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建房超平方怎么罚

根据法律规定是要责令拆除,而不是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建房超出面积涉嫌非法占有土地,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农村现在的确有些地方有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规定的区县,如果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了当地的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国土局会通知房主自己先行拆除,如果通知期限内不进行拆除的国土局一般会强行拆除,当然也有可能会进行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超出时要怎样处理

目前来看,对于超出规定面积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较为普遍与社会呼声较高的处理方式主要有4种:

1、宅基地超面积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就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一)一户一宅,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

(二)一户多宅,超出规定面积部分。

(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使用的宅基地。

(四)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两代或两代以上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超出法定应分配宅基地面积部分。

(五)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故(升学、入伍、工作等)已退出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原籍拥有宅基地的,参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执行。

有偿使用根据其超起征面积实行阶梯式计费。超出面积不足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元/㎡计费;超出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5元/㎡计费。

2、实行宅田挂钩制度

在农村,农民有两大重要财富,一个是宅基地,另一个是承包地。有人就提议,超占了宅基地的,可以少给承包地,保持总量平衡。

3、放宽宅基地面积标准

很多人反映,当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实在是太低了,100来平的面积,农民的农具等物件根本没地方存放,应结合当地人口与土地面积的比例,合理确定各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人少地多的地区应适当放宽宅基地面积标准。

4、由村组自行决定如何处理

也有人认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超出规定面积如何处理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你支持哪种处理方式呢?你们当地对超出规定面积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是如何处理的呢?

三、农村建房超出面积怎么处罚

农村建房超出审批面积,是不予审批通过的,需要重新调整面积;如果是在前几年,土地确权以前已经建房,需按照标准交一定的费用,有偿使用超出部分的面积;另外,对于总面积严重超标的,对多出的宅基地予以回收处理。

超出面积收费标准:

(1)超出20平方米以下,不收取费用;

(2)超出20-70平方米,按每年3元/平方的标准收取;

(3)超出标准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

注:因各地情况不一,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可询问当地有关部门办理。

1、若建房已经办理了合法的审批手续,有相关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针对面积超标的情况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补交一定费用,如有偿使用费,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是合法的,不会被拆除。

2、但是,如果隐瞒面积超标的情况,被有关部门查处到,就会被视为违章建筑,那么不仅需要进行罚款,还要被要求限期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农村住房违建怎么处理

对于农村违法的建筑,可以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能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农村违法建筑怎么处理

责令违建人立即停止建设;对于仅仅违反法律规定,未办相关审批手续但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且轻微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应当并处罚款;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并严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二、农村违法建筑的认定

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没有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土地上擅自动工建设的建筑物。定义好下,界定当然也不难,具体有以下3种表现形式。

(1)农用地上的违法建筑。农用地是禁止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如果要在农用地上搞建设,必须依法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没有转用手续而擅自在建设,那就是违法建筑。

拓展资料:农村建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1、地基稳固

由于在农村的自建房位置都是不固定的,因此在规定的区域内,房子的位置是可以自己决定的,如果是内有参考物的自建房的话,需要确保地底下面的稳固性及土质,一定要确保地底下没有空洞。

2、建筑材料

在农村建房时,建筑的材料需要根据当地建筑材料的行情来选择和购买,因为有些地方的红砖刚好缺货,买不到了,或者是价格比较昂贵的,那么就可以使用水泥砖,所以还是要看当地的行情再决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五、农村房子翻建超面积怎么办

1、房子超出面积后,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无法获得产权证及 土地使用权 证。 2、建房者要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补交一定费用。若是隐瞒事实被查证,就有可能被视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 3、可在土地登记本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 拆迁 、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六、农村建房超平方了怎么办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各地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