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逾期违约金怎么算
借款逾期违约金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逾期违约金是不能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如果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的利率,则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从逾期还款那天开始算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进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支付。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是没有约定逾期的利率,则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从逾期还款那天开始按照借期内的利率进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支付。
【拓展资料】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者均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在数额限制上,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存在过高于损失需要适当减少或过低于损失需要适当增加时,计入担保范围的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违约金的标的物通常是金钱,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定义: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者均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在数额限制上,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存在过高于损失需要适当减少或过低于损失需要适当增加时,计入担保范围的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违约金的标的物通常是金钱,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的分类:
1.依据违约金产生的根据,可以将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情形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当事人一方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况,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民法典》第588条仅规定了约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但就法定之债也不妨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可以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根据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可以将违约金区分为赔偿性的违约金、惩罚性的违约金和责任限制性违约金。在界定是赔偿性的违约金还是惩罚性的违约金时,首先看当事人的目的,一般而言,如果约定了明显高额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不排斥继续履行或者法定的赔偿损失,则可以认定为惩罚性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金至少部分具有惩罚性。《民法典》第588条规定的违约金以赔偿性的违约金为原则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赔偿性的违约金。
3.根据是否针对特定的违约行为,可将约定违约金分为概括性的和具体性的。概括性约定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作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约定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等。例如,针对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不适用于其他根本违约的情形。
在面对逾期的违约金时要如何计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还款或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可以要求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2、违约金计算方式(即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方式):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若未约定贷款利率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商砼销售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商砼,乙支付货款,但未约定乙方不如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拖欠甲方商砼款30万元,且按合同约定该笔款项付款最后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那么乙方若于2014年6月15日付款,其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违约金=拖欠货款数额×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拖欠时间。案例中违约金计算:30万×5.6%(年利率)×(1+30%))÷365天×165天=9872.9元。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具体是怎样的呢?有兴趣的朋友不妨看看下面的内容,希望的你们有帮助,仅供参考哦!
一、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原则
1、借款期内利息规定
对于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该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此问题的处理应当以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11条规定为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民法通则意见》第124条的“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下发)第8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此等规定因与合同法的内容相冲突,应当适用后法--合同法的规定。
2、逾期后利息规定
对民间借贷逾期后的利息,则有别于借款期内利息计算,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逾期利息,借款逾期后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法院都应当支持,对此《民通意见》第123条有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但对于借款人应按何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以及计算到何时终止,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做法。
二、 逾期借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
一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其约定。对于约定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有权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日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中再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三、 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中存有很大争议。现将各种观点简述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既有法定又有约定违约金标准,依约定优于法定之法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同时也可选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后,判明是非曲直,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之所在。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承担公法的责任,如民诉法上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债务人在判决书生效后的10日内具有自行履行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法律不应要求债务人承担利息损失。
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其理由是: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裁决,而不得对未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从贷款人起诉之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间,是法院审查裁决阶段,此期间根本谈不上借款人违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评析:上述四种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均有采用,应当说明的是法院所做判决是以贷款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的,因此,当原告即贷款人仅仅要求逾期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时,法院对于原告放弃起诉之后的利息请求应予支持。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当原告一并主张起诉之后的利息或者违约金时,法院应当任何处理?笔者认为处理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判定借贷合同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法定(或约定)孳息?合同违约之债?还是借款损失?我们认为对于法定孳息部分,计算到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是合法合理的,道理很简单,无论起诉与否借款人仍然占有、使用、收益于此借款,该笔借款本金产生的孳息,不能因为诉讼程序的介入就归于借款人,对贷款人而言该部分孳息确实构成其损失。对于高出孳息的部分,其性质应当具有违约金性质,其计算终止点的确定应依据合同法理论解决。若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的终止时间有约定的,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计算违约金就应以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时间为准,对此合同法中第二百零七条有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而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或者滞纳金标准及计算终止点时,如上所述,对于孳息损失部分,应当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而对于超出孳息部分的诉讼请求部分既没有双方的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的存在,其请求法院不应支持。此结论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处理规定相吻合,这是因为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借款逾期还款违约金在性质上具有相当的相通性。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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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逾期,借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怎么计算?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怎么说的?
法定最高年利率24%。
24%~36%为自然债务,法院不保护、不反对,多出24%的部分,支付了的不能要求退,没有支付的可以不支付。
36%属于高利贷,超过24%部分利息不支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只返还本金。
第八条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拓展资料: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收到的违约金,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将违约金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视为含税收入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的收付,对当事人来说是双向的,此收彼付或彼收此付,在财务和税收上处理不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收费,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视为含税收入,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当然,并非所有的违约金都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违约方没能按期付货,对乙方来说从甲方取得违约金收入,但不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不作为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同样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对上述业务,甲方可以将违约金和货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乙方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对因甲方违约、乙方收取的违约金,乙方不能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同样因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也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税法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支付违约金一方来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的内容,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收取违约金一方来说,属于税法所称其他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违约金 怎么处理的?
1\会计处理.
合同违约金按照财务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2\税务处理:
1)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3)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主要是看在销售商品,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过程中收到的还是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过程中产生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开不开具发票,我想你开也可以,不开也行.关于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必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