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能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查询个人的信用记录吗
银行不能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查征信记录在采集查询征信信息的,需要经过本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关于征信的其他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管理条例出台后银行违法查看他人信用报告承担什么后果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信息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向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2、因过失泄露信息。
3、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4、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5、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扩展资料
信息使用者违反相关规定,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没有本人同意,夫妻一方是否可以私自查询对方征信?
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查配偶的征信。个人征信报告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在未征得本人同意之前,他人无权查看。如果想要查看配偶的征信,需要获得配偶同意后,再通过线下查询网点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进行查询。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不可以私自查询他人征信,可能可以拿到各种证件去查询 但是这是违法的,征信属于一个人的隐私,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去查 那肯定是不对的,但是在需要调查或者说是,需要验证的情况下,可以跟对方说明原因 由对方主动出示征信,那么这是义务,但是私下里去查这个性质就不一样,现在没有任何法律调查的背景之下,这属于窥探他人隐私。由于夫妻财产共同拥有的规定,贷款是需要看夫妻证明的,如果存在夫妻关系的,双方都得签字。查阅企业或个人的征信信息,必须取得被查人或企业书面的授权书。如果银行未经授权查人的征信,属于违规行为,要对责任人和责任银行进行处罚。征信必须取的当事人的授权,征信工作是十分严肃的工作,央行成立了专门的部门管理征信工作,对于银行征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于不合规行为,会遭遇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银行人员私自查询我的征信,我该怎么办
私自查询客户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将银行告上法庭,但是需要有证据,这方面的取证很困难。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拓展资料:
商业银行所查的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该数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运行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
目前,该数据库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通过与人行的协议,都已开通了与人民银行接口的征信查询端口,可以直接登录查询。据悉,只要与银行发生过借贷关系,就能在国内商业银行信贷网点查到个人信用报告。而所有查询活动的情况,包括查询人员、查询时间、查询原因等,该数据库都有记录。商业银行如违规查询,当事人和人行均能发现。
既然商业银行有端口直接进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征信查询,那么究竟在怎样的情况下,才有权查询个人征信记录?据了解,如果市民个人要查询信用信息,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的征信服务中心,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而商业银行出于办理业务需要,也可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据《办法》,商业银行必须得到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