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贷款的账务处理

逾期贷款应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逾期贷款

贷: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的核算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取得借款的核算(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款项时,应签订借款合同,注明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等) ;

第二,借款利息的核算;

第三,归还借款的核算短期借款一般期限不长,通常在取得借款日,按取得的金额入账。短期借款利息支出,是企业理账活动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耗费,应作为一项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利息支付的方式不同,其会计核算也不完全一样。

若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月计收,或还本付息一次进行,但利息数额不大时,利息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短期借款的利息按季(或半年)计收,或还本付息一次进行,但利息数额较大时,则可采用预提的方式按月预提、确认和费用。

扩展资料:

具体的核算过程:

短期借款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一)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直接支付】

应付利息【月末计提】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三)归还借款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短期借款

二、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答:《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责任编辑:编辑组]

三、贷款应收利息逾期未收回能否冲减利息收入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营业收入,也可以按会计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税务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