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关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我们就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这是重点)分别讨论
一、会计处理
如果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每年末计提坏账了,即做了如下分录,借:管理费用-坏账准备,贷:坏账准备,那在实际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时,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如果企业从未计提坏账,在实际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时,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贷:应收账款
如果用企业会计准则,就将上面的管理费用改为资产减值损失,其他科目相同。
二、税务处理
企业确实发生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确认损失并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税法的相关规定,请查阅《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有详细说明各种无法收回的情况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债权人破产清算、注销等各种情形。
1、申报要求
我想重点说的是,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要同时做到以下几点,这笔损失才能保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最大程度降低被税局调增补税的风险。第一,会计要做会计处理,也就是在账上要确认损失。第二,要按上面的文件所列示的各种情况准备资料,资料一定要准备。但按税局现在的要求,不需要送去税务审批,财务人员自己就可以直接按确认损失后的数据报税。
具体操作如下:假设6月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并记账,在7月季度申报时,直接在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一栏扣除相关损失,按扣除损失后的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需要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的资料需要留存10年备查。税局完全有可能在申报后第二三年来查账,到时企业因财务人员变动,无法提交相关资料,可就需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了。所以,相关资料的保存很重要哟。
2、不用专项报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提到的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这个规定已经取消,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65号)的规定,其中第3项取消了留存专项报告的要求。所以,可以不用出具专项报告了哟。但如果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很大,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为了将来顺利通过税务的检查,可以出具报告,毕竟这样更有说服力。但,就几千元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伊娃说您完全没必要找中介机构出报告哟。
3、准备资料清单
关于需要准备的资料的条款要求,我还是在这里列下哈,省去您查资料的时间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按公告2018年65号,可以不用出具报告了)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按公告2018年65号,可以不用出具报告了)
应收账款没有一个企业不重视,尤其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更令企业头疼。个人认为,若企业有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死马当活马医
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 只要不出现死账情况,比如对方企业破产等情况, 也不要放弃追踪, 万一能回来呢。
(一)对收不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分类管理。以有利收回应收账款为前提,可以根据账龄、未收回应收款金额的大小、客户的经营情况或信用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或重点管理。
(三)保留相关催收证据。保留相关催收证据,是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失效的问题,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
二、财务处理
财务处理的部分,主要是对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冲减当期会计利润。
计提坏账准备时,应根据公司的坏账准备制度计提。
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客户已确实无法偿还该款项时,比如企业破产,无可偿资产时,需要进行该应收账款的核销。
三、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主要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我们都了解,对于坏账准备的处理,会计和税法的口径不同。
如果没有实际发生坏账,税法不认可会计计提的坏账准备,这时要相应调增会计利润,同时考虑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符合发生坏账,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附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22、23条的有关坏账确认的情形:
一、第22条内容:
二、第23条内容:
此时,应当调减当期会计利润,转回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上述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实务中是相关联的,难以分割。
总的来说,企业若发生收不回的应收账款,仍应当对此继续管理和做好跟踪,并做好后续的财税处理。
简单地说,应收账款从本质上说是企业的资产,现在收不回来了,就成为了一种损失,既然是损失,那肯定要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这样可以抵减一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以挽回一点损失!
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就是债权损失,它只与企业所得税有关,与其他税种无关,在实务中,该类债权损失的原因主要有3种,下面针对这3种情况,分别说明一下:
这里说的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债务人不在了,包括企业的破产、注销、吊销、关闭等,也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失踪等,从而导致了坏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把坏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提供下列资料:相关的合同协议;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总之就是为了证明一件事:这个企业(个人)欠我钱,我当然想要回来,但是,它(他)现在不在了,我的钱损失掉了,要不回来了。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常见,包括败诉、与债务人达成了重组协议、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等。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损失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如果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这很好理解,比如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债务,现在乙公司说不欠了,甲公司损失了100万元,不能你说不欠就不欠吧,得有个官方的说法吧!
2、如果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比如: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债务,现在甲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只要还甲公司80万元,这事就清了。
请注意,甲公司损失的20万元,那乙公司就是收益了20万元。
同理:甲公司损失的20万元想抵减所得税,乙公司收益的20万元就要交企业所得税,不在这头在那头,这种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通过债务重组来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需要提醒一下,有的关联公司之间有亏有盈,那么,利用债务重组,盈利的企业做损失,亏损的企业做收益,这样可以调节应纳税所得额。
从本质上说,如果债务人在重组协议生效后没有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那也是债务人违法,与报损的债权人无关。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债务人实际上未作任何对应处理,加上其它证据,税务机关从而证明这个债务重组协议是假的,这是很有可能的,所以,想用这一招来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需谨慎!
这种情况最麻烦,债务人和债权都还在,但实际上已经无法支付了。最常见的例子是,债务人事实上已经破产了,但却没有办破产手续。
这种情况下的债权损失,企业必须证明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超5万或者不超过公司年收入万分之一则逾期一年以上),并且会计上已经做了坏账处理,而且债务人确实已无法偿还该债务了。
还有一种极端情况,那就是债权人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放弃债权,比如2008年汶川地震后,就有很多企业针对四川境内的债务放弃了债权,从本质上讲,这也是一种捐助。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公司应提供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自愿放弃债权的申明。同理,债务人公司获得了债务豁免,也是一种收益,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的实际操作当中,常常会出现一笔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未能收回的情况。这时候需要对未能收回的原因进行具体的分析,然后再进行账务和税务上的处理。
存在发票争议
有时候一笔应收账款可能只收回了一部分,其中的一些发票,客户可能并未进行付款。对于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跟客户进行沟通,并索要付款明细来进行销账。对于存在争议的发票,比如发货数量有问题或者质量有问题,一般销售会及时安排补货,那么需要跟客户确认好是否能在下一次付款的时候一起安排,如果金额特别大的,可以要求再补货后客户额外安排一次付款。
这样的应收账款并不是真正不能收回来,但是需要及时进行跟进,以防长期挂账最后无法收回。账务处理上,可以将先收到的部分发票先销账,其余部分等到下次付款时在处理。
2. 确实无法收回
一般从应收账款的产生到款项最后无法收回,变成坏账,是有一个过程的。在这期间首先会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当确认款项无法收回时,会进行会计和税收上的处理。
(1)进行款项的催收
(2)会计上的处理
在会计上处理上,需要根据账龄和个别客户的情况来判断计提坏账准备。这时候不仅需要根据账龄来判断款项回收的可能性,还需要对客户的款项进行个别认定,有时候虽然款项超期的时间较长,但由于是大型企业的款项,收回的可能性较高,或者已经收到了客户付款的书面确认函,那么这时候就无需计提坏账,但是对于那些超期时间并不长,对方企业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是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
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客户已确实无法偿还该款项时,需要做应收账款的核销。比如,对方企业已经破产停业了,或者跟对方客户打官司已经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应收账款已确实无法收回,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做应收账款的核销。
(3)税务上的处理
尚无确凿证据时,那会计上确认的损失,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增。当取得了确凿证据,那么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说来,相关资料可以包括几类:
一是法律类的文书,比如破产清算公告、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二是其他的证明文书,比如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还有一类是逾期时间长,且有特殊情况的:逾期三年以上或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所以,企业要对出现坏账的情况做好催收管理以及会计和税务上的处理。
3. 其他的情况
有时候应收账款的金额与收回的款项金额不符,还要分析是不是特殊的原因。比如,在对外贸易中承担的手续费,或者给与客户现金折扣等,只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做账即可。一般来说,对于同一家客户的手续费是比较固定的,因此,只需要做好记录,计入财务费用即可。
总的来说,对于没有收回的应收账款,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看是由于发票争议,特殊情况还是款项已经确实无法收回。对应于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和税务上的处理。但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来说,更重要的不是事后如何进行处理,而是做好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控制,尽量减少产生的损失。
应收账款的及时收回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有着很大的影响,如果企业有大量应收未收,或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那么势必造成企业运营资金的紧张,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境。
一、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主要原因:
1、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时, 有些风险因素没有及时进行有效的控制,而导致在签订合同时就埋下了隐患。比如,产品品质和产品交货日期在合同上有明确的约定,但企业没有认真履行合同,导致即没有按合同时间交货,也没有达到客户提出的质量要求, 就盲目将产品发给客户 ,使得货款迟迟收不回来,进而形成坏账。
2、企业与客户之间常年不对账 ,与客户之间形成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即有双方账务处理方面的问题,比如张冠李戴等;也有发票开具不及时或发票遗失而导致的应收账款差额。因多年不对账、不清理有些客户不认账,而形成的坏账。
3、不排除有个别 客户的老赖行为,同样会导致企业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4、客户生产经营业 绩下滑,资金紧张或资金流断裂,破产倒闭会导致企业存在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二、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1、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轻易不要进行核销处理。 即便是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进行了核销,那么企业也需要将核销的坏账做备查账,只要对方没有破产清算,企业就有必要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定期的催款,也就是不要轻易放弃。
2、小微企业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 ,那么,当企业发生无法收回的坏账时,在履行的企业内部必要的审批流程后,其会计处理方面比较简单,即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直接做核销处理,抵减当期的生产经营损益,属于直接转销法。
3、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 。坏账准备的计提, 一方面 主要是按照账龄分析法,即根据不同的账龄,确定不同的计提比例,账龄时间越长计提比例越大。
另一方面 也要根据应收账款的不同客户来确定,比如企业应收账款占比较大的主要为上市公司和实力较强的企业,那么,尽管账期较长、金额较大,但发生坏账的概率很小,则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比例很小。
当企业确有无法收 回的应收账款 ,且取得了相关的证据,也需要履行企业内部的审批手续。按照备抵法的会计处理原则,即,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尽管企业在财务上已经做了核销处理,但在税务处理上还需要满足税法规定的要求。
1、企业按备抵法计提的坏账准 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整,也就是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 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有证据证明企业确实存在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企业需要提供合规合法的相关证据 。比 如, 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报告,工商部门对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公安机关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等相关的法律文件;还有其他的证明文件,以及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无法收回,且单笔金额较小,会计上已经作为资产损失处理的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税务机关,作为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应收账款的管控应始于业务发生之初,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大量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则说明企业的经营和管控能力存在问题,等于企业是在为别人做嫁衣。至于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具备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条件。
2020年10月7日
不明白问题中的处理是指财务处理还是实际中的处理,我就谈谈自己的想法。
首先是财务方面的处理。应收账款收不回来对于企业的财务来说分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可以对这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账面对该部分的应收账款进行抵减,账务处理为: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应收账款 影响到所得税的金额,这这是会计上对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对有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需经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核销。具体程序一般由该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等财务方面的内部文件确定。一般的流程是: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法律事务部提供或确认证明相关资产损失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如果是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用这么复杂了,不需要计提,在确定无法收回时直接处理就好。
税务处理上,由于企业自己确认的坏账损失在未经税局核查前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整增加的,因此需要向税局申报资产损失,2017年起申报资产损失不需要报送相关资料,只需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只需要留存备查就行了,那么留存哪些资料被查呢?
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原因有很多中,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其他原因等等;需要准备应收账款产生的相关合同,协议或说明;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需要准备法院相关的判决书、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等等;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战争,应有债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也有文件说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这个具体还要以当地的税务意见为准,毕竟资产损失的扣除是税局核查为准,如果让企业准备的话企业还是得要有。
第二个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收不回来应收账款,要确认是什么原因导致得应收款项收不回来,应收对应着企业的收入,收不回来会对企业的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查明白相关的原因,如果是客观原因,对方确认无法或者无能力支付,企业只能自己承受损失了;如果是债务人刻意的不支付货款,那么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可以通过法院、仲裁等等法律手段来解决。
我是五月财税,资深审计人员,税务从业人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首先得看你的账款是个人账款还是单位应收账款。
如果是个人账款,一般是建议小尽量跟对方协商解决,比如签署分期还款协议或者提供财产担保等;协商不成或者无法协商,可以考虑诉诸法律途径,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以后还可以对对方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自己债权实现。
如果是对公应收账款,建议先弄清楚对方拖欠款项的原因,协商不成的在起诉之前可以先对对方名下财产进行一个摸底调查,包括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起诉以后及时保全,判决生效以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专业债务清收律师介入,以便更有效的追回欠款!
你好,我是有法可依,有准则必从的【会计考试草稿】,秉承开门见山,拒绝答非所问
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就是企业的坏账,正确的账务处理是冲减企业预先准备的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原因:
坏账准备有两种处理方法,备抵法、直接冲销法,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必须采用备抵法
备抵法就是企业有远见,在企业没有发生坏账时,先从企业的应收账款中计提一部分,准备着,就是坏账准备。如家里的医药箱,身体没毛病,但是不是准备一些感冒消炎药,需要时就不用去买,从中拿就可以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特别是一年未能收回的应收款需要进行重点监控,会计上应该根据帐期(一年以上、二年以上、三年以上)按时按规定费率计提坏帐准备,这样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状况、资产质量。与此同时,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法务部门)应该充分协调,通过法律途径催收帐款,采取书面对帐确认书、应收款催款书、律师函、直至上诉法院等系列手段进行催收。已经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最后全部冲销坏帐准备,同时减少当期收入。
大家好,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确实收不回来就要做坏账损失了
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一、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从应收账款中转销,列作当期管理费用的方法。
1、确认坏账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 公司
二、备抵法
备抵法就是指企业按期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列入当期费用,形成企业的坏账准备,待实e5a48de588b6e799bee5baa631333337613262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再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的处理方法。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三种: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通常使用的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备抵法的账务处理
1、期末按一定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计提数)
2、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确认数)
贷:应收账款-- 公司
3、期末,若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实际冲减数时:
借: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4、期末,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实际冲减数,需补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5、坏账损失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公司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公司
二、违约金的税务处理办法
违约金的税务处理办法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的收付,对当事人来说是双向的,此收彼付或彼收此付,在财务和税收上处理不一。本文就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违约金收付业务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财税处理的区别,简要分析如下。
违约金并非都作增值税、营业税价外费用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收费,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视为含税收入,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购销协议,甲方将价值100万元(不含税价)的货物销售给乙方(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协议约定,甲方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交付货物,乙方于货到之日起30日内付款。如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来,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乙方违约金5万元。则甲方应纳增值税:1000000×17%+50000÷1.17×17%=177264.96(元)。
当然,并非所有的违约金都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如果上例中甲方违约,没能按期付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对乙方来说,从甲方取得违约金收入5万元,但不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不作为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同样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对上述业务,甲方可以将违约金和货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乙方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对因甲方违约、乙方收取的违约金,乙方不能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同样因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也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违约金收付,税收及会计处理要区别对待
企业所得税法将违约金收入作为税法定义的其他收入,构成企业的收入总额。税法规定,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税法上的违约金,不仅限于合同法规范的各种合同、各种形式的违约金收入,也包括金钱和财物,其内涵大于合同法上的违约金。
仍以上例为例。对甲企业来说,因乙方违约,取得违约金收入42735.04元(50000÷1.17),应当按照规定,合并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税法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乙企业来说,因本身违约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含税部分42735.04元)可以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仍以上例为例):
甲方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收到货款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20000
贷:应收账款1170000
营业外收入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6。
乙方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0。
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时:
借:应付账款1170000
营业外支出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64.96
贷:银行存款1220000。
支付及收取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计征所得税有依据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企业经常会发生签订业务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情况。那么,支付及收取违约金的双方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呢?
对于支付违约金一方来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的内容,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收取违约金一方来说,属于税法所称其他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仍以上例为例。会计处理如下:
如甲方违约,乙方取得违约金收入5万元,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0。
甲方支付违约金,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跨国合同违约税收处理有风险
对境内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因境内公司原因而违约,需要向境外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如该非居民企业系缔约国一方居民,还要考虑两国税收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居民企业以合同违约为由向境外支付违约金的案例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某些中国居民企业利用某些协定中的“其他所得”条款中中国作为来源国无征税权的规定,将财产或者所得转移到境外,甚至虚构违约金支付行为,以逃避纳税义务;二是避重就轻,即使该违约金按10%扣缴预提所得税,但仍规避了居民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明显有利可图。因此,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相关事实,全面审查支付违约金行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审查境内外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对该居民企业究竟有无经济意义,以及在签订合同时境内企业是否具有履行该合同的能力,有无转移利润的嫌疑。
三、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答:《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责任编辑:编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