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法 案例分析
1、如果约定是一般保证,丙、丁拥有先诉抗辩权,甲不可直接要求,如果无此约定,甲可以直接要求
2、乙、丙、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丙、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3、丁要承担,丙不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丙未书面同意。
4、要。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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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案例分析 担保抵押案例
案例: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
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
解答:
1.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三、关于担保法方面的案例分析!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丙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为76.7万元远远大于主债权56万元,因此,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保证人丙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对债务人甲、乙行使追偿权。
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从执行中多获得的不当得利,丙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合理的执法行为,丙可以要求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甲乙并未从丙的超额清偿中获取不当利益,而且对于丙的执行损失,甲乙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论是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法理推导,都不能要求甲乙以强制执行单据所显示数额赔偿,只能要求甲乙根据贷款合同实际应承担的主债务和利息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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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四、如果担保公司所担保客户在银行出现逾期,担保公司一般代偿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理论上这个是根据协议来的,实际上这个是担保公司和银行协商的,我身边就有这么个案例,30天左右就代偿给银行了,同时你要看这个逾期是什么逾期,是利息逾期?月供款逾期还是到期的本金逾期?
到期的本金逾期是最不好的了,担保公司必须代偿,利息和月供款还不是那么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