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信息处理方式和业务流程的不同 征信业务可以分为
1、按业务模式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
企业征信主要是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生产企业信用产品的机构;个人征信主要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生产个人信用产品的机构。有些国家这两种业务类型由一个机构完成,也有的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分别完成,或者在一个国家内既有单独从事个人征信的机构,也有从事个人和企业两种征信业务类型的机构,一般都不加以限制,由征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美国的征信机构主要有三种业务模式:
(1)资本市场信用评估机构,其评估对象为股票、债券和大型基建项目;
(2)商业市场评估机构,也称为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其评估对象为各类大中小企业;
(3)个人消费市场评估机构,其征信对象为消费者个人。
2、按服务对象可分为信贷征信、商业征信、雇佣征信以及其他征信
信贷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为信贷决策提供支持;商业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批发商或零售商,为赊销决策提供支持;雇用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雇主,为雇主用人决策提供支持;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征信活动,诸如市场调查,债权处理,动产、不动产鉴定等。各类不同服务对象的征信业务,有的是由一个机构来完成,有的是在围绕具有数据库征信机构上下游的独立企业内来完成。
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深圳市的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市建立以政府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市场化的评估机构为主体的征信机构体系,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对社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并由评估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等服务活动。第四条 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征集和披露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
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争地位和其他合法利益。第五条 企业信用征信和信息披露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征信机构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提供信息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企业信用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开展活动。第六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单位和企业信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对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除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保密,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工作职责范围利用所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第七条 政府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防范企业自身风险,预防客户信用风险。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征信机构、企业组成企业信用征信及评估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及评估业务的监督管理。
企业信用征信及评估监督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政府鼓励评估机构建立行业组织,进行自律监管。第二章 征信机构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并对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第十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人的一般条件;
(二)有与信用评估业务相适应的具有档案管理、数据处理、数量分析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 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主动或者接受委托开展企业信用征信活动;
(二)依据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企业提供信用评估服务;
(三)提供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
(四)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五)其他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第十二条 信用中心按有偿原则为社会提供有关信用信息服务,但对通过互联网查询公开披露的信用信息的,不得收费。
信用中心的具体收费范围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其收费标准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评估机构的收费由其按照市场原则自行定价。第三章 信息征集第十三条 信用中心征集本市企业的下列信用信息:
(一)本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本市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本市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四)市政府授权征集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一)向信用中心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二)直接向被征信企业或被征信企业的交易对象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三)从公开媒体的有关报道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评估机构征集未依法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有义务向信用中心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具体信息目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金融机构可以向信用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信息必须提供。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自身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怎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企业信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可正常操作。
操作环境:windows系统,
个人征信可以通过两 种方法查询:
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个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1、个人可以亲自到查询点查询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2、委托他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备查。
二、通过中国人民征信中心官网查询,其步骤如下:
1、打开征信官网(),选择“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选择“试用版”马上开始查询
3、注册帐号并登陆个人征信查询系统
4、登录成功,选择“信息服务”--“获取信用信息”
5、输入预申请的查询验证码(需提前官网申请查询,24小时内由征信中心发放查询验证码到预留手机号)
6、提交查询征信请求成功,在征信报告上即可查看个人征信情况
拓展资料:
一、报告用途
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以下简称“信用报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用途:
一是供企业主动了解自己的征信记录,如:查看信用报告中是否存在不良信贷信息、比较信用报告中的贷款余额与自身实际的借款账面余额是否相符等。
二是企业查询后提供给交易对手、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使用,作为自身资质及信用状况的证明,以取得对方的信任,如:提供给拟合作的投资伙伴、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各类招标时要求企业提供自己的信用报告以了解企业有无不良记录。
二、信息展示说明
信用报告的结构主要分为八个部分:报告头、报告说明、基本信息、有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信息概要、信贷记录明细、公共记录明细和声明信息明细,分别如下。
(一)报告头
报告头为信用报告的起始部分,用于描述信用报告的生成时间、查询信息等基本要素。用户在线浏览时,展示具体包括机构信用代码、贷款卡编码、报告日期等要素。
打印和下载时,报告头以封面的形式呈现,封面展示的数据项包括报告编号、信息主体的名称、机构信用代码、贷款卡编码、报告日期等要素。
(二)报告说明
报告说明的内容主要是对信用报告中的数据源、部分专有名词,以及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在线浏览时,不展示报告说明。打印和下载时,报告说明在封面的后一页展示。
企业征信报告有哪些,如何申请办理?
一、个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本企业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查询所需材料:1、查询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查询企业开具的介绍信(须注明查询内容、查询人员);3、企业查询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4、查询企业的贷款卡。二、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2、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可到当地的人民银行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企业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司法部门签发的企业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名称等);2、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不予受理。
查询企业征信怎么查?
企业征信报告,可以前往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设立的支行打印。
1、企业法人亲自打印企业征信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企业有效证件原件供查验,并留加盖公章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企业有效证件复印件备查。
2、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打印企业征信报告的,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有效证件原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并留加盖公章的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有效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其中,企业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9-0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