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是诈骗公司的员工,但辞职了以后该公司被破获,请问这名员工会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如果当初在职时,该离职员工参与了诈骗,不仅会被公安传唤,而且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诈骗是非常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其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前公司涉嫌诈骗,但职员并不是说离职了就一定没有关系,要根据案情来进行分析,若在职期间进行了诈骗行为,也是构成犯罪的。如果公安机关传唤,需要积极配合调查。
法律分析
通常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公司涉嫌诈骗,公司是由人组成的,警察会不会传唤离职的员工,那要看该离职员工当初在职时是否参与诈骗以及涉案金额大小,跟员工离职多久没有关系。如果当初在职时,该离职员工参与了诈骗,不仅会被公安传唤,而且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只要该离职员工当时没有参与诈骗,一般关系不大,就算警察找,也只是例行公事的盘问,甚至不会找该员工。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已经辞职了,但公司有诈骗行为,跟我还有关系吗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如果你辞职之前属于公司有诈骗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诈骗罪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前所在公司因诈骗被查,已离职员工会被追究吗?已经结案了
公司涉嫌诈骗,离职人员不一定会收到牵连,需要看其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如果员工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或者胁从犯的身份,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公司涉嫌诈骗,第一时间应报警处理,并离职。在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后,发现员工没有参与诈骗过程,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犯有两种情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认定从犯时,应当注意划清从犯与包庇犯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为完成共同犯罪,起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与主犯有共同故意;而后者是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给予犯罪分子窝藏、窝赃等帮助的,事先与犯罪分子没有共同故意。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实施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人身危险性也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原公司员工离职后仍然以公司的旗号在外实施诈骗,骗子对公司要承担怎样的损失也就是经济损失。
关于原公司员工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诈骗的行为,在签订合同方面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但在处分权益上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这里要区分该离职员工签订合同的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权益的行为(处分行为)。
首先,该离职员工利用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有效。作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相信该离职员工仍然属于公司员工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该合同是有效的。构成违约的,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可以请求该离职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该离职员工的处分行为又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当该离职员工处分权益的行为对公司有利时,公司可以追认该处分行为有效;如果公司不追认,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但受让人已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公司只能请求该离职员工承担损失。
例如:小偷在某电动车公司偷走一辆电动车,并以公司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善意买家。买卖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一致时候生效。当电动车在交付给善意的买家前被公司收回,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成的,善意买家有权要求该小偷或者公司履行违约责任。当电动车已交付给买方的,公司无权请求买方返还,但可以请求小偷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原公司员工离职后仍然以公司的旗号在外实施诈骗,骗子对公司要承担怎样的损失
离职员工是诈骗罪。如果对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其赔偿。
公司被定为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本人离职一年多了,现在经侦要求配合调查,且要求退收入
你好,公司被评定为非法集资的话,这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大都在非法集资案中,如果工资收入(包括基础工资、奖金、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是来源于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这就属于违法所得的范畴,既然属于违法所得的,那么司法机关有权追缴。
1、经侦所说的话,如果不退工资收入,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句话有督促的成分,是为了完成追缴涉案财物的目标。但这句话不只是“靠吓”。因为非法集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是由司法机关所掌握。经侦一般会圈定“必须追究责任”的范围,“可追究、可不追究”的范围,以及“不能追究责任”的范围。
2、若你属于“可追究、可不追究”的员工群体(部分的团队经理、销售属于这个范畴),不退缴收入,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善林金融非法集资案为例,部分省份不追究团队经理的责任,但部分省份则追究,可见司法机关把控了追究责任的范围。
拓展资料:
1、非法集资的资金及其折价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追回:其他人明知而获得上述资金、财物的;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财产;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财产的;他人取得的上述资金、财产来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其他依法应当追回的情形。
2、确定是否退还已支付的工资。如果只是工人的工资,工人不需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退还。如果是非法集资公司的利益费、回扣费和钱款,办案机关在追回钱款时必须将其退还给被害人。综上所述,非法集资构成犯罪,如果该行为允许当事人返还全部资金,则是合法的。非法集资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因此,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必须合理配合,以减轻他们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