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桥贷款合法吗 一文教你熟知过桥贷款
; 前段时间刷爆朋友圈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有一个情节提到过桥贷款,很多门外汉都会问过桥贷款什么意思,过桥贷款合法吗?今天就从其定义、特点、安全性、风险几个方面为你带来全面的介绍
什么叫过桥贷款
过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
上面的介绍如果你看不懂,那就来举个例子:蔡成功拿大风厂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质押给山水集团做过桥贷款,日息4‰,期限为6天,并表示从京州商业银行拿到贷款后就偿还给山水集团。但事后银行变卦,款贷不了,导致大风厂无力还款,过桥贷在利滚利之后就沦为高利贷。
过桥贷款的合法性
过桥贷款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如果贷款合同没有约束为特定目的的,或注明不能用于股权或资产收购就是合法的。
过桥贷款特点
1、资金回报率高,相应的贷款利率较高,比一般的贷款利率要高2%~5%;
2、含金量高,能起到支撑和撬动的作用。
过桥贷款风险
1、经营风险
蔡成功从山水集团借的这笔过桥贷款,利息就高达120万,可见成本有多高。据调查显示,过桥贷款的月利率一般在2%-4%左右,折合成年利率约为24%-48%,如此高的贷款利率,可见会给还贷者带来多大的压力。
2、金融风险
过桥贷款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同样拿蔡成功这事来说,他的这笔过桥贷款既涉及到大风厂的利益,也涉及到山水集团、银行利益。所以,一旦银行抽贷,很容易发生资金断裂风险,企业因此走向破产、倒闭境地的不在少数。
3、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
二、过桥贷款合法吗
既然能叫过桥垫资不叫私人拆借,定性上首先属于经营行为,既然是经营行为,你首先要有经营资质,但大部分是没有的。即使有,国家也对利率规定了,超过15.4%就属于高利贷,超过36那叫超利贷。19年都出了文件的。一般市面上的过桥资金都是千1~千3一天。现在银行解压、再抵押到放款时间那么久。你告诉我,这算不算非法放贷,不止是非法放贷。
过桥也是一种借贷,利率在国家红线内,就是合法的。实际过桥都是按天算息,一般千1到千3一天不等,看行情,如果算到月,利息肯定是超过3分的。但是过桥一般时间都比较短,几天,10多天,我觉得这是一种好的工具吧。借贷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找资金过桥续贷,这其实是一种促进经济发展的好事情。减轻了贷款逾期率,具体问题会酌情考虑吧,看法官怎么认定。不然,要是没有了这种过桥贷款,贷款逾期率应该会上升,也不见得什么好事吧。最好是办理相关放贷资质,再来从事这个业务,规范哈民间借贷的风险。
三、银行过桥贷款违法吗
桥贷款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如果贷款合同没有约束为特定目的的,或注明不能用于股权或资产收购就是合法的。从商业银行开展过桥贷款业务的实践来看,该项业务的基本法律关系仍然是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从属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
一,过桥贷款(bridge loan)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在我们国家,扮演金融机构A角色的主要是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扮演金融机构B角色的主要是商业银行。2021年6月,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过桥贷""赎楼贷"业务,存量尽快压降、结清,不得直接或变相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二,从一般意义上讲,过桥贷款是一种短期贷款(short-term loan),其是一种过渡性的贷款。过桥贷款是使购买时机直接资本化的一种有效工具,回收速度快是过桥贷款的最大优点。过桥贷款的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相对较高,以一些抵押品诸如房地产或存货来作抵押。因此,过桥贷款也称为"过桥融资"(bridge financing)、"过渡期融资"(interim financing)、"缺口融资"(gap financing)或"回转贷款"(swing loan)。
三,过桥贷款为并购交易双方"搭桥铺路"而提供的款项,可以理解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借方提供的一项临时或短期借款。它的形式可以是定期贷款,也可以是循环信用证,只是在时限方面更短暂些。所以它只能是一种短期融资,在并购交易中起着"桥梁"的作用。"桥式贷款"的利率比一般的贷款利率要高2%~5%。在市场情况变化异常时,交易必须加速运转,收购市场取费较高,迫使买方快速获得资金以结束交易,从而相继采用"桥式贷款"。随后通过销售债券与权益票据来偿还银行贷款。
四,过桥贷款在国外通常是指中介机构在安排较为复杂的中长期贷款前,为满足其服务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要而提供的短期融资。对中国证券公司来说,过桥贷款是专指由承销商推荐并提供担保,由银行向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就是说,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方案已得到国家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因募集资金尚不到位,为解决临时性的正常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并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销商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过桥贷款还可以用于满足并购方实施并购前的短期融资需求。 在中国,多应用于券商担保项下的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短期贷款等。
四、股东借款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合法性有哪些?
因此,律师认为,只有结合股东个人的主观因素来分析股东借款的合法性,才会较为全面、准确。 1、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就存在着借款的故意,在公司成立之后存在着借款的行为。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这种形式的典型情况就是所谓的“过桥借款”。“过桥借款”是社会概念而非精确的法律术语,通常指公司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股东将借入资金交付公司并取得公司股权后,再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归还给出借人,用以抵销股东对出借人的欠款。在形式上,“过桥借款”出借人获得清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公司资金以股东借款等形式转入股东自己名下,并以股东名义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清偿债务,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股东的应收款或其它应收款;二是股东以公司名义将资金直接支付出借人,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出借人的应收款。不管上述二种形式的何种,公司股东都在设立公司之前,就存在着主观故意。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此种案件时,大部分都是以股东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进行处理,这里,暂且不论这种行为到底是抽逃出资行为还是虚假出资行为(律师倾向于认定虚假出资行为),只要出借人借此实现了债权,即可认定股东采取“过桥借款”出资。但如果出借人与股东、出借人与与公司签署有合法的协议,且根据协议出借人向股东、公司向出借人都收取合理报酬或价款,且这一报酬都在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之内,是否能认定公司股东以“过桥借款”方式缴纳出资,这还涉及到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融资的合法性问题,因此,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也是最富争议的情形。 2、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存在着借款的行为,但借款之时,股东主观上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这种形式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由于个人自身的生活或经营需要,临时性的向公司借款,以解个人的燃眉之急,这种借款形式一般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相对而言对公司或社会造成的危害也不是很大。 3、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存在着借款的行为,但借款之时,股东主观上没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这种情况一般有二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其一是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时,并无抽回出资的意愿,但公司成立后,一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情况的改变,股东就会借款从事其他经营行为,如股东甲控股有A、B两公司,在B公司成立之前,甲已经于政府初步达成征用20亩土地建造厂房的意向,但在公司成立后,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B公司在近期内征地难度较大,但甲又不愿放弃征地的努力,而B公司在征地之前,因无厂房从事生产,故用于注册的100万资金基本上闲置,于是甲就将B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的90万以个人名义借款后,投入到A公司,用于归还A公司的银行贷款,至于B公司的运行则取决于公司是否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另一种情况是,股东设立公司后,因经营资金与注册资本相差较大,但由于涉及到银行贷款、业务交往等需要,并不希望减少其注册资本,于是将注册资本中的闲置部分以股东个人名义借出而后用于个人经营,如个人投资购房或投资设立新公司,上述二种情形的共性都在于股东借款的原因并非是公司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借走公司货币资金,股东在借款之时主观上认定的是否归还借款则取决于其他因素。这二种情形在目前的理论界也存在着是挪用公司资金还是抽逃出资的争论,从司法实践看,尤其是第二种情况构成犯罪时即有以挪用公司资金罪判罚的,也有以抽逃出资罪判罚的,但不构成犯罪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能以抽逃出资进行处理一直存在着争论。
五、商业银行发放股权投资贷款是否违规?
商业银行发放股权投资贷款是属于违规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权等投资。
银监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明确指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股东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可以申请流动性资金贷款或者借款。
这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后,也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不是股权投资。所以是不被允许的。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权等投资的原因:
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之后,银监会在虎年伊始又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
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
至此,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已经形成,“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落实,将成为今年银监会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是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贷办法》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为防止超额授信,消除贷款资金挪用隐患,《流贷办法》在防范超额授信风险方面,要求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
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流贷办法》规定,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是《个贷办法》的突出亮点。
据介绍,《个贷办法》要求贷款人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同时,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个贷办法》规定,当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或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时,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此外,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也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满足农村经济和个体商户的实际发展需要。
贷款被挪用是银行业存在的老问题,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发布,就是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
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杜绝不公平竞争和监管套利,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六、过桥垫资属于合法行为嘛?
过桥垫资这个包含很多种类型有的是合法的,有的是不合法的,从利率上来看,从资金来源上来看可以有几种简单的划分,当然这包含的仍然不全面,因为这里面涉及到的东西就太多了,根本说不清楚。
银行规定贷款的制度和利率,尤其是民间贷款利率不能超过银行所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6倍超过了这个限度,那无论你是哪个渠道的,无论你是哪个资源的,无论你是向谁贷款的,这个贷款都是不受到保护的,换句话来说这个贷款行为就是违法的,现在应该是20%和30%,百分之十几的这个年利率它仍然是合法的,只不过很多过桥垫资,它所使用的贷款利率都是日利率,就是我给你垫一天钱,你给我多少利率,而不是一年。
过桥垫资出资方本身这个钱的来源是否正当,如果说他的钱是完全自有资金,我自己做企业到一定规模了,我每年的固定利润,我愿意做这个活动那可以,如果说这笔钱是来源于贷款,尤其是以企业的名义贷的钱,那企业名义借款它只能用于生产扩张或者销售,它不能用作金融再投资它是渠道方面有问题,那它这个就是违法的,如果不是以企业的名义做的,以个人的名义做的,它的放款超过一定次数超过一定额度以前都是违法的,法律,对于个人房贷是有一定的次数以及金额上限的要求的。
过桥垫资基本上经常出现在房贷提前偿还。企业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再次贷款,要把这个钱提前还清然后再做贷款,这样的一些情况人家也都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不同的过桥垫资,公司本身有实力是不一样的,有的给你垫几十万几百万这是差不多了,有的他可以给你垫几千万甚至是几个亿,那属于规模比较大的规模越大的,这背后涉及到的经济利益越复杂。不然你以为钱都是从哪来的呢?那肯定不会凭空生出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