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家遇到过去外地出差在KTV被坑的事情么?2个小时4000多块,各种小费,还有什么星期服务费,第一次听说
- -星期服务费到从来没听到过,不过如果你点瓶马爹地或是人头马就要1500-2500了。还有你叫小姐的小费,4000多嘛?只能说你没弄清楚你到底喝的什么酒,而且我也不知道你有没叫小姐。如果说你点过洋酒外加小姐。4000人家根本没宰你。128包厢费没错。但是请记住,现在都是所谓的最低消费。。就是你消费到128给128的钱。超出128就是你实际消费了多少给多少钱。像我待的顶级的店光小费就要5000-7000外加消费。。没个1W,你根本就不用进来。所以请楼主回想下自己喝的是什么酒,有没叫小姐之类的。如果你就点了一点酒也没叫小姐。那你确实被坑的有点严重。但是你酒喝的痛快。小姐也叫了。我只能对你说。你那叫自作自受```
二、女子包养KTV男陪侍后索要花费, 法院两人关系颠覆三观 ,你怎么看?
湖南湘潭发生了一起毁三观的案件,50岁的周某是一位女商人,在当地一家KTV认识了27岁男模胡某,随后就一起同居了半年,半年后周某向法院起诉称,胡某隐瞒了已婚事实,要求索回自己花在胡某身上的89万余元,胡某则表示根本没有这么多,只不过周某想要继续保持这种关系而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种起源于消费场所和非法性交易中的关系,胡某用身体和尊严为代价换来周某的青睐,周某用金钱弥补巨大的年龄差距,是一种有违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最终法院酌情支持了胡某退还周某不当得利7万元。
本身来讲,双方的这种关系就游离在夫妻关系之外,而且胡某又是一位KTV男模,既然法院认定了双方是相互交易有违公序良俗,那么在一方为了保持这种不正当的关系时,花费巨大后,在双方关系结束时,支付巨额财物的一方能将这笔钱又全部要回来,这才是真的“聪明”。
可是,毕竟双方在交往期间,周某支付给胡某的钱,不全都是赠与胡某个人的,其中包含了在KTV消费的费用、双方旅游以及日常消费支出,甚至还有给胡某父亲6万元的医疗费用。
而周某到KTV每次消费一两万是常态,从周某的消费能力来看,是希望通过金钱作为催化剂来维系这种关系,在扣除正常的消费结账后和其他开销后,剩下的才算是赠与款。对于赠与来讲,《民法典》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金钱赠与以转账或者实际收到为准,那么当一方收到另一方的转账时,合同就生效了。
此时,周某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并非以撤销赠与的方式,因为此时赠与已经完成,没有法定条件是不能够随意撤销的,因此周某只能换一个方式起诉,即双方在法律上本没有原因而收受财产,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便以不当得利进行了起诉。
事实上,本案有区别与一般的婚恋赠与,周某明知胡某已婚,而且还与之保持这种关系,显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那么双方保持着这种关系,本身来讲就是很毁三观的,法院最后告诫两人,要正三观,积极上进谋生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婚姻观的变化,现在离异的女人还真不少。没有谋生能力的女人离婚,那情形就比较悲惨,或许过着风餐露宿的生活。而周某不同,虽然离异了,虽然自己年龄也大了,可是她有钱。离了异又有钱的女人想法往往比较多,周某也不例外。
周某在当地某KTV娱乐消遣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店里的男陪侍胡某。胡某年轻帅气,深得周某喜欢。而周某则出手大方,一掷千金。周某相中了胡某的皮囊,而胡某则特别崇拜周某的多金,两人各取所需,一拍即合。同居生活是甜蜜的,两人好不快活。
没有感情基础的蜜月期是短暂的,新鲜感很快就会过去。同居半年后,两人感情破裂,胡某则潇洒的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可是,认为自己被欺骗而又花费巨大的周某不干了。周某一气之下将胡某起诉至法院,周某称自己抱着结婚的目的与胡某交往,但是胡某却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欺骗自己的感情和金钱,所以要求其返还为其支出的约90万元。
胡某称,还有部分用于双方旅游、日常生活支出及支付给自己的报酬,另外自己父亲住院时,周某给过6万元人情钱。同时,周某与其他男性也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而且周某对于自己已婚的事实早就清楚,她还与自己的妻子联系过。
周某转账给胡某的款项里,有一部分是需要进行扣除的。比如说正常消费、胡某的正常酬劳、同居期间的生活、旅游、购物等花销。除去以上部分,余下的部分计作赠与款。但是双方同居期间花费的数额难以确定,而且无法证明用途和性质的转账款项差额较大,所以客观准确的赠与款也难以计算。
赠与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胡某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恋爱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胡某取得周某的欠款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所谓重婚,是指明知对方已经结婚,仍与之结婚或者与其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周某在与胡某交往期间已经离婚,所以其不会构成重婚罪。而胡某也不构成重婚罪,因为他从来没有想过与周某结婚,只是看在钱的份上才与其苟且而已。但是胡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对婚姻和家庭的不忠,其妻子可以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返还周某不当得利款70000元。法院审理完该案,在书写判决书时劝诫道:“原、被告人生路都还很长,正三观,积极上进谋生活、稳稳妥妥求幸福方为上上策!”
三、南宁捡死鱼(广西南宁ktv捡死鱼事件)
大家还记得南宁ktv捡死鱼事件吗?这是发生在2016年7月25日的广西南宁,有一名女子在酒吧门前喝的神志不清,随后被男子“捡”上车,掰开上衣猥亵,进行拍照,最后把她带走并发生关系,还录有视频,更令人气愤的是男子还将照片发到朋友圈。网络吃瓜群众因此产生热议,在当时网络上传的沸沸扬扬的。
“捡死鱼”又叫“捡尸”,意思是女孩子在酒吧喝醉以后在不清醒状态下被陌生人带走猥亵甚至是发生性关系。换句话说这就是强奸,就是犯罪不应该拿“捡尸”两个字来掩饰。
瞅这女主长还得挺漂亮的,就是喝太多酒把自己给毁了,估计男性同胞看了都会觉得可惜。女孩子参加社会活动如果不能喝酒的就不要喝酒,哪怕非喝不可也要让自己保持清醒,不给一些丑陋恶心的人乘虚而入,想想那些灌你酒的人图什么?要么馋你的长相,要么馋你的身材。呼吁女性朋友,爱惜自己的身体,你说没事还好,万一招来一些什么病就不好了。
除了南宁,其它地方的类似案例多不胜数,女子醉酒路边的事情也有很多,运气好的就是被警察给碰到,运气差的后悔都来不及。这类事情一方面是出于社会性的问题,一方面是教育问题,最后想说别把自己弄得遍体凌伤再说痛,除了自己,没有人会替你的伤痛买单。
四、去KTV消费被宰可以报警么
可以报警处理。如果KTV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五、广西一KTV提供陪侍 ,30多名女子被查,这家KTV的做法是否已违法?
这家KTV为了盈利,吸引男性顾客前来消费并询问隐晦词语,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目前警方已经将这家KTV查处并进行处罚停业整顿。
广西一家KTV为了吸引顾客来消费提供违法服务。 KTV本身是一个正常娱乐消费的地方。该店铺利用隐婚隐蔽场所吸引男性顾客。工作人员就会隐晦的询问是否需要其他服务。这种诱导消费者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一、这件事怎么回事?
在广西玉州市一家KTV,为了吸引男性客户来消费。工作人员都会隐晦的提醒顾客需要其他服务,这对顾客产生一种诱导心理。警方通过摸底排查,在12月19日联合禁毒治安巡防三个大队出动50名警力对KTV进行查处,并在KTV的三个包厢内发现有偿陪侍服务。随后警方控制了多名违法人员。
二、这件事反映了什么?
日常我们工作中压力很大,都会到KTV唱歌来缓解我们的身心。有一些KTV,为了达到自身的盈利目的,往往会对消费者进行诱导。 KTV明知道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还进行不正当诱惑,严重违反刑事法则。在我们日常进行消费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辨别这些违法场所。
三、我个人看法是什么?
KTV在娱乐行业一直都是一个隐蔽性的场所存在。一些违法服务往往都会在这里进行,这对警方的侦查带来难度。广西这家KTV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陪侍服务,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警方已经对KTV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处罚。 KTV作为我们放松身心的地方,不应该成为违法的场所。我们应当及时举报这些违法行为。
六、男子去KTV消费,却碰见好友妻子,最后为何会发生悲剧?
偶然的事件让好友之间产生的隔阂,最后成为陌生人,在这件事情当中因为去威胁对方,所以才发生了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