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铁路运输货物延误了期限怎么办
快运货物逾期到达时,按逾期日数,每日向收货人支付包干费3%的逾期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包干费的30%
你直接向货运部门提出理赔即可
二、收货人逾期提货时可以向其收取保管费吗
法律分析:收货人逾期提货时,可以向其收取保管费。逾期提货,物流公司可根据约定或规定收取保管费用。根据货物保管费收取相关规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可根据保管期限,收取相应的保管费用。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上述案例中,林先生在该批货物到达后13天才上门取货,显然已经逾期取货,所以应当支付给货运公司保管费。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三、承运人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承运人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注意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承运人有义务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只要托运人赔偿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但在铁路运输中,根据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变更运输合同:一是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货物流向或运输限制的;二是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的;三是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四是重复变更到站的。
2.货物运输到达后,如果合同约定由承运人通知收货人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9条的规定,承运人就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比如,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在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在铁路运输中,如果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承运人也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告,以便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到站,及时地、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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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9条的规定,收货人也应当及时提货。如果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比如,在航空货物运输中,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承运人只免费保管货物3天,过此期限,托运人就应当支付保管费用。
3.如果在交货时发现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01条有关提存问题的规定,向提存机关提存货物。如果提存费用过大,或者所运货物不适于提存,则应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运货物,以所得价款提存。
但应注意的是,根据我国《铁路法》第22条的规定,自承运人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拒绝领取的货物,在承运人履行通知托运人义务之后,托运人在接到通知满30日仍不答复的,该货物可由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除扣除保管等费用后的余款,可返还托运人。如无法返还,则自变卖之日起180日内托运人仍不领取的,则上缴国库。很显然,我国合同法与铁路法对同一种情形规定并不统一。那么在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呢?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铁路运输合同中如遇到无人领取货物的情况时,就应当按照铁路法的规定。不过,如果承运人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定的提存部门提存,法律也没有禁止,而且可以更好地兼顾各方的利益。因此,是按照铁路法的规定,还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有选择权。
四、货物运到期限逾期要怎么处理
按照合同进行赔偿违约金。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将承运的货物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逾期交付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二是货物按期运到目的站后又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逾期交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一、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
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
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加算。二、铁路运输企业的重大过失
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重大过失”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三、保价货物损失的赔偿
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是指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
如果损失是因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照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四、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
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在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追偿额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五、保险保价货物损失的赔偿
既保险又保价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比照本解释第四条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处理。六、保险补偿制度的适用
《铁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试行)》(简称保险补偿制度),适用于1991年5月1日铁路法实施以前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案件。铁路法实施后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案件,适用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补偿制度中有关保险补偿的规定不再适用。七、逾期交付的责任
货物、包裹、行李逾期交付,如果是因铁路逾期运到造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是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收货人或旅客支付保管费;既因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铁路逾期运到并且发生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除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损失。对收货人或者旅客逾期领取,铁路运输企业在代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八、误交付的责任
货物、包裹、行李误交付(包括被第三者冒领造成的误交付),铁路运输企业查找超过运到期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时有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九、赔偿后又找回原物的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又找回丢失、被盗、冒领、逾期等按灭失处理的货物、包裹、行李的,在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退还赔款领回原物的期限届满后仍无人领取的,适用铁路法第二十二条按无主货物的规定处理。铁路运输企业未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而自行处理找回的货物、包裹、行李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实际损失与已付赔款差额。十、代办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
代办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代办运输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托运或领取货物的,如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的,应予支持。对代办运输企业未及时索赔而超过运输合同索赔时效的,代办运输企业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