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征信业务有什么关系

必要关系。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以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

一是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按照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等三个维度,将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价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征信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的征信管理范畴不涉及非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比如,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职责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或企业信息的,以及汽车经销商、房产营销中介等市场机构依法代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信息但并不对客户信息分析处理营利的,不适用本办法。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适用本办法。

二、征信是什么,都包括哪些方面?

征信意思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按业务模式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

企业征信主要是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生产企业信用产品的机构;个人征信主要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生产个人信用产品的机构。有些国家这两种业务类型由一个机构完成,也有的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分别完成,或者在一个国家内既有单独从事个人征信的机构,也有从事个人和企业两种征信业务类型的机构,一般都不加以限制,由征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美国的征信机构主要有三种业务模式:

(1)资本市场信用评估机构,其评估对象为股票、债券和大型基建项目。

(2)商业市场评估机构,也称为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其评估对象为各类大中小企业。

(3)个人消费市场评估机构,其征信对象为消费者个人。

三、什么是征信?

征信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并且对外提供征信报告,这样可以方便一些人做出判断,降低风险。

征信信息是由第三方提供的。

征信是由专业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者企业建立的信用档案。第3方机构依法采集并且客观的记录个人或者企业的信息,并且对外提供个人或者企业的信息。征信是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共享。

征信的分类。

征信按照业务模式可以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

企业征信指的是收集企业的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主要收集的是个人的信用信息。

征信按照服务的对象也可以氛围信贷征信,商业征信,雇佣征信还有其他的征信。

贷征信主要是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它为金融机构的决策提供支持。商业资信主要是为批发商或者零售商服务的。批发商或者零售商了解到了他人的征信以后,这就可以为他们的赊销决策做支持。

征信业务模式信息采集和加工处理(征信业务按照收集和处理的信息)

还有雇佣征信主要是为雇主服务的。雇主在用人的时候了解到了他人的征信信息,这样就可以决定是否录用他人。

当然还有存在一些其他的征信,例如市场调查,动产鉴定,债券处理等。

征信按照范围分可以分为区域征信,也可以分为国内征信,也可以分为跨国征信等。

区域征信的规模比较小,它实在一定的特定范围内提供征信服务。

征信的意义。

第三方机构提供征信报告很有意义。例如当一个人想要买房贷款的时候,银行就可以了解他的个人信息,就可以了解他的信用情况。如果他信用不好的话银行有权利拒绝贷款,这样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

你对征信了解有多少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谈谈呢?

四、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第四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第五条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第六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 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第八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欺骗、胁迫、诱导;

(二)向信息主体收费;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第九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第十条 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在开办业务及合作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信息采集的原则以及各自在获得客户同意、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信息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信息来源、采集方式、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事项及其变化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规范与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协议内容。信息提供者应当就个人信用信息处理事项接受个人征信机构的风险评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情况核实。第十五条 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业秘密。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保障信息质量。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优化信用信息内部处理流程。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来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征信机构应当将个人不良信息在对外服务和应用中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