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贫贷款需要什么条件怎么办理
扶贫贷款的办理也是有着非常硬性的条件的,一般来说我们必须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申请人必须在18~60周岁有一定的还款能力,通过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到乡镇政府等待审批完成就可以了,不过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已婚的人是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资料的,审核完成之后我们等待下款就可以了,不过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扶贫贷款也是需要及时还款的,如果有贷款逾期行为的话,也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知道这一点。
个人建议: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扶贫贷款需要的材料也是非常的多的,无论是身份证原件还是复印件,户口册原件还是复印件以及贷款申请表都是缺一不可的,希望每个人在办理之前都能够准备好,如果自己不了解的话,也可以及时的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扩展资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提出的“设立扶贫再贷款并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人民银行决定设立扶贫再贷款,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
并于近日印发了开办扶贫再贷款业务的专门通知,明确了扶贫再贷款的发放对象、投向用途、使用期限、利率水平、规范管理、政策效果评估等,以有效发挥扶贫再贷款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积极作用,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贫困地区涉农信贷投放,降低贫困地区融资成本。
扶贫再贷款是在支农再贷款下设立,专门用于支持改善贫困地区涉农金融服务的再贷款。与普通支农再贷款相比,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以引导降低贫困地区扶贫贷款利率水平。
二、【解读】过桥贷款业务流程及风险揭示
说到 过桥 贷款 ,可能很多朋友并不是了解。过桥贷款作为一种短期资金融通方式,在企业中比较常见。过桥贷款也叫搭桥贷款,简单来说就是银行或其他金融金融机构,向拿到贷款项目却又没有资金运作的借方(如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一种临时或短期借款。过桥资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可以弥补借款人所需融资的时间缺口。本文中,我就来和大家聊一聊过桥贷款,尤其是业务流程和隐患风险方面,大家可以先收藏着,没准以后就会用得到。
过桥贷款业务流程
金融机构间的过桥贷款操作流程,我已在之前的文章里有过说明,而且网上已经很多这方面的介绍。这里我就以个人申请过桥贷款为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过桥贷款的操作流程:
假设市民王先生已经在银行贷款了30万,目前还有20万没有还清,现在又需要贷款50万。如果王先生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50万的话,则需要先将前期的贷款还清,银行才会办理续贷。
这时王先生找到了信贷中介,需求解决方案。信贷中介告诉王先生,可以操作过桥贷款。即先由信贷中介贷款20万给王先生,并让王先生先将尚未还清的银行20万贷款还上。由于已还清银行贷款,王先生顺利从银行获得贷款70万。然后只需将其中的20万还给信贷中介,并支付一定的其他费用。剩下的50万,成功解决了王先生的燃眉之急。
对于信贷中介来说,这里面操作的20万就是过桥贷款。
过桥贷款的特点
1.期限短,一般为6个月内,不超过1年。
2.资金回报率高,相应的贷款 利率 较高。
3.含金量高,能起到支撑和撬动的作用。
过桥贷款的常见形式
1.银行还旧借新类资金业务
2.银行手心额度期限内循环周转所衍生的还旧借新业务
3.票据融资类资金,包括开具承兑汇票保证金、开立信用证保证金
4.资产过桥业务
5.房地产类过桥资金业务,包括补交地价类、再抵押衍生的过桥业务
6.大小非过桥减持
过桥贷款潜在风险
1.融资成本高、资金风险大。一般过桥贷款年化利率平均在40.8%左右。
2.企业信用风险
3.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
4.加剧银行信贷风险
综上,过桥贷款只适合于短期需要资金周转的客户。且贷款成本往往不低,借款人在申请之前,应先详细了解清楚。
三、扶贫贷款有什么条件限制麽?有时间期限吗?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 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四、过桥贷款具体需要哪些步骤?
1、初审:经办部门为业务部。
借款人向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业务部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对借款用途、用款周期及还款来源、路径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和初审,
符合借款要求的给予办理审批及放款手续。
2、核查:
业务部初审通过后,风险管理部队借款人进行核查。
(1)查验信用记录:个人客户的通过银行查借款人(已婚的包括配偶)信用记录是否不良,企业客户的通过中国企业网查询借款企业
是否正常经营,通过中国法院网查询借款人是否有诉讼;房屋抵押需实地落实抵押物情况并且询问中介房产价值。
(2)查验借款人贷款银行批贷情况(原件)或担保公司担保的落实情况(我公司认可中关村、首创担保公司)。
3、办公证:到公证处办理借款、委托、身份证公证。
4、内部审批:将借款人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各部门领导在《调查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5、签合同:法务部安排并见证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居间服务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未出租证明等相关材料。
6、用款申请:审核通过后填写《支出凭证》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用款申请,确定过桥资金金额和时间及逾期罚息的费率。
过桥贷款(bridge loan)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在我们国家,扮演金融机构A角色的主要是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扮演金融机构B角色的主要是商业银行。
五、过桥贷款怎么操作
过桥贷款的办理流程:借款人递交贷款申请。贷款机构审批贷款申请。审批通过,签订合同。贷款机构委托另一家机构先行发放贷款。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另一家机构收回贷款。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拓展资料:
过桥贷款(bridge loan)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
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在我们国家,扮演金融机构A角色的主要是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扮演金融机构B角色的主要是商业银行。
2021年6月,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过桥贷""赎楼贷"业务,存量尽快压降、结清,不得直接或变相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过桥贷款的关键要素是要有合格的购买人(a qualified buyer)和署名合同。
一般来说,对新房发放抵押贷款的贷款人将提供过渡期融资,作为出售财产结算时应付的个人票据。
可是,如果对你拥有并要出售的财产没有购买人,大多数贷款人将会对该财产设置留置权(lien),从而使过桥贷款成为一种第二抵押(second mortgage)。
需要注意的是,过桥贷款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的利息成本、距离前端费用(up-front fees)以及出售房产所花费时间比预期长所带来的后果。
虽然过桥贷款属于短期融资,但是其利率较高,距离前端费用也较高(比期限仅为几周或几个月的贷款利率通常要高)。事实上,对于能获得预付款的贷款人来说,任何一笔担保贷款都是可以接受的。
所以如果个人持有股票、债券或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最好还是以它们作为抵押品来申请过桥贷款。
2021年6月,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过桥贷""赎楼贷"业务,存量尽快压降、结清,不得直接或变相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六、扶贫贷款的扶贫货款的措施与建议
(一)分业经营是解决扶贫货款的政策性与商业性经营的长久之策
从国外政策性银行经营和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运行的实践经验来看,扶贫贷款理应划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和经营。原因之一,扶贫贷款属农业政策性业务,符合政策性银行业务范畴,并且过去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和经营,它有其管理和经营的基础与经验。原因之二,目前,粮食价格放开后,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缩小,有时间和精力来管理扶贫贷款,适宜国家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整合。原因之三,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不应该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义务,尤其是目前商业银行“减员增效”、“整体上市”任务迫在眉睫,扶贫贷款目前状况无疑是其经营包袱和负担,不利于农业银行的发展。原因之四,扶贫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和管理后,在贷款项目的选择、贷款资金的组织、贷款后续管理、贷款风险的弥补等方面将更专业化、规范化,便于提高扶贫贷款的信贷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完善扶贫货款风险保障体系是当务之急
扶贫贷款的风险是扶贫贷款存在最严重的问题,这也是当前扶贫贷款质量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①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公司,或者在现有保险公司业务中增加农业保险险种,扩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一方面增加农户和企业对贷款项目的信心,同时为防范贷款风险提供保障。②设立政府事业型担保公司,专门负责对包括农业政策性贷款在内的各项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担保业务,以免减少贷款投向盲目性,达到减少贷款风险目的。③设立股份制的担保公司,为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提供商业性担保。④建立公司+农户的会员机制,要求以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为龙头,农户向企业人股,成为企业会员,公司为农户贷款担保,使公司与农户之间建立不可撤销的有经济利益的契约关系,改变过去公司十农户运做过程中公司不管农户,农户不支持公司互不管状态。
(三)对扶贫贷款及项目实行政策扶持
既然扶贫贷款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强的扶贫,作为政府应该给予多方面的政策倾斜和经济。
1、贫困地区,在产业和贷款项目选择上,不能一概使用扶贫贷款,对于一些社会公益性的贷款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该由国家财政拨款支持建设。
2、税收是调节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在贫困地区实施扶贫发展过程中,理应发挥税收对扶贫的杠杆作用,特别是在扶贫贷款支持的贷款项目中要实行减税政策。主要包括:对设在贫困地区的企业特别是扶贫贷款支持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人,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在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贫困地区内资鼓励企业、外商投资鼓励企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银行扶贫贷款业务应免交营业税、所得税。
3、改变贴息办法。银行对信贷单位按常规利率收息,财政部门将贴息直接补给承贷单位。改变过去财政贴息不及时足额到位而影响经营行的经营效益。
4、采取积极措施,化解扶贫贷款中的不良贷款。
首先,提高扶贫贷款呆账准备金比例,增强银行自身消化能力。其次建立财政担保基金和资本金拨补制,对扶贫贷款形成的呆、坏账和亏损按年给予弥。再次,对以上措施仍不能消化的,按法定程序实行剥离或核销。
(四)加强对扶贫贷款的立法保障
在扶贫贷款的运做过程中,既要体现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扶贫优惠政策的实施,又要保证扶贫贷款的保本微利,防止扶贫贷款成为救济款、财政补贴款从而失去贷款扶贫的实际意义。这一方面要提高承贷主体对扶贫贷款项目的认识。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而不是一个部门的规定来规范信贷主体、承贷主体、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在扶贫贷款中各负其责,从而加强对扶贫贷款资金的完整、贷款风险的防范、贷款项目合法性和贷款利益的保护。真正做到依法贷款经营,依法扶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