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帮人操作网贷他没有还。上门催收的被欠款人打死了。我有哪些责任。

做催狗的多半是些好吃懒做,还想拿高额提成的,长年从事伤天害理的不法活动,以前在法治不深入时,被网贷,小额公司洗脑一大批这样的人充当狗腿,运用传销式的洗脑口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表面上看是没问题的,实际上是一块不见得人的遮丑布。欠1000还1万,10万也是欠债还钱,很明显这都是些非法借贷关系,合同属违法,无效合同,才会使用黑恶势力手段。话说回来,这些被洗脑充当狗腿,到处作案,从事伤天害理的非法勾当的,内部鼓吹还以为自已从事多高尚的事,把自己看成只手遮天的“古惑仔”。一般报警警方是会火速赶至打击黑恶势力的,国家也是三申五令严打黑恶势力,理应严格入刑,也有少部分警员,法官在其势力范围被预先收买充当保护伞的。一般团结的村村民把狗腿打断就好了。至于打死催狗顶天也是过失致死,催狗一般都是气势嚣张,自认只手遮天,本身是非法黑恶势力,百姓深恶痛绝,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二、催收导致债务人死亡怎么判刑

催收导致债务人死亡需要根据催收的手段具体进行分析,如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辱母杀人案再回顾,当年参与催收的那些人现在如何了?

我想当年参与催收的那些人应该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最近当年山东的辱母杀人案又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让人不免回忆起这个案件。

当年这个案件被曝出来的时候,也是引起很多人的讨论,因为当年于欢因为母亲不堪屈辱,将催债人杀害,这件事情,属于防卫过当。但是从道德上来说,很多人又觉得他的这个举动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引起广泛讨论。

当然到最后余欢被判定为防卫过当,并且被判定为入狱。除了催债人之外,当年参与这场案件的还有那些催收的人。其实作为债主是有权利让欠自己钱的人归还财务的,但是绝不是以这种威逼胁迫让人感觉很屈辱的方式。

当年刘欢的母亲因为欠了催债人大笔财物,并且在归还了一部分财产之后,仍然有尾款尚未结清,催债人就带领一众人,对余欢和余欢的母亲进行羞辱。而且当着于欢的面,对于欢的母亲进行羞辱,比如将自己的下体器官露出来冲着于欢的母亲撒尿,或者将于或母亲的头按进马桶里,这些行为无论是放到谁的身上,估计都接受不了。

而执行这些行为的人,也包括那些催收的人,不管怎么样这些行为实在是有些太恶劣,当然于欢的行为,确实属于防卫过当,但是那些催收的人一个也逃不了干系,对于这场案件,他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毕竟我们仍然生在一个法治年代,也需要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

四、借高利贷被10余人上门催债,催债人竟被反杀,这是怎么回事?

云南大理农家乐老板杨玉辉借高利贷,本来一开始的时候也就欠了三万多,各种利息、手续费什么的最后利滚利就变成了七万多,实际上利息已经付了一万多了,但是高利贷就是高利贷,没有高的利息怎么叫做高利贷呢?

经营买卖想一下赚很多也不容易,夫妻两个人银行也有贷款都是要还的,刚借完钱,高利贷的人就总去,本来说好十天给钱,四天以后就开始要钱,各种理由要钱,高利贷的还去他的农家乐,吃的喝的都是免费的,说杀鸡就杀鸡,说吃肉就吃肉,钱赚的也不多,高利贷这边的钱就还不上了。

高利贷总去农家乐的生意也不好,本金就一直也还不上,最后一次去讨债一共去了十二个人,这些人手里还拿着刀具、棒子,带着这些工具去的,杨玉辉当时也挺害怕吧,最主要的家里还有老婆孩子呢。

最后让杨玉辉动手的原因我觉得是他的妻子跟孩子,当时他的妻子在厨房,高利贷的进去了把他妻子跟孩子推到了,孩子吓得嗷嗷哭,作为一个父亲,他的本能就是保护家人,无论什么人对我的妻子孩子下手绝对不行,拿起刀开始跟他们拼了,最后杀死了一个人,伤了几个人。

就这样反抗了,之前高利贷的人也去过,拿着电棍,推他,揪他头发,他都没反抗过,我觉得这次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家人吧,这件事告诉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要借高利贷,遇到事情忍忍就过去了,可是这种事一旦遇上了在想脱身太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