主业的各类投资、担保公司2000余家,造成实体经济融资的恶性循环。

三、贷款挪为他用,每月尽所能还部分,法律上属于诈骗吗?

不属于诈骗。每月尽力还款,故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不是诈骗。至于挪作他用,属于没有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借人可以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