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规定
一、正面回答
酒类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规定:
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
2、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
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
二、分析
根据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包装物押金收入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超过一年的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三、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比较复杂,具体分为: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但逾期时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对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对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冲抵,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如何处理
一、正面回答
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处理流程: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处理为除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在取得包装物押金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只有在逾期时需要缴纳消费税。白酒和其他酒类是在取得时缴纳消费税,逾期时均不缴纳。啤酒和黄酒取得时不缴纳消费税,逾期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二、分析详情
包装物押金指企业出借包装物时,按包装物价值的一定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借入单位因应转作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纳税。包装物押金收入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超过一年的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三、如何确定消费税在特殊情况下的销售额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税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品牌使用费。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以旧换新。如果是非金银首饰,以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不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如果是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消费税。
红酒的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处理如下: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但逾期时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其他酒类产品(如白酒、葡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收取时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没收时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净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对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对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冲抵,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啤酒的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怎么处理?
包装物如果是不是连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一般来说不应并入应税销售额,如果此项押金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一年以上,则应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对于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由于啤酒和黄酒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征税,因此这两种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一年以上只需作为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与消费税无关。
逾期的啤酒包装押金并入销售额一并征增值税,跟消费税没有关系.
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
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在销售货物时随同货款一并计算增值税款。对于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如何征税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以一年为限)收回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押金退还时,可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的,或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对于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出售,但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