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当时不知,现在超期了怎么办
网上搜索《公证程序规则》,查第61——69条就行。如果公证处违法处理投诉,可以直接起诉公证处维权。
超过遗嘱公证时效的,请问公证处有权受理吗?
巫妖王之怒..?!
1.公证处有权办理遗嘱公证吗
有权办理,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的事务。依据是公证法12条第3项
2.公证处有权利规定我方答复时间吗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但是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有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限定8月20日之前答复更多的是出于方便公证处工作的角度去要求的
3.如果我方不予答复,公证处有权办理继承公证吗
不去答复的话就会按照无异议处理,那就是会正常办理公证并出具公证书。但是不等于放弃异议的权利,因为你仍可在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依据是公证程序规则61条第2款
4.公证处是否涉嫌程序违法和欺诈
这点倒是没有,唯一的一点点瑕疵就是规定时间答复,但是这点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一般会按照有利于工作的方式去处理。而公证处一般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以才会要求你8月20号答复。除了这点以外公证处的办理程序都是合法有据的
如果你有相反证据的话就应该及时提交,或者按照第3点要求复查并更正。关于公证事宜,你可以具体查阅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上面有具体规定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
公证复议的具体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除外的意思就是其他法律上直接规定了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本条中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亦应计算在内,这是因为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没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假日的,以假日之后第一日为最后一日,因此不能将法定假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 中的 “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如何解释?
这两者是没有矛盾的。后者的期限起计时间是确定的,即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而前者的期限起计时间实际上是不明确的,即利害关系人可能是在公证书出具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才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公证,这是虽然利害关系人是才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公证,没有超过一年的期限,但依照后者的规定,仍不得申请复审。
这有点类似于诉讼时效问题。可百度一下“诉讼时效”加深理解。
3年前的公证处公证能否撤销?
3年前的公证处公证能撤销。
公证法对此有专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