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个人征信是否构成伪造国家证件罪?

1、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才能出具个人征信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即使您真的伪造成功了,也不会得到银行或单位的承认,这种行为是没有意义的。

3、另外,个人的信用,并不仅仅只是用一份征信报告来衡量,在职场中生活中,个人的所作所为、采取的种种选择,同样也是个人信用的一部分。请珍惜个人信用,信用能给个人带来的价值是无法简单估量的。

二、党员征信问题属于一般性违纪还是需要立案?

一般性违纪率不需要立案的,应该是给予党内警告或者是处罚的。

三、公职人员失信怎么处理

公职人员失信怎么处理?

国家没有统一的处理规定,按当地政策实施。

举例山东寿光:

《关于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的意见》

为加强诚信建设,在我市党员和公职人员中倡导诚实守信的品德修养,对纳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党员和公职人员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定期将名单报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

第二条 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预备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条 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不得申请交流调动、不得调入寿光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取消报考寿光市公务员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寿光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等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寿光市特岗教师、“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资格。

第四条 人民法院联合征信及监管部门,在置产置业、融资信贷、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生活消费、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等方面,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予以信用惩戒和限制。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具有拒不执行行为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归口管理单位的涉执、协执情况,纳入综合考评项目,作为评先树优的条件。

第六条 本意见所指党员是指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公职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单位查出假征信会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查出来是假的,对自己不利。征信报告造假这个问题非常严重会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征信意思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