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华融湘江银行一支行原行长受贿获刑,中介获利超千万
继湖南华融湘江银行原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张建国(副厅级)被判刑之后,该行一支行原任行长苏建新也因受贿被判。
4月9日,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苏建新案二审裁定书,苏建新因张建国打招呼,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放贷,并收受数十万元贿赂。
苏建新案判决书披露了该案中诸多借贷业务的套路:贷款中介人通过银行高层打通关系,支行行长运作违规放贷,中介人获利上千万元;而银行行长利用其借贷业务中的信息优势,泄露客户贷款信息,帮助第三方拉过桥资金业务,以便第三方获取高额利息。
上司打招呼,违规放贷数亿元
华融湘江银行成立于2010年10月,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组湖南原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市商业银行和邵阳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合并的一家注册地位于长沙市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77.5亿元。
华融湘江银行成立不久,2010年12月,苏建新跟随张建国从中信银行跳槽到了华融湘江银行,在长沙分行任业务五部负责人。
公开简历显示,张建国于2003年4月至2010年10月,历任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行长、长沙岳麓山支行行长;2010年10月至2016年9月,历任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常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长沙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华融湘江银行行长助理,华融湘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6年9月任华融湘江银行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
而自2011年至2018年间,苏建新先后担任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业务五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长沙分行金星路支行(以下简称金星路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湘江新区分行金星路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湘江新区分行市场拓展五部总经理、三部总经理。
2019年7月24日,官方通报华融湘江银行常务副行长张建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苏建新也于2019年9月11日被湖南益阳市赫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接受调查。
法院判决认定:苏建新在任职期间,时任长沙分行行长的张建国给苏建新打招呼,苏建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向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公司)、湖南坤宇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宇公司)、湖南双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翼公司)发放贷款。判决显示,苏建新违规放贷的资金达数亿元。
同时,苏建新为从事过桥资金业务的唐某提供需要在苏建新任职银行贷款的双翼公司、湖南格林泰科绿色建筑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泰科公司)、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公司)、湖南华源鑫庆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庆公司)的信息,帮助唐某从事资金过桥业务获取高额利息。苏建新非法收受肖某、韦某、李某、蒋某、唐某所送的现金,金额共计288000元。
审批通过假合同贷款,中介获利千万
判决显示,苏建新在张建国打招呼后,实际上是帮助了贷款中介人肖某,明知贷款材料中有假合同仍审批通过,中介人获利超千万元。
在苏建新案中,肖某以一名证人出现。肖某称,他经张建国打招呼,认识了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业务五部的经理苏建新。自2011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他分别帮朱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1.4亿元,帮谭某以九峰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1亿元,帮魏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0.8亿元。苏建新作为上述每笔贷款的具体审批人,明知贷款资料中的材料供应合同是假的,仍审批同意了贷款,并向贷款具体经办人江黎、廖某打招呼,让他们关照造假资料顺利通过。
苏建新供述称,2011年张建国介绍肖某到长沙分行办理贷款,要他关照,2011年至2015年期间,在肖某帮朱某、魏某、谭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他明知贷款资料中供货合同等资料是假的,没有为难肖某,审批同意了贷款。他还跟分行信审部的工作人员和行里的其他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忙通过了银行内部审批和审贷会,及时审批同意并放款。
朱某、魏某、谭某证言称,因经肖某帮助贷款,他们分别按贷款金额的4%-5%支付给肖某费用,其中朱某支付肖某费用540万元,魏某支付肖某费用200万元,谭某支付肖某费用650万元左右。三笔贷款办理成功,肖某获利1390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5年间,上述肖某帮助朱某、魏某、谭某的贷款共计3.2亿元,为感谢苏建新在办理贷款上的关照,肖某在2011年至2016年的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以拜节的名义,先后15次在苏建新的办公室送给苏建新现金,每次4000元,共计60000元。
泄露客户贷款信息,运作资金过桥业务
判决显示,苏建新利用其银行行长的信息优势,泄露客户贷款信息,帮第三方拉过桥资金业务,以便第三方获取高额利息。
相关专业人士介绍,过桥资金通俗地讲,其实就是垫资,比如,某公司在银行有借款,到了还款日却暂时无法还款,为了能够继续在银行贷款,这家公司于是找一家“贷款公司”垫付之前欠银行的贷款,还清后就继续可以再银行贷款了。等第二次银行贷款款项下来后,这家公司再用这些款项去还“贷款公司”,这个过程就是过桥,而“贷款公司”垫付的钱就是过桥资金。
法院查明,唐某以原长沙顺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科公司)的名义,从事提供过桥资金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中介业务。2014年下半年,唐某为拓展业务,到金星路支行的办公室递名片时认识了行长苏建新,之后与苏建新吃饭、打麻将成了朋友,于是要苏建新关照他的业务。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苏建新分别向他提供了双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金房公司、鑫庆公司需要短期借资金还贷或需要办理承兑保证金,且银行会顺利放贷,可放心出借资金的信息。苏建新介绍唐某与上述公司联系,由唐某与上述公司商定操作借款还贷或交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具体细节,唐某获取高额利息300余万元。
操作资金过桥业务也有“套路”。在双翼公司续贷操作案中,证人蒋某称,经苏建新介绍唐某给双翼公司提供归还贷款资金后,他与唐某谈好借款利息、借款方式、归还方式等,唐某提出续贷受托支付到顺科公司。他做了一份双翼公司与顺科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交给唐某盖章签字,原件撕毁将复印件交给银行。苏建新也明知该合同是虚假的,没有真实贸易,但仍放款受托支付到唐某提供的账户。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双翼公司向唐某借款还贷或交银票保证金,都是按上述模式操作。
苏建新供述:2015年至2018年期间,他将在他们银行贷款的双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金房公司、鑫庆公司的详细情况告知唐某,并介绍唐某与上述公司联系,让唐某放心借款给上述公司还贷款或交银票保证金。这些公司因贷款需要有求于他,就会选择找他介绍的唐某借款,实际上唐某与这些公司并没有真实贸易。他们银行放款会同意受托支付到唐某指定的贸易公司,唐某收回借款获取利息就没有风险,确保了唐某的借款资金回笼并赚取利息。唐某每次赚钱后,都会送现金表示感谢。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苏建新7次收受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19万元。
2021年2月3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苏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苏建新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益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三天,2021年1月2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融湘江银行总行原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张建国(副厅级)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公开宣判:张建国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9年,张建国受贿406.32万元;2011年至2014年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67亿元,造成损失2407.37万元。
银行过桥贷款违法吗
桥贷款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如果贷款合同没有约束为特定目的的,或注明不能用于股权或资产收购就是合法的。从商业银行开展过桥贷款业务的实践来看,该项业务的基本法律关系仍然是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从属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
一,过桥贷款(bridge loan)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在我们国家,扮演金融机构A角色的主要是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扮演金融机构B角色的主要是商业银行。2021年6月,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过桥贷""赎楼贷"业务,存量尽快压降、结清,不得直接或变相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二,从一般意义上讲,过桥贷款是一种短期贷款(short-term loan),其是一种过渡性的贷款。过桥贷款是使购买时机直接资本化的一种有效工具,回收速度快是过桥贷款的最大优点。过桥贷款的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相对较高,以一些抵押品诸如房地产或存货来作抵押。因此,过桥贷款也称为"过桥融资"(bridge financing)、"过渡期融资"(interim financing)、"缺口融资"(gap financing)或"回转贷款"(swing loan)。
三,过桥贷款为并购交易双方"搭桥铺路"而提供的款项,可以理解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借方提供的一项临时或短期借款。它的形式可以是定期贷款,也可以是循环信用证,只是在时限方面更短暂些。所以它只能是一种短期融资,在并购交易中起着"桥梁"的作用。"桥式贷款"的利率比一般的贷款利率要高2%~5%。在市场情况变化异常时,交易必须加速运转,收购市场取费较高,迫使买方快速获得资金以结束交易,从而相继采用"桥式贷款"。随后通过销售债券与权益票据来偿还银行贷款。
四,过桥贷款在国外通常是指中介机构在安排较为复杂的中长期贷款前,为满足其服务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要而提供的短期融资。对中国证券公司来说,过桥贷款是专指由承销商推荐并提供担保,由银行向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就是说,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方案已得到国家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因募集资金尚不到位,为解决临时性的正常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并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销商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过桥贷款还可以用于满足并购方实施并购前的短期融资需求。 在中国,多应用于券商担保项下的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短期贷款等。
银行过桥资金涉及刑事
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银行过桥业务这个说法是不存在的。 过桥业务这个说法,是在“贷款人在银行贷款到期后无法还清”的前提下产生的,在经济下行时期,一些闲钱很多的人(或公司、团体)发现了这个情况,便设想了这种“我替你还款,贷出来之后立即还给我”这种“桥梁式过渡业务”。 也就是说,提供“过桥资金”业务,是银行之外的有钱人制造出来的。
根据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因此,发放过桥资金是否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主要看:一是,是否有放贷资质;二是,是否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三是,年利率是否超过36%。
拓展资料: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一般期限是六个月以内,通常情况是企业在长期资金到账之前,会有一段时间的资金空窗期,这段时间若没有相应资金的衔接,势必会造成企业资金链断掉从而无法运营甚至破产等情况发生,为了避免企业出现上述问题,企业往往会先向政府、银行、关联企业、个人借贷短期资金,利用这笔短期资金进行暂时融通,待长期资金到账之后,将这笔短期资金归还,而这种短期资金,被大家形象的称之为过桥资金。 因此,过桥资金并不是独立于民间借贷之外,非法发放过桥资金的行为,依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过桥资金,其主要功能是与长期资金衔接,为了避免企业受损,故借款人往往需求比较急迫,出借人为了从中获取更高的收益,利息势必要比普通民间借贷要高很多,往往实际年利率在20%-24%之间,甚至会高于24%乃至36%。
银行过桥业务违法吗?如何判断?
银行过桥业务这个说法是不存在的。
过桥业务这个说法,是在“贷款人在银行贷款到期后无法还清”的前提下产生的,在经济下行时期,一些闲钱很多的人(或公司、团体)发现了这个情况,便设想了这种“我替你还款,贷出来之后立即还给我”这种“桥梁式过渡业务”。
也就是说,提供“过桥资金”业务,是银行之外的有钱人制造出来的。
过桥业务违法吗?
泛泛而言,货币也是一种商品,从事这种业务是不违法的。
但前提是,你不能有任何违反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利率限额(超36%不受法律保护),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涉及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甚至在遇到意外“桥断了”(本以为银行贷款归还后很快能在此贷出,但,银行收贷后“断贷”,不再放款了),你是否涉及“暴力催收”。
从过桥业务的实际操作来看,本质也就是相当于“你借点钱给我用些天,等我过几天来钱了就还你”,这种普通的民间借贷。只不过有区别的是,借贷的钱用途是很特别而已。
如何判断过桥业务是否违法?
目前来说,很难“事先判断”。因为 “不受法律保护”≠“违法”
我们说,“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是指“你参与了借贷给钱的人就违法了”——这有本质的区别。
“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在于“一旦产生纠纷去打官司,法院可以不受理”或者说“对超过36%的部分不认可”。并不是说:“所有收过利率超过36%的放款人一定回去坐牢”。
——否则,要真是“触及了就会犯法”,那意味着“你找朋友借了10万元,突然一年爆赚100万,给他20万回报”朋友接收了你的20万一定得坐牢,这不很扯么?
所以,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当下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有如下意思表达“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6%,放款人当处3个月以上监禁”, 也就是说,过桥业务实质是一种民间借贷,只要双方没有实际违法的行为发生,那么是很难判定是谁、触犯了什么法律的。
过桥业务其实质也是借贷的法律关系,法律锦囊认为过桥业务是否违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参考:
① 利率 。过桥业务的贷款利率若是超过了年华36%,其行为就是违法的,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行为。若是利率超过年华36%,超过的部分无效,并需返还给借款人。
②放贷主体。过桥业务的放贷主体, 其一 , 是有放贷资质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小贷公司,这属于经过家批准的放贷主体,具有放贷资质, 一般问题不大。 其二 , 民间借贷,自然人放贷,也就是民间常说的“职业放贷人” 。若是此中类型,其法律风险就会比较大。参照非法放贷刑事若干问题意见, 职业放贷行为,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而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首先,民事方面 ,其其放贷行为会被认定无效。 其次,行政方面 ,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或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与取缔。 最后,刑事方面 ,若再后高利率的行为,和一定的放款量等情形(具体可参照非法放贷刑事若干意见),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③因此,过桥业务是否违法可以从上述几点进行判断。若是涉及过桥业务,你可以着重看下对方的利率和放贷资质两方面。别一不小心被套路,被骗之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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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己本身没有过桥业务一说,如果银行短期需要自己会做同业拆借。
一般认为的银行过桥是指在银行贷款快到期的客户,资金比较紧张,还的起利息还不了本金,银行不想出现不良,客户不想出现逾期。
贷款到期前客户再申请下一笔贷款,从外部借来的资金用于偿还上一笔贷款的本金,再用下一笔贷款来还外部拆借的过桥资金。
这个业务其实就是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业务。过桥的资方要重点关注,借款人有没有拿到下一笔贷款的批复、诉讼、查封,还有就是要控制好借款人的证件手续,保证下一笔贷款顺利指定还给过桥资方。
在经纪下行周期的大环境下,这类业务时有发生,风险也比较大。
对于这种情况,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成立了不少转贷基金。
个人做资金过桥是属于民间借贷的行为之一,个人资金过桥是否违法,主要看利息支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过桥贷款是一种合法的贷款方式,贷款期限短利率高,可以满足一些企业短期内的融资需求,但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过桥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范畴,经常性向不特定人群借贷资金,已利息为主要收入来源类似职业放贷人
过桥业务不违法,但不能保证过桥行为不违法。
什么叫过桥不违法呢?
过桥:即个人或企业之间的一种拆借方式。
过桥属于民间借贷常见的一种业务,换句话说,民间借贷并不违法,而借贷中,行为不一定不违法,比如:高息、砍头、阴阳合同等套路。
个人资金过桥
在现实中,一般出现在个人需要资金循环于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还入一笔资金,银行查账,保证借款人资金正常使用,然后按照规定再给予释放。而很多人在根据银行要求还款节点时,并没有足够的资金用来周转,所以就衍生了资金过桥的业务。
企业之间的拆借。
如上所述,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有些业务也是需要在节点查账的,同时,在企业资金周转不及是,也需要借助个人或者企业来进行过桥。
过桥的目的:过桥的最终目的是双方互利的,对于借款人,首先是不会在银行逾期或造成其他不利于企业或者个人的征信,授权额的问题;对于出资人,能带来一笔资金使用的利润,即利息。
所以说过桥业务不违法,属民间常见的一种借贷行为。
如何区分过桥是否违法呢。
区分过桥业务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站在借款人的角度来看 ,违法行为无非利息,高利贷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
在过桥业务中,放款前都会有出借人直接和借款人商讨阶段,借款人留意合同,避免出现合同和面谈不一致。注意利息,保证在红线以内,以及出现违约责任后应当以 公平、公正原则。
至于说银行抽贷的问题,银行抽贷属于个人与银行的问题,一般银行借款,在合同其内,如果借款人未出现逾期或者其他银行限制行为,一般银行不会抽贷,并且银行无辜抽贷属于违法行为,再有过桥也有风控,出资人出借前也会对银行是否存在抽贷的可能进行审核评估,或者向银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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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业务2年内超过10个人,非朋友之间的的过桥只要收了利息超过36%就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