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是11年10月25日生的小孩,现在报销生育保险,被告知超过90天不能报销,请问还有其他办法报销吗?
报销规定天数都是地方的土政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你所说的超过90天就不能报销,好象不会有这样的规定,特别是生育保险,你可向当地社保部门再咨询一下,或打当地社保咨询电话12333再咨询一下。
二、生育津贴超过90天还能报销吗
法律分析:不能,待遇申领时效: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我国政府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的为职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其主要目的就是确保生育职员及时得到医疗服务,以及确保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但并非缴纳生育保险职员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即可。根据我国生育保险条例及各省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企业生育女职员如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生育保险费用,需满足如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职员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2、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3、女性职员分娩后继续缴纳生育保险;4、部分地区对于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有限制,例如长沙要求生育职员连续缴费10个月方可,但深圳对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没有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三、生育保险过了90天还可以报销吗
生育保险过了九十天就不可以报销了所以一定要持续缴费这样才可以获得保障
四、生育保险上报晚了怎么办还给报销吗
是不能的。生育保险有时间限制,报销生育险的期限从孩子出生至九十天内,超过期限责视为自动放弃报销。
申领报销职工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 (2)《出生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难产的须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 。
2、 流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3、 男配偶假期工资:
(1)《出生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生育医疗费有: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2、助娩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3、剖宫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5、住院人工流产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6、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三)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标准为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另外,生育津贴,是职工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可以享受的产假时间(常规产假+难产假+晚育假)。
产假期间给报销是指生育津贴,不给奖金,不违规。
五、生育保险过期怎么办
超期办理生育保险报账,很难办了。协商吧
一、凡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且连续缴费一年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和津贴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所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参照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单位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费用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申报截止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作放弃处理。各单位2004年1月1日起以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尚未报销的费用,请务必于2004年3月31日以前报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审核报销,过期不再办理。
四、凡2001年4月5日(含2001年4月5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本人发生的计划生育取环费用,可按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2001年4月5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取环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五、女职工在境外生育的,其费用按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类别和费用标准予以限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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