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了解一下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有什么用?
一、什么是个人征信报告?_个人征信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个人征信报告也可称为个人信用报告,是记录您借债还钱、合同履约、遵纪守法等信息,是您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个人征信报告在贷款购房方面,能够帮助银行等放贷机构更好的了解您,做出是否对您放贷及放贷额度的决定。因此,个人征信报告就是您的“经济身份证”,是您信用历史信息的“档案”和个人信用的“名片”。
二、个人征信报告有什么用?
目前,个人征信报告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银行信用、非银行信用、异议记录、查询记录、公共记录、诉讼记录等方面。个人征信报告广泛应用于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卡审批和贷后管理中,还用于任职资格审查、员工录用等许多方面。
1.贷款审批
在贷款审批时,银行会通过查看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历史还款记录”,判断其还款意愿;查看“借款笔数”、“对外担保情况”等,判断是否批贷及批贷额度。
个人征信报告能节省银行审贷时间,帮助您快速获得贷款。如果您的信用良好,银行额度也充裕的话,放贷速度会较快。如果您逾期记录,银行在放贷时会更加慎重,不利于您获得贷款或增加您的贷款成本。
2.信用卡审批
客户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一般情况下银行会查看客户的信用情况,根据其征信报告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发卡及发卡额度等。
在向客户提供信用卡之后,通过查看“消费信息”和“还款情况”决定是否增加其信用卡额度。
3.任职资格审查及员工录用
部分单位会在录用职工时,对其征信情况进行审查。
三、影响个人征信的情况有哪些?
可能影响个人征信风险评分的主要因素有:贷款中曾有逾期还款现象,或者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定期限和应还款额度还款,或有太多的贷款账户和信用卡等等。下面为大家详细列举下:
信用卡连续三次或两年内累计六次逾期还款。
2.供房、供车过程中,有过月供累计2至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
3.贷款预期年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产生欠息逾期。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
5.助学贷款拖欠不还款。
6.负债过高,比如之前已经有过贷款,而且贷款金额较大,占到收入的70%-80%。
7.个人征信被多次非本人查询。
8.配偶的信用是否良好有较大影响。
9.公共记录有不良记录(即住房公积金、水电费、电信费等还款和缴费情况)。
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主动与银行保持畅通的联系渠道,注意更新手机号码,准确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量入为出,按时还款、避免出现逾期。如果已有逾期记录,应尽快还款,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如果逾期信息有误,应尽快提出申请,及时纠正。注意细节,维护好我们个人信用。
四、个人征信对贷款的影响
1.征信机构和银行从银行信用中判断消费者的还款能力,判断依据是:行为方式、消费偏好、以往的还款意愿。
2.两年内连续三次逾期或累计六次银行拒贷。
3.信用情况不好的,银行会拒贷(需增加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
4.新旧月供总额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5.非本人查询个人征信次数太多会被银行定为怀疑用户,增加被拒贷的几率。
除此之外,如果查询记录过多,而在此期间又没有下卡或者放款记录的话,银行会觉得是因为征信当事人的资质不好,会影响以后贷款申请和信用卡办理。
我的征信报告里面有一笔不是我本人的贷款,怎么办
1. 最有效的是立即联系消费金融公司,了解该贷款的详细情况,并表明这不是你自己的贷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提供证据,以核实贷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如果公司无法提供,则由公司负责贷款,包括清算贷款和向人民银行提供一份消除不良记录的申请。
一是的确存在这么一笔贷款,信息被盗用,出现冒名贷款;那很可能是因为你帮别人担保了的贷款担保贷款和担保是一样的,所以说就必须要在你的征信名下。
二是不存在这么一笔贷款,个人征信信息上出现错报。
2.《消费金融公司管理试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充分识别虚假申请信息,防范欺诈行为。规定,至少表明公司在借款人信息审计上存在漏洞,内部控制缺陷,延伸可以发现许多违规行为。
联系银监局投诉。投诉电话可在银监会官方网站上找到。消费金融公司由非银行机构监管。警方应交由公安局经济调查组处理,但事先准备相关证据将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3.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和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反对,并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上标注异议,到异议后20天内审核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经核实,确认有关信息有错误或者遗漏的,信息提供人、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经确认无错误或遗漏的,应取消异议标记;验证不能确认的,应记录验证情况和异议内容。对《规定》的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修改。
拓展资料:
1.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9月27布,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在第一条就明确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而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
2.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市场对“征信业务”的理解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处理活动,(二)按照《资信行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管理办法》将征信对象扩大到企业和个人,并对征信对象进行了界定,相对弱化了行为模式的固定模式,防止企业逃避“征信”的可能性。。明确,“信用信息是指依法收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并用于识别和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在上述信息基础上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我们应该知道,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市场对“征信业务”的认识仅限于收集、整理、保存。
总结:立即联系消费金融公司,了解该贷款的详细情况,并表明这不是你自己的款。
征信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你好
一、征信的原则
征信的原则是征信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学的指导原则,是征信活动顺利开展的根本。通常,我们将其归纳为真实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隐私保护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即指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实原始资料的真实性,以保证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真实的,这是征信工作最重要的条件。只有信息准确无误,才能正确反映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保证对被征信人的公平。真实性原则有效的反映了征信活动的科学性。征信机构应基于第三方立场提供被征信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对信用报告的内容,不妄下结论,在信用报告中要摒弃含有虚伪偏袒的成分,以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基于此原则,征信机构应给予被征信人一定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以便能够及时纠正错误的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2、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又称完整性原则,指征信工作要做到资料全面、内容明晰。被征信人,不论企业或个人,均处在一个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人格、财务、资产、生产、管理、行销、人事和经济环境等要素虽然性质互异,但都具有密切的关联,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被征信人的信用水平。不过,征信机构往往搜集客户历史信用记录等负债信息,通过其在履约中的历史表现,判断该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历史信用记录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正面信息指客户正常的基础信息、贷款、赊销、支付等信用信息;负面信息指客户欠款、破产、诉讼等信息。负面信息可以帮助授信人快速甄别客户信用状况,正面信息能够全面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
3、及时性原则
是指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时要尽量实现实时跟踪,能够使用被征信人最新的信用记录,反映其最新的信用状况,避免因不能及时掌握被征信人的信用变动而为授信机构带来损失。信息及时性关系到征信机构的生命力,从征信机构发展历史看,许多征信机构由于不能及时更新信息,授信机构难以据此及时判断被征信人的信用风险,而导致最终难以经营下去。目前,我国许多征信机构也因此处于经营困境。
4、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对被征信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征信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征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业务规章和内控制度,谨慎处理信用信息,保障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安全。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明确征信信息和个人隐私与企业商业秘密之间的界限,严格遵守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才能保证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征信的基本流程
征信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征信机构主动去调查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另一类是依靠授信机构或其他机构批量报送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往往是一种个体活动,通过接受客户的委托,亲自到一线去收集调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后者往往是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组织起来,将信息定期报给征信机构,从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两者还有一个区别是前者评价的范围更广,把被征信人的资质情况、诚信度考察、资产状况等都包括在内,而后者由于是批量采集信息,因此灵活性和主观性上不如前者,但规律性和客观性则强于前者。但两类方式在征信的基本流程上是相同的,例如,前一类流程要制定计划,决定采集哪些信息,而后一类流程也同样如此,由征信机构事先确定好需要采集的信息后,与信息拥有方协商,达成协议或其他形式的约定,定期向征信机构批量报送数据,因此,在讨论流程时,可以将两者合并在一起。
(一)制定数据采集计划
能够反映被征信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范围广泛,为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征信机构应事先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做到有的放矢。这是征信基本流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一份好的计划能够有效减轻后面环节的工作负担。一般来说,数据采集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采集数据项
客户使用征信产品的目的都不尽相同,有的希望了解被征信人短期的信用状况,有的则是作为中长期商业决策的参考。客户的不同需求决定了数据采集重点的迥异。征信机构要本着重点突出、不重不漏的原则,从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进而确定所需采集数据的种类。例如,A银行决定是否对B企业发放一笔短期贷款时,应重点关注该企业的历史信贷记录、资金周转情况,需采集的数据项为企业基本概况、历史信贷记录、财务状况等。
2、采集方式
确定科学合理的采集方式是采集计划的另一主要内容。不论主动调查,还是授信机构或其它机构批量报送数据,征信机构都应制定最经济便捷的采集方式,做好时间、空间各项准备工作。对于批量报送数据的方式,由于所提供的数据项种类多、信息量大,征信机构应事先制定一个规范的数据报送格式,让授信机构或其它机构按照格式报送数据。
3、其它事项
在实际征信过程中,如果存在各种特殊情况或发生突发状况,征信机构应在数据采集计划中加以说明,以便顺利开展下面的工作。
(二)采集数据
数据采集计划完成后,征信机构应依照计划开展采集数据工作。数据一般来源于已公开信息、征信机构内部存档资料、授信机构等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被征信人主动提供的信息、征信机构正面或侧面了解到的信息。出于采集数据真实性和全面性的考虑,征信机构可通过多种途径采集信息。但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数据是越多越好,要兼顾数据的可用性和规模,在适度的范围内采集合适的数据。
(三)数据分析
征信机构收集到的原始数据,只有经过一系列的科学分析之后,才能成为具有参考价值的征信数据。
1、数据查证
数据查证是保证征信产品真实性的关键步骤。一查数据的真实性。对于存疑的数据,征信机构可以通过比较不同采集渠道的数据,来确认正确的数据。当数据来源唯一时,可通过二次调查或实地调查,进一步确定数据的真实性。二查数据来源的可信度。某些被征信人为达到不正当目的,可能向征信机构提供虚假的信息。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征信机构除及时修改数据外,还应记录该被征信人的“不诚信行为”,作为以后业务的参考依据。三查缺失的数据。如果发现采集信息不完整,征信机构可以依据其它信息进行合理推断,从而将缺失部分补充完整。比如利用某企业连续几年的财务报表推算出某几个数据缺失项。最后是被征信人自查,即异议处理程序。当被征信人发现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可向征信机构提出申请,修正错误的信息或添加异议声明。特别是批量报送数据时,征信机构无法对数据进行一一查证,一般常用异议处理方式。
2、信用评分
信用评分是个人征信活动中最核心的数据分析手段,它运用先进的数据挖掘技术和统计分析方法,通过对个人的基本概况、信用历史记录、行为记录、交易记录等大量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挖掘数据中蕴含的行为模式和信用特征,捕捉历史信息和未来信息表现之间的关系,以信用评分的形式对个人未来的某种信用表现做出综合评估。信用评分模型有各种类型,能够预测未来不同的信用表现。常见的有信用局风险评分、信用局破产评分、征信局收益评分、申请风险评分、交易欺诈评分、申请欺诈评分等等。
3、其他数据分析方法
在对征信数据进行分析时,还有其他许多的方法,主要是借助统计分析方法对征信数据进行全方位分析,并将分析获得的综合信息用于不同的目的,如市场营销、决策支持、宏观分析、行业分析等领域。使用的统计方法主要有关联分析、分类分析、预测分析、时间序列分析、神经网络分析等。
(四)形成信用报告
征信机构完成数据采集后,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分析结果,加以综合整理,最终形成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前期工作的智慧结晶,体现了征信机构的业务水平,同时也是客户了解被征信人信用状况、制定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因此,征信机构在生成信用报告时,务必要贯彻客观性、全面性、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科学原则。所谓客观性,指的是信用报告的内容完全是真实客观的,没有掺杂征信机构的任何主观判断。基于全面性原则,征信报告应充分披露任何能够体现被征信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但这并不等于长篇大论,一份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言简意赅、重点突出,使客户能够一目了然。征信机构在撰写信用报告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避免泄露相关信息,致使客户和被征信人权益受到损害。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终端产品,随着征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的基础上衍生出越来越多的征信增值产品,如信用评分等。不论形式如何变化,这些基本原则是始终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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