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逾期未审验几年报废

车辆逾期未审验几年报废

在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车辆报废的相关事项,但是很多人对此还并不是很清楚那么,车辆逾期未审验几年报废呢?在此,的我为大家整理了车辆逾期未审验几年报废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车辆逾期未审验几年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识的予以强制报废。

二、相关法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 安全技术 、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经过我耐心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车辆逾期未审验几年报废的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了,其中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车辆一定要及时进行年审,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一直在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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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按时报废的处理

机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又丢失办理报废证明如果当时有报警可以请警方出具机动车车遗失证明到车管所注销机动车。

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不将机动车将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办理注销手续。车管所会将车辆的状态改成“强制注销”,并公告该车停止使用。“强制注销”状态并不代表车辆已经注销,只是表示车辆达到了报废标准,应当注销。对于“强制注销”的机动车如何处理,各地方法不一。

机动车到了报废年限不去报废,车辆强制报废,罚款200-2000,驾驶员驾驶证吊销。吊销后2年才可以初次领证。

1、【没收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罚款吊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被吊销后2年内不能重新领证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三、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2003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淘汰老旧车辆,防止大气污染,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的报废管理。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报废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大连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汽车更新工作。

市经贸委、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辆报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报废。第五条 机动车辆报废,其所有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报废的车辆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前后桥、车身等六大主要部件(简称六大总成)必须齐全。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依据车辆档案对车辆整车(含六大总成)及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进行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批准报废,发给《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第七条 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将车辆交给有资格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回收处理,凭回收(拆解)企业签字、盖章的《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领取市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八条 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第九条 机动车辆因故需要延缓报废的,其条件、审批程序和检验,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不得给已报废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和每年12月10日前,将上月已报废或下一年度应报废机动车的有关情况向市经贸委通报。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前后桥(简称五大总成)作破坏性处理。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应予报废的车辆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限期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属于非经营车辆的,处500元罚款;属于经营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的,强制报废。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严格执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于律己,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驾驶、倒买倒卖已报废车辆或五大总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逾期未报废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指超过车辆报废年限的车没有报废。汽车强制报废标准:非经营性小微型车,没有明确的报废期限,将强制报废,直至不能再通过年审。不过,当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就会被引导报废。当车龄达到15年时,年检将由年检改为半年检。出租车的报废期为8年。旅游和公路客运车辆15年。小型卡车有12年的历史了。重型、中型和轻型卡车15年。半挂牵引车15年。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五、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可以强制报废,机场车强制报废的情形有很多,如达到报废年限、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等都可以强制进行报废,那么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是怎样的?下面由 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是怎样的

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机动车如果在有效期满后,在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没有取得合格证的,会强制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 安全技术 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报废老旧机动车并更换新车工作流程:

携带材料。

1、车主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已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公对账户银行开户许可原件和复印件,加上盖公章。

5、如果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费的,需要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车辆提前报销补助申请流程:

第一步:交报废车,符合条件黄标车车主在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后办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第二步:填报表格,车主办好报废手续后再去填写《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第三部:等钱入账,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当场完成车信息的审核。车主拿到回执就可以回家等待联合审核结果以及资金入账。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机动车超期检验强制报废的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机动车如果在有效期满后,在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没有取得合格证的,会强制报废。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汽车咨询。

六、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淘汰老旧车辆,防止大气污染,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的报废管理。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报废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大连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更新办)指导全市机动车辆报废更新工作。

市计委、经委、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辆报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二)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营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机动车辆报废,其所有人应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报废的车辆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辆的发动机、车架、转向机、前后桥、车身等六大主要部件(简称六大总成)必须齐全。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依据车辆档案对车辆整车(含六大总成)及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进行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批准报废,并在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考验场当即将六大总成作破坏性处理后,发给《车辆报废通知单》,注明车辆六大总成已作破坏性处理。破坏性处理过程应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监督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和报废车辆所有人共同查验后签字。第七条 报废车辆所有人持《车辆报废通知单》,将六大总成已作破坏性处理的车辆,交给有资格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回收处理,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八条 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后,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第九条 机动车辆因故需要延缓报废的,其条件、审批程序和检验,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不得给已报废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每年七月和第二年一月上旬,将全市半年和上年度机动车辆报废情况向市更新办通报。第十二条 报废车辆的回收(拆解)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1999〕101号)执行。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应予报废的车辆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限期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属于非经营车辆的,处500元罚款;属于经营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的,强制报废。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严格执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于律已,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驾驶、倒买倒卖已报废车辆或六大总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