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ktv能不能自带酒水?

大多数KTV是不允许自带酒水的

一般如果自带酒水在前台被服务员看见的话,就被拦下来了,说是可以帮您保管寄存,但是他们并没有搜包的权利,如果你往包里偷偷带,是不会被发现的。

但是就算你带到了包间里,KTV的房门上也带有玻璃窗,要求服务员时不时的要向里观望,如果发现客人自带酒水,还是会进去劝说的,这样还是喝的不痛快,感觉跟偷偷摸摸的似的,所以还是尽量不要自己带了。

KTV“谢绝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酒吧,ktv能自带酒水么

ktv,酒吧是禁止自带酒水的。

酒吧,是专门为客人提供酒水和饮用服务的场所,如果每个人都自带了酒水的话,酒吧便无法经营下去了。

KTV,是提供唱歌,聚会的场所。是明确禁止自带酒水的,KTV的工作人员如果看到有客户自带酒水,都会上前委婉劝说,要求客户把酒水先存放在KTV管理处,走的时候再归还。

三、KTV自带酒水违法吗?

事件背景:

1.近日和朋友在一个火锅KTV唱歌,在购买包厢时长时,未被告知无法自带酒水。(此前也在这家店和同城的店消费过,也都点了外卖奶茶)当这次我们和往常一样点奶茶进来的时候,被经理拦下,说不允许外带酒水,只能选择加钱或者饮料寄存。经理态度差,我们当场表示不服,当晚就向12315投诉。

2.在网上12315投诉时,没有和我联系,直接就结案了。并且我认为当地市场监管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准确。

我的主张:

1.KTV未在消费前告知我们禁止自带酒水,只是在大堂吧台的角落有个小牌子。在美团上也没有明显禁止外带酒水告知内容。

此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 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 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 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以及《民法典》中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同时认为提示不明显,侵犯了其他权利。

四、在KTV里面喝酒能不能自带饮料

ktv是否可自带酒水,由ktv决定。许多ktv对自带酒水者收取开瓶费,是因为他们刻意压低了饭菜的毛利而抬高了酒水的毛利,以此对喝酒和不喝酒的客户实施差别定价。这一策略让他们既能吸引那些只是想吃顿便饭的、预算较拮据的、善于精打细算的客户,又能从那些亲友聚餐、商务宴请、有幸垂顾的大款等消费意愿强烈、价格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那里,挣得尽可能多的收入。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搭销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消费者在ktv可以自带酒水吗。通过我们上面的介绍可以知道ktv自带酒水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是也要因ktv而定。

五、KTV不允许自带酒水,合法吗?

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