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账龄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有何处理办法?

应该确认为坏账,应收账款表示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企业应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弥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保证企业持续经营;

对于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应采取措施,组织催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凡符合坏账条件的,应在取得有关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坏账损失处理 。

扩展资料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按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账款

二、一笔应收账款超过三年一直没收回,应该怎样处理?

从会计制度上将可以直接转到管理费用。

从税法上讲这种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经税务机关审批。政策依据及相关手续: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八)其他证明。

第十七条: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做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三、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损失,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逾期3年以上及单笔金额较小的应账款项,在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后,由企业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对此种类型的财产损失一般会要求纳税人同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中税协发〔2011〕109号)第九条规定,对企业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及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的鉴证,还应当审核专项报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取得有关逾期三年以上且认定为坏账的应收款项的证据资料,确认该类应收款项的发生情况;

(二)取得上述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的核算资料;

(三)上述损失确认的情况说明,如:应收款项发生情况,损失会计处理情况,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原因,真实性、合法性评价;

(四)取得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证据;

(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