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上投诉有用吗?
有用呀
11315企业信用档案征信系统与实名制下的消费者维权档案系统有机结合,为企业与消费者搭建了“面对面”、“点对点”的在线沟通渠道,是从征信角度化解消费纠纷、商业纠纷、劳务纠纷等信用危机的和解机制将实名制下的消费投诉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帮助尊重消费者、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对于持“不理会”、“敷衍”态度的不负责任商家,系统将按统一规则自动削减其信用分值,并对每条投诉信息按不同处理情况分类,客观记录,成为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免费供大众查询、参考。11315企业征信平台,让每一条实名制下的消费投诉得到尊重。
二、征信投诉处理期限为
通常情况下征信处理投诉的期限大约是 20 天,是从央行收到投诉当天开始算起的,并不是该申请人提出投诉的时间,并且央行还会把书面的结果发给该申请人。征信投诉是央行对于征信业务的管理规定,是针对查询征信的人对于所查询到的征信信息存在一定的异议,可以提出投诉,央行会受理该投诉,如果核实确实有问题后会进行更正。
征信报告是什么
征信报告是由央行开具的对于个人或者是企业的一份信用记录的情况的报告,通过信用报告可以迅速了解一个人或是一个企业是否存在信用方面的不良记录,能够迅速判断一个人在经济信用方面的品质。征信报告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应用广泛,银行通过信用报告上的交易记录可以看到申请贷款的客户是否有信用卡逾期、贷款逾期还款以及税收方面的不良记录等等,由于征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银行也能够快速的做出风险判断,大幅提高了审批的效率。
三、征信投诉处理期限
如果用户对征信记录有异议并发起投诉,中国人民银行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处理,在处理完成后,会把实际情况集合成一个书面报告交给用户。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数据后发现确实有错误记录或者遗漏记录的情况,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修正,如果在调查之后还不能确认具体情况,则会保留原有的征信记录,不进行改变。
征信报告期限
1、征信报告打印有效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征信报告自打印当日算起,有效期为一个星期到两个星期之间,超过这段时间,征信记录就会自动失效;
2、不良记录保持期:从用户将不良征信事件处理完成的当天算起,在五年之后记录会自动消除;
3、征信上传期限:央行规定每个发卡银行都必须定期上传用户的消费记录以及其他记录,各银行时间规定不同。
四、个人征信投诉办理规程:如何正确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
; 个人征信对于每一个人都非常重要,每年需要查询1-2次,可以对名下贷款、信用卡、缴费情况、账户明细了如指掌。如果发现信息有错误、遗漏、异常,那么可以选择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投诉,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个人查询征信报告,发现有异议,可以向放贷机构(柜台、客服电话)或征信中心提交申请。
2、放贷机构(柜台、客服电话)或征信中心进行核查。
核查过程:
总行-分行-经办机构
1)调阅对比原始材料
2)第三方共同协查
3)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3、把核查结果通知给机构
4、再由工作人员反馈给投诉人
温馨提醒:
1、处理投诉异议需要20个工作日,因为要经历以上这么多道流程核查;
2、除了本人以外,还可以请他人帮忙提交投诉申请,必须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3、如果对投诉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在信用报告添加“本人说明”,另外还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30日内会得到反馈。
4、另外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五、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与促进企业信用征信,保障公平、公正地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和营造社会信用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征信,是指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的经营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开展的企业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第四条 (原则)
本市企业信用征信实行市场运作、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确保征信产品的准确性。企业信用征信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的行业推进、指导和监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进行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第六条 (备案与公开)
征信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征信办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权结构、组织结构说明;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证明和相关业务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开展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范围、信息处理程序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征信办备案。
市征信办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备案信息。第七条 (年度报告及业务情况调查)
征信机构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调整情况,向市征信办报告。
市征信办可以组织建立征信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了解市场对征信机构有关征信业务的客观评价情况。第八条 (信息的采集)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第九条 (异议信息的处理)
被征信企业对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的,征信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发现采集的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查证后确实无误的,应当告知被征信企业;难以查证的,应当根据客观原则进行审慎处理。第十条 (征信产品的制作)
征信机构应当依据信息提供方所提供的原始信息,并按照备案的信息处理程序规范地制作征信产品,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征信产品的效用)
征信机构所提供的征信产品仅供使用人作为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第十二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征信机构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被征信企业同意提供的除外。第十三条 (回避)
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企业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征信活动公正性的,征信机构不得提供有关该企业信用状况的征信产品。第十四条(商务活动中征信产品使用的推进)
提倡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征信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中征信产品的使用)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向社会委托、发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等事务的,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征信产品。第十六条 (有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征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征信,需要采集有关政府信息的,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行业自律)
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十八条 (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有违法征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征信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