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未抵扣怎么办?

既然是已经过了抵扣期,且未认证,那么按普通发票入账,也就是说按价税合计全部计入到材料的购入成本中去。

另外,这张票属于进项票滞留,这张记账凭证一定要做个记号或说明,免得国税局来查滞留票的时候,一下子就可以找得到的。

如果已经将发票联做了账的话,现在凭未认证的抵扣联做如下分录:

借 :原材料。

贷:  其他应付款-未抵扣进项税。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增票逾期处理(税票上报逾期怎么弄)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二、增值税发票逾期未抵扣的补救办法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

1.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2.涉及第三方的,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3.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认证清单(海关完税凭证为数据采集当月的“抵扣清单”)、准予抵扣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五)证实交易真实发生的资料。如:记账凭证、付款凭证、运输单据、进出仓单等。

所提供的纸质打印件或复印件,需注明 “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个人)提供”字样,企业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增值税发票过了认证期限该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发票过了认证期限该如何处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三)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过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怎么处理?规定的认证时间?

1、过期未认证申报抵扣,其进项税不予抵扣,直接转入成本核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7年7月1日之后开具专票期限调整为3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