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衣液没商标违法吗

1.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会涉及侵权他人注册商标。2.可能他人早已注册该商标,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就是侵权(参考商标法)3.建议提前申请商标,再进行使用,可以避免侵犯别人的商标权,也避免被别人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二、洗衣液可以带上高铁吗 洗衣液可以拿上高铁吗

旅客搭乘高铁可以携带洗衣液。

一、根据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品公告,洗衣液不属于下列三种类型携带品,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旅客可以携带其搭乘高铁。

1、易燃易爆物品;

2、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3、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二、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

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扩展资料:

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5、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铁路12306-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品公告

中国铁路12306-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三、合肥市有没有回收过期洗衣液洗发水

有。合肥市的生活用品回收部是合肥市进行高价收购过期物品的地方,比如过期的洗衣液和洗发水等都会进行回收,在回收后送往专业销毁以及加工的工厂进行处理。

四、问: 我是淘宝卖家,寄出去三箱洗衣液漏了一半,快递让我承担来回运费,不然就把我的货全部都销毁了

1.

首先,快递是

明确规定不发液体货物的!

2.

云浮逾期洗衣液销毁处理中心(云浮逾期洗衣液销毁处理中心在哪里)

快递本身较多暴利运输,破损快递也不会负责

3.

尽快与买家沟通,给予破损补寄。

4.

包装一定要结实再结实!

5.

销毁是不合理的,好好跟他们沟通一下吧。如果是合作快递,不会那么难沟通的!

五、造假洗衣液怎么判刑 卖假洗衣液有被判刑得么

造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违法的,情节严重金额过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