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闯红灯没去处理会怎样?

闯红灯不去处理扣分扣分会累计到下一周期到了12分就要扣驾驶证而且还要重新学习培训通过后领取新的驾照以下是关于闯红灯的具体介绍:1、定义:闯红灯是指机动车在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违反红灯的相位禁止通行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2、惩罚:按照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闯红灯、闯黄灯扣6分罚200元。

二、闯红灯30天不处理会怎么样

如果是在路上停车被贴罚单,是必须及时交款的。如果是在网上查询到的交通违章记录,不去接受处理一般只会影响检车,在年检前处理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违章扣分超过30天未处理有事吗

违章扣分超过30天未处理,会受到惩罚。

违章扣分如果是电子拍照违章没有逾期的,可以等待车辆年审时一次性处理、不存在滞纳金。如果是现场交警开具的罚款单15日内处理,如果15日内不缴纳将会有滞纳金。

扩展资料:

处罚规定:自从2013年新交通法颁布后交通规则变得非常严厉,新规规定,2013年1月1日闯红灯由原来的罚款200元扣3分改为罚款200元扣6分。有许多地方被电子眼拍到只罚款200元,而不扣分。 闯黄灯尽管不处理,但是也尽量不要闯。

新交规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但并非所有情况驾驶员都会被扣掉6分。若出现直行道左转等路口违法,仍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违反禁令标志”记3分。同时被摄像头记录下来的闯红灯行为只进行200元罚款,不计分。

参考资料:交通违法扣分-百度百科

四、行人闯红灯不交罚款有什么后果

闯红灯是要进行扣分并且罚款的。

1、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从第15天后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备注: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

2、违章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交警核查到,会被扣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扣车;

3、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换证、补证或转证都不能办理;

4、违章未处理的,发生事故、车损等,都将得不到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

5、违章未办理的,不能通过 车辆年审 、季度审和综合审。

6、对驾驶证没有影响,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车管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闯红灯罚款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1、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从第15天后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2、违章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交警核查到,会被扣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扣车;3、违章未处理的,发生事故、车损等,都将得不到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六、长期不交闯红灯罚款会怎样

长期不交闯红灯罚款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会吊销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