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开发商或者卖家逾期交房怎么处理

当收房时却遇到开发商或者卖家逾期交房的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开发商违反了法定的和约定的交房条件规定而构成逾期交房违约行为时,购房人可当然拒绝收房,直至达到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为止

2、因逾期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可依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纠纷解释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按照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予以赔偿。

3、当开发商逾期时,经(购房人)催告后起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未经催告,在一年内购房者仍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当收房时却遇到开发商或者卖家逾期交房怎么处理

当收房时却遇到开发商或者卖家逾期交房的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开发商违反了法定的和约定的交房条件规定而构成逾期交房违约行为时,购房人可当然拒绝收房,直至达到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为止。

2、因逾期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可依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纠纷解释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按照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予以赔偿。

3、当开发商逾期时,经(购房人)催告后起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未经催告,在一年内购房者仍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三、逾期发货怎么处理

按照合同进行赔偿违约金。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将承运的货物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逾期交付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二是货物按期运到目的站后又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逾期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逾期交付标的物,逾期提取标的物分别指什么?

逾期交付是对方违约,逾期提取是自己违约。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即卖方没有按照约定把双方约定买卖的东西交给买家,遇到价格上涨的,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付款提取标的物的,即买方没有及时付钱或者提取卖方的货物,遇到价格上涨的,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逾期交付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两方商定执行政府定价的标的物而不是所有标的物,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三条 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中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标的物提存损失有债权人承担。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因此如果标的物损失,当然是由债权人承担。

拓展资料

逾期是什么意思

逾期意思是指超过还款时间,一般所指银行,贷款公司等。所谓的逾期就是指超过还款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仍然没有及时足额的将所消费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的情况。一旦逾期后将产生逾期利息,而逾期利息又包括滞纳金及日利息,有与征信挂钩的,会同时将逾期记录将上传到央行征信系统,影响用户的个人征信记录,对日后的信贷会有影响。

五、开发商逾期交房如何处理

处理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方法是:业主可以送达催告通知书,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并赔偿超出日期的损失;催告后三个月仍未交房且不能给出正当理由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