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欠信用卡款向被银行起诉!请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第一笔欠了大概七千多,是取现欠的,期间还过几次,大概二千多吧。第二笔欠了九千多,己分为24期,但从未还过。

——在这种情况下,你无论如何都无法证明是非恶意透支。起诉书都送来了,你还觉得不是来真的吗?

建议仔细看一下此文:

刑法上“恶意透支”的界定

游 伟 肖晚祥

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

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形式

合法持卡人利用有效真卡恶意透支。一般采用短时间内多次、多

地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银行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导致巨额透支后逃

匿。由于我国银行系统结算手段还比较落后,无法及时发现透支账户,

而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和各特约商户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各特

约商户在受理限额内的交易时,只能鉴别信用卡和签字是否真实有效,

而对持卡人的守约信誉和交易次数无法鉴别。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

一点,通过在限额内大量重复使用来达到大量透支的目的。

合法持卡人利用无效真卡异地巨额透支。有些不法持卡人,因超

额使用等原因,信用卡已被发卡银行列入“止付名单”而成为“黑卡”

,但是在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到异地各特约商户和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

间有几天甚至十几天的时间差,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漏洞,异地

透支取现或购货。

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异地恶意透支。由于持卡人单独

恶意透支,无论利用有效卡还是无效卡,都较容易查获,于是不法分

子在手法上推陈出新,采取所谓“私相接受”的结伴方式恶意透支。

其方式是,由一人取得信用卡后,交另一人持卡到大陆购物玩乐,形

成巨额透支,一两个月后,当签购账单寄达领卡人时,其便持没有离

港证明旅游证件向银行报称账项出现差错,把透支额推给银行承担。

恶意透支期限和数额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必须“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才构

成。所谓“超过规定限额”,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

明确规定的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限额,是以透支后的信用卡账户余额

来计算的,而不是指每一次的透支数额。每一次透支数都未达到限额

标准,但余额超过限额的,也是超限额透支。每一次消费,购物或取

现也有一个限额,叫交易限额,它与透支限额不同,每一次购物、消

费或取现时,金额达到交易限额的,受理单位要向发卡机构索权,发

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账上余额和透支限额授权后,特约商户或储蓄所才

能办理该笔业务,否则造成的损失受理单位要承担责任。根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

罪。对恶意透支的数额如何计算,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应当按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

大。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过保证金数额

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超过透支数额的一定倍数并应当以高于

其他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及冒用信用卡犯罪的数额作为犯罪起点

标准。其理由是中国人民银行在1996年4月1日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

理办法》规定允许透支的限额为普通卡5千元,金卡1万元,透支期限

为60天。持卡人在章程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透支是其权利,故以5千

元作为透支犯罪的起点显然过低。而以倍数作为数额标准正是考虑到

信用卡的使用有银行允许透支的特殊性和使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较复

杂,与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犯罪有所不同等因素,因而是较合

理的。我们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恶意透

支的数额只能依此规定。但是,这一规定显然已落后于现实情况。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于1999年3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发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个人卡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个人卡同一账户

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其第四十六条规定,准贷

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根据这一规定,发卡银行在发卡时可以

与持卡人约定最高月透支额为5万元。按透支期限为2个月计算,则2

个月内透支10万元还是合法的,如果低于10万元的标准5千元就达到

犯罪的标准,显然不合理。故目前关于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起点规定

较低,有待修改。因为恶意透支行为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犯罪手段

行为相比,无论主体、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的认定,都有其特殊

性,因此可以规定较高的数额标准。至于恶意透支的数额按超过合法

透支数额一定倍数计算的观点,也缺乏可操作性。如前所述,善意透

支的基数太大,如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以其倍数计算,则显然标准太

高,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手段行为的数额标准相差过于悬殊,也不

合理。故合适的做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恶意

透支的数额规定一个高于其他信用卡诈骗手段的数额标准。另外,透

支数额只应按本金计算,而不能把利息计入。

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期限,根据透支是否超过限额而有所不同。

在限额以内透支的,透支期限快就会发给催收通知单。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1996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

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就构成犯罪。

认定恶意透支是否必须以“催收不还”为要件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只有经过银行催收后不还的,才构成恶意透

支。对于这一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历来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

这一规定既不合理也难以操作,认为司法实践中已多次发生银行尚未

发现持卡人有恶意透支的行为或虽已发现但尚未向持卡人发出催告而

案犯就已经落网的情况,那么,能否因银行未曾催告,司法机关便可

随意放走案犯呢?也有人认为,规定这一要件,存在如下问题:其一,

在实践中,发卡银行是否“催收”难以认定,持卡人往往以各种理由

否认银行曾经催收,使银行处于不利地位。其二,由于人口流动等因

素,银行有时在催收中找不到持卡人,催收起来比较困难。其三,

“催收无效”的含义不尽明确,催收后多长时间内归还为“催收有效”

,部分归还是否视为“催收无效”等没有明确规定。其四,因为持卡

人在申办信用卡时就已经了解发卡银行关于透支的规定,对“明知故

犯”的行为不必再附加任何条件就可以确定其为违规、违法行为,如

再规定附加条件,无疑是对已有规定的否定。其五,规定“催收无效”

这一要件,会给持卡人造成“规定可不遵守”的印象,这既不利于培

养持卡人遵纪守法的观念,也不利于有关法律、规章的贯彻执行。还

信用卡催收员被公司起诉要求赔偿(信用卡催收员被公司起诉要求赔偿合法吗)

有观点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规定“催收不还”这一要件是合理的,

但不合理之处在于可能放纵一些明显的恶意透支诈骗犯罪。比如有的

不法分子在银行申办信用卡后,四处流窜作案,突击消费取现,大肆

挥霍或者携款潜逃,其透支的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明显超出其还

款能力,非法占有和诈骗财物的故意十分明显,如果对这种透支行为

也要求“经银行催收不还”后才作为犯罪处理,犯罪分子可能早已

“远走高飞”或者转移了财产。笔者认为,对这种行为,可以先以诈

骗罪立案侦查,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经银行催收期满后,

仍不能归还透支款,即可认定为恶意透支。如果在银行催收期间归还

了透支款,虽然依法不构成恶意透支,但仍可视情节追究诈骗罪的刑

事责任。“归还”应视同诈骗罪中的退赃情节。我们认为,刑法既然

已明确规定经过“催收不还”的才构成恶意透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就必须严格照此执行。事实上,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规定,是有其充分

理由的。因为透支消费本来就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信用卡区

别于其他金融票证的基本特征,也是它的优势所在。透支分为恶意透

支和善意透支,善意透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完全合法的透支,即在

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内的透支;二是违法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透支,即虽已超过了规定限额或期限,但透支人打算归还的透支。法

律规定恶意透支必须以“催收不还”为要件,就是为了在恶意透支和

第二种情况的善意透支之间划出统一的界限,使恶意透支内在的主观

恶性获得可靠的不容置疑的证明,使司法机关有一个直观的、统一的

衡量尺度,以便于操作。所以,凡是在银行催收期间归还了透支款的,

就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事实上行为人在透支时确实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那些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才构成恶

意透支。据此,对于那些四处异地透支,突击消费取现,透支数额巨

大甚至特别巨大的,只要在银行催收期间全部归还了透支款的本息,

即使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归还,只要没有超过归还期限,依法也

应当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这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只要

在催收期间归还了透支款,就应当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

问其行为时的本来目的如何。既然法律已推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前述笔者所言的即使透支人在银行催收期间归还了透支款,

也可以视情节对其以诈骗罪处罚(“归还”作为一种退赃情节考虑)

的观点就是站不住脚的。当然,如果透支人在催收期满后才归还透支

款的,则完全符合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归还行为可视为一种退赃行

为。对于那些异地大量透支、大肆挥霍,透支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

明显超过其还款能力的,因为犯罪嫌疑很大,可以由公安机关以信用

卡诈骗罪立案侦查,对嫌疑人在银行催收期间,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不宜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如果

在银行催收期间由其本人或亲属全部归还本息的,则应撤销案件,解

除强制措施;如果在银行催收期满后仍不能归还透支款的,视情况可

以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对于透支后逃避追查没有抓获的,银行仍应发

出催收通知,不管透支人收到与否,3个月期满后仍不归还的,即可

认定为恶意透支。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3月10日。

刑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定义、量刑】

2009-07-19 11:48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顾名思义,信用卡的基本名义是“信用”,以此凭证,持卡人就可以在暂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先得到某项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活动。信用卡在经济活动中主要具有转帐结算;消费信贷;自动存取款等功能。

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信用卡业务也同时具有较多的风险性。信用卡是一种大众化的支付工具,流通范围广、环节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给发卡机构或者特约商户增加损失的风险,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明确在信用卡业务当中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遵循,本条对下列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作了具体规定: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这里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这些行为都属于本条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既包括自己伪造后供自己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而自己使用。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这里规定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将该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的。由于某种原因,有的持卡人决定不再使用某种信用卡,而该信用卡还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持卡人可将信用卡退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退卡手续。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信用卡。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在现实生活中,信用卡丢失的情况经常发生,有的是因为被盗,有的是不慎遗失,或者因其他种种原因使持卡人失去信用卡。所以,任何一个发卡银行或发卡公司,对于信用卡的丢失,都规定有挂失的制度,以防止在信用卡丢失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而使持卡人受到经济损失。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

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是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诈骗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规定作为犯罪处理。

(四)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这里规定的“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帐户的客户在帐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帐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活动,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行为上表现为拒不偿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在客观表现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表现如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根据本款规定,信用卡诈骗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条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款对信用卡诈骗的,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第三款是对关于盗窃信用卡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犯罪是指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该信用卡,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能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应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信用卡逾期被法院起诉应该怎么办?

这笔钱要积极偿还。

1、当你接到一个自称是某家银行法务部的人时,你先要他的工号,然后告诉他你现在将整个谈话记录下来,然后继续谈话。

2.你要告诉他你的信用卡申请没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 经银行批准走上正轨,不存在欺诈!

3、您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愿意与银行沟通协调,制定大家都接受的还款计划。 这个还款计划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而不是他说什么,怎么做。 即使你上法庭败诉,法院的执行部门也会综合考虑情况。

4、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的认定应具备三项要素,其中一项必不可少: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退回,但经济状况不好,不构成恶意透支。

5.如果他们在收款过程中有“周边压力”,也就是找你的亲友、工作单位等。 你必须明确告诉他们你是独立的民事行为者,你的债务是个人的,而不是你父母或单位的。 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持卡人超过规定期限透支,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银行有权会同当地司法机关对持卡人提起诉讼。

银行暴力催收后赔钱可以要吗

可以要。

银行暴力催收后,如果涉嫌违法,你胜诉之后,银行是会赔你钱的。这个钱你可以要,因为银行是合法机构,会依据法律行事。

信用卡暴力催收可以起诉赔偿,但是并不能抵消你所欠的欠款,并且只要一天不还清,你还是会被银行无止休的催收下去,所以真正杜绝暴力催收,最好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及早把信用卡欠款还清。

信用卡逾期8000多,银行要起诉,诉讼费和律师费让我承担,这合理吗

是合理的。如果说持卡人败诉了,那么起诉的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承担,也就是由持卡人来承担的。如果说经过法院的调解之后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这个诉讼费就由双方来协商承担,如果说银行这边撤诉了,那么这个费用是由银行这边来承担,不过可以减半收取。显然,你是绝对有损失的,因为银行信用卡是先花后还的,所以责任必须在你方,对于损失的行为,按照《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的规定:你要承担这个诉讼费用,毕竟银行不是慈善机构,不能为你承担这个费用。

银行卡逾期的后果: 1. 将产生高额的逾期利息。 2. 你会被银行告上法庭,你会遭受经济损失,如诉讼费、律师费等。 3.个人将会有不良的信用记录,这将对未来的银行卡和贷款产生影响。 4. 欠款额超过一万元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诉讼费用是指提起诉讼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受理案件、申请保全、执行等费用、侦查费、鉴定费、宣传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代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应收取的报酬。律师应当收集统一在他或她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私下收取律师的费用,这是不同的基金来处理这种情况。律师为处理受委托事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律师服务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是可协商的,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总之,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既然办了信用卡了,就应该遵守信用卡的合同,按时还款,不然后续真的被起诉了会有很多麻烦的。

,我信用卡逾期,银行第三方暴力催收被我抓住短信恐吓录音证据,我提出要求赔偿我1万元,如果我们达成协?

一般不会给你赔偿

你想多了,真的

顶多只是不吓唬你罢了

银行第三方催收本来不属于银行

它是专门来催收的

所以,多是增加你的精神压力

你也可以内心强大,不接招

你也可以和银行协商

分期还款

总之,还钱是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