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行李托运

第十三节 携带品

第五十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品应动员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并做到平稳牢固,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对旅客按《客规》规定携带少量带有危险性质的物品或佩带枪支、子弹乘车时,应告之妥善保管,避免发生意外。

第五十一条 发现旅客违章携带物品(包括几人同时携带一件超更或超大物品)时,在车站,应拒绝进站或动员旅客办理托运;对已带入车内的,应补收运费,妥善安排,必要时可放入行李车内。

对已带入车内的猫、狗、猴等宠物,应安排在列车通过台由旅客自己照看,宠物发生意外或伤害其他旅客时,由携带者负责。

第五十二条 对违章携带的物品补收运费时,一律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注明日期、发到站、车次、事由、件数、重量。具体处理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区别不同的违章情况,妥善处理。对携带品超重不足5千克时,应免收运费。

第五十三条 三等及其以上车站应设携带品暂存处。暂存处应公布收费标准和注意事项。暂存物品需包装良好,箱袋必须加锁,包装不良的,不予存放。办理暂存手续时,必须填写暂存票,注明品名、包装、日期、件数等。提取时还应注明提取日期、寄存日数和核收款额,并在暂存票乙票上加盖戳记后交给旅客。暂存票应按顺号装订,保管一年。

第五十四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开展旅客携带品搬运业务。搬运员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标志。搬运车辆应有明显标记,易于识别。收费时应给旅客收费凭证。搬运服务不得违反铁路规章。车站对非车站人员进站经营搬运业务的应予以制止和清理。

第十四节 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详细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车站对本站发现或列车移交的遗失物品,应在遗失物品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注明日期、地点、移交车次、品名、包装及内含物品、数量、重量、交物人、经办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遗失物品招领处,遗失物品招领处应有明显的招领揭示。对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失主来领取时,应查验身份证,核对时间、地点、车次、品名、件数、重量,确认无误后,由失主签收,并记录身份证号码。

拾到现金应开具“客运运价杂费收据”(以下简称“客杂”)上交,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客杂”收据号码,当失主来领取时,开具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

遗失物品需要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内附清单,物品加封,填写客运记录和行李、包裹交接证,交列车行李员签收。

遗失物品中的危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机要文件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办理转送。

鲜活易腐物品和食品不负责保管和转送。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一节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

第五十七条 对行李、包裹运输,承运人应采取送货上门、多式联运、快运等多种方式,以满足托运人不同的需求。车站行包房应为旅客、托运人提供填单、打包等必需服务。

第五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输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均衡地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装运。

第二节 行李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行李仅指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所限定的少量物品和残疾旅客代步所用的残疾人车。超过规定范围应按包裹运输。

第六十条 行李中不得夹带的物品一般是指:

货币: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

证券:含股票、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

珍贵文物: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

档案材料:指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

危险品: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品名。对其性质有怀疑的物品也按危险品处理。

第三节 包裹的范围

第六十一条 包裹中下列品名是指:

报纸为有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统一刊号(CNxxx)的报纸。宣传用非卖品为中央、省级政府(含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各大军区)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挂图、图片、图板等。中、小学生课本仅为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课本,不含各种教学参考书。

杂志、书籍应为有国家规定的统一书刊号的各种刊物、著作、工具书以及内部发行的规章等。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调度命令或运输命令特许运输某种物品。

第六十二条 不能按行李、包裹运输的物品范围主要为:妨碍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物品;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发的文件为准。活动物中能够主动攻击伤害人的猛兽、猛禽和蛇、蝎子、蜈蚣、蜂等以及大动物不能承运。

第四节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六十三条 承运行李应要求旅客出具车票。市郊定期客票不能托运行李,铁路乘车证不能免费托运行李。

第六十四条 下列物品应提供的运输证明为:

l.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文件或当地铁路公安局(处)或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2.托运枪支应提出运往地市(县)公安局的运输证明。

3.托运警犬应提出公安部门的书面证明;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应提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4.托运免检物品应提出当地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5.托运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如精神和麻醉药品应提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6.托运动、植物时应提出动、植物检疫证明。办理时,将检疫证明的二联附在运输报单上以便运输过程中查验。

7.托运I级或辐射水平H≤1mrem/h的Ⅱ级放射性同位素时(气体放射性物质除外),应提出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包装件表面放射性污染及其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均不得超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表1与表2规定的限值。

一批或一辆行李车内装载的件数不得超过20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并不得与感光材料以及活动物配装,与食品配装需要隔开2米以上的距离。

8.托运油样箱时,必须使用铁路规定的专用油样箱并提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签发的油样箱使用证。到站后由收货人直接到行李车提取。

第六十五条 办理承运行李、包裹时,应确认品名、件数、包装并进行检查核对,正确检斤。承运加水、加冰的物品或途中喂养动物的饲料应单独检斤,作为到站因此产生减量或重量消失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车站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应填写行李、包裹票,填写时应逐项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使用规范文字,加盖规定印章。

下列情况应在行李、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有关内容:

l.承运自行车、助力机动车、摩托车时,应注明车牌名、车牌号、车型、新或旧等车况。

2.承运加冰、加水物品或喂养饲料时注明“加冰”“加水”或“附饲料”等。

3.承运经客调或部令批准的超重超大物品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月×日经部令××号(客调××号命令)批准”。

4.承运需提出运输证明文件的物品时,应将运输证明文件附在包裹票运输报单上以便途中和到站查验,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附××(机关)×月×日发×x号文件”。

5.承运的包裹有人押运时,在包裹票注明“押运人×名”。

6.承运凭书面证明免费托运的铁路砝码和衡器配件时,应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衡器检修,免费”字样,收回书面证明报铁路局。

7.承运中国铁路文工团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文工团开具的证明办理免费运送的演出服装、道具、布景时,按本条第6项办法办理。

8.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第五节 保价运输

第六十七条 对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除应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外,必要时应施封。施封所需物品的费用列保价费支出。

第六十八条 按保价办理的行李、包裹其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填写,并对每件进行编号,在行李、包裹票和每件货签、包装上写明“总件数之几”字样。

第六节 包装和货签

第六十九条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不能有开口、破裂、短缺等现象。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动员其改善包装。托运人拒绝改善包装的,车站可以拒绝承运。

第七十条 货签的质量应符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货签不得使用。

第七十一条 行李、包裹上的铁路货签应与行李、包裹托运单及行李、包裹票有关内容相符,不得省略和使用代码、代号。货签上的行李、包裹票号栏应用号码机或号码戳打印,其他各栏如填写时应整洁、清晰,使用规范的文字。如分件保价的物品还应在件数栏注明“总件数之几”字样。

第七十二条 承运后交付前发生包装破损、松散时,承运人应及时修整。修整后编制客运记录,详细记载破损原因、状况和整修后状态,并在行李、包裹运输报单的记事栏内注明“××站整修”,加盖站名戳。整修费用列车站运营成本。

第七节 包裹的押运

第七十三条 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鱼苗、蚕种和途中需要饲养的动物,必须派人押运。对运输距离在200千米以内、不需要饲养的家禽、家畜,托运人提出不派人押运时,也可以办理托运。车站应向托运人说明并在托运单上注明“途中逃逸、死亡铁路免责”。

押运的包裹应装行李车,由押运人自行看管,车站负责装车和卸车。在行李车押运时,列车行李员应将押运人姓名、人数、工作单位、住址和品名、件数、发到站登记在押运人员登记簿内,并向押运人员说明以下事项:

l.行李车内严禁吸烟;

2.不准打开车门乘凉;

3.不得移动车内备品、物件;

4.不要靠近放射性物品。

第八节 运到期限

第七十四条 运到期限一般以运输里程计算,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水灾、地震、飓风、雪害、冰雹、风沙等人力不能抗拒的灾害或疫情、战争、执法机关扣留等,发生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在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内,由停留的车站或列车行李员在行李、包裹票背面注明“因...原因停留×天”,并加盖站名戳或规定的行李员名章。

处理逾期行李结果(行李逾期违约金)

第七十五条 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到站应凭行李、包裹票向收货人支付逾期运到的违约金。部分逾期时,到站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给收货人开具客运记录,作为领取部分逾期行李、包裹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违约金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0.l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到0.l元。

支付逾期违约金时,填写“退款证明书”。

第七十六条 旅客要求将逾期到达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应分别按下述办理:

1.行李逾期到达或逾期尚未到达,旅客需继续旅行,凭新购客票及原行李票要求铁路免费转运至新到站时,车站开具新行李票,新行李票运费栏划斜线抹消,记事栏填写“逾期到达、免费转运”字样。

2.行李未到,当时又未超过运到期限,旅客需继续旅行并凭新购车票办理转运新到站的手续,交付运费之后,发现行李逾期到达原到站,车站应编制客运记录,随同运输报单一并送交新到站,作为退还已收转运区间运费的凭证,保价费不退。

3.逾期行李办理免费转运的,不再支付违约金。逾期包裹不办免费转运。

第九节 到达保管、通知和查询

第七十七条 行李、包裹到达到站后,在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限内应在票面指定的到站行李房保管,不得易地保管。超过免费保管期限,行李房仓库没有能力时,包裹可以易地保管,易地保管产生的费用由铁路负责。

第七十八条 包裹到达后,应及时以明信片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收货人领取。通知应以文字或录音等形式记录备查。

第七十九条 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应按客票延期的日数延长行李免费保管的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日数,按规定核收保管费,出具保管费收据或填发客运运价杂费收据。遇特殊情况,车站站长有权减收保管费。

第十节 装卸、交付和转运

第八十条 除带运包裹由旅客自行装卸外,由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行李车以及从行李车至行李房交付地点的行李、包裹装卸工作由承运人负责。

第八十一条 向收货人办理交付时,应认真核对票货,确认票据号码、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品名、件数、重量、包装无误后在运输报单上加盖“交付讫”戳予以交付,同时收回领取凭证。

第八十二条 对凭印鉴领取的包裹,车站应建立印鉴领取登记簿。领取包裹时认真核对印鉴,由领取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并加盖备案的印鉴交付。对要求凭传真件领取的包裹应认真核对记事栏内记载的内容,确认无误后,由领收人在运输报单上签注“凭传真件领取”并记录身份证号码、姓名。对凭印鉴和传真件领取的均不再给运输报单。

第八十三条 对丢失行李、包裹票的收货人,应要求其提出身份证和担保人的书面担保以及物品所有权的证明。车站应慎重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收货人提不出担保人时,可以出具押金自行担保。押金数额应与行李、包裹的价值相当,抵押时间由车站与收货人协商确定。车站收取押金应向收货人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的式样由车站自定。

第八十四条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提出包装有异状,车站应检斤复磅,必要时可开包检查。构成事故时,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第八十五条 旅客继续旅行,要求将行李转运时,按照逾期转运的方式办理。

第八十六条 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未到时,在行李、包裹票背面记载查询日期。如已逾期,应向有关站段发电报查询。如已经领取,应收取查询费。

第十一节 变更运输

第八十七条 行李、包裹变更,按下列办法办理:

l.行李、包裹托运后至装车前,托运人要求取消托运时,车站应收回行李、包裹票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办理时,另以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收回的行李、包裹票报销联随车站退款证明书上报。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另填发“客杂”核收,并将“客杂”号码及核收的费用名称、金额填注在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票上。

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已收运费低于变更手续和保管费时,运费不退也不再补收,收回原行李、包裹票,在报单页、旅客页和报销页注明“取消托运、运费不退”字样。旅客页贴在存根页上。

2.行李、包裹装运后,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只能在发站、行李和包裹所在中转站、装运列车和中止旅行站提出。

托运人在发站取消托运时,发站对要求运回发站的行李、包裹,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编制客运记录,写明原票内容,交托运人作为领取行李、包裹的凭证,并发电报通知有关站、车。

托运人在发站要求变更行李、包裹的到站时,车站在行李票、包裹票旅客页和报销页上注明“变更到××站”,更正到站站名及收货人单位、姓名,加盖站名戳,注明日期,交给托运人,作为在新到站领取行李、包裹和办理变更运输后产生运费差额的凭证,同时发电报通知有关车站和列车。

3.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将行李运至原到站时,凭原行李票运送,旅客凭原行李票在到站提取行李。

4.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处理误购、误售车票时,如果旅客还托运了行李,应同时编制客运记录或发电报通知行李所在站,将误办的行李运至正当到站。到站需要补收行李运费差额时,使用“客杂”核收,并在原行李票运输报单页、报销页和旅客页记事栏注明“误运”,报单页加盖“交付讫”戳交旅客报销;需要退款时,使用“退款证明书”退还,原行李票收回附在“退款证明书”的背面上报。

第八十八条 发站或新到站收到行李、包裹后,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应收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和保管费(保管费指行李、包裹运至发站、新到站超过3天,折返站1天或原到站自行李、包裹到达日起至收到电报日止产生的保管费。保管日数分别计算)。补收时以“客杂”核收,退还时使用“退款证明书”退款,原票贴在“客杂”或“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第十二节 品名重量不符及无票运输的处理

第八十九条 发现品名不符应区别性质,实事求是,正确处理。装车前应重新制票,装车后由到站处理。如将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托运或在货件中夹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停止装运,通知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将原票收回,在记事栏内注明“伪报品名,停止装运,运费不退”。将报销页交托运人作报销凭证。

2.在中途站停止运送,发电报通知发站转告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货件按实际运送区间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3.在到站,补收全程四类包裹运费。

4.在列车上发现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处理。

必要时还应交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到站发现行李、包裹重量不符,应退还时,开具退款证明书将多收款退还收货人;应补收时,开具“客杂”补收正当运费,同时开具客运记录附收回的行李、包裹票报铁路局收入部门,由铁路局收入部门列应收账款向检斤错误的车站再核收与应补运费等额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发现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发站和列车应拒绝装运;列车已装运发现的,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到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应加倍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第九十二条 以上补收运费、运费差额或保管费均用“客杂”核收,并在记事栏内注明核收事由。

第十三节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第九十三条 无法交付物品是指无主的行李、包裹,旅客的遗失物品和无人领取的暂存物品。车站对无法交付的物品,应按其开始日期、来源、品名、件数、重量、规格、特征等登入无法交付物品登记簿内,登记簿内的编号、移交收据的编号及物品上的编号应一致,以便查找。

对无法交付物品应由专人分管,做到账物相符。物品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时,可参照行李、包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四条 铁路应指定设立无法交付物品集中处理站。对超过规定保管期限的物品报铁路局,经批准后交拍卖行拍卖。拍卖所得款冲抵发生的费用后填“客杂”上缴。拍卖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物主来领取时,应认真审查所有权证明,填写“退款证明书”退还剩余款。

当乘火车时的行李包裹逾期时,收货人如何处理?

行李包裹逾期运到时,收货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但请凭行李票、包裹票在行李包裹到达次日起10日以内提出。承运人按逾期日数及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一批中的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运费比例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0%。

如果收货人要求将逾期运到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火车票办理,不再支付运费,承运人也不再支付违约金。

如果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30天以上仍未到达,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丢失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我五月份托运的行李,少了一件,现在才发现,能找回来么?

可以到行包房查询,提供相关证据.如未按无法交付物品进行处理,还是有找到的机会.(时间还没超过)

铁路对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对无法交付的行李、包裹或旅客的遗失物品、暂存物品,承运人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枪支弹药、机要文件以及国家法令规定不能买卖的物品应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容易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遗失物品、暂存物品从收到日起,承运人对90天以内仍无人领取的物品应在车站进行通告。通告90天以后仍无人领取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变卖。

要坐火车带的东西太多太重了怎么办?

要坐火车带的东西太多太重了可以托运。

坐火车带的东西又多又重不方便可以选择托运,乘客乘坐火车免费携带品的重量是有限制的。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相关规定:

第十三节 携带品

第五十一条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

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第八节 运到期限

第七十九条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以运价里程计算。从承运日起,行李600千米以内为三日,超过600千米时,每增加6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600千米也按一日计算。包裹400千米以内为三日,超过400千米时,每增加4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400千米也按一日计算。快运包裹按承诺的运到期限计算。

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加算在运到期限内。

第八十条 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运到时,承运人应按逾期日数及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一批中的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运费比例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0%。行李、包裹变更运输时,逾期运到违约金不予支付。

收货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凭行李票、包裹票在行李包裹到达次日起10日以内提出。

第八十一条 收货人要求将逾期运到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车票办理,不再支付运费,承运人也不再支付违约金。

第八十二条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30天以上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灭失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扩展资料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相关规定:

第九节 到达保管、通知和查询

第八十三条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承运人免费保管3天,逾期到达的行李、包裹免费保管10天。因事故和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车票延长日数增加免费保管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时,按日核收保管费。

第八十四条 包裹到达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通知时间最晚不得超过包裹到达次日的12点。

第八十五条 收货人询问行李、包裹是否到达时,承运人应及时予以查找。对逾期未到的行李、包裹应及时做查询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铁路12306——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货物运到期限逾期要怎么处理

按照合同进行赔偿违约金。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将承运的货物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逾期交付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二是货物按期运到目的站后又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逾期交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