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票如果逾期没有兑付怎么办
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的话,那该汇票的持有人就行使追索权追讨该笔款项,如果追索失败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
1、行使追索权之前,持票人应确保自己尽到提示付款的义务。2、当发生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情况时,持票人应取得相应的拒付证明。3、持票人取得上述拒付证明后,应及时向其前手或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拓展资料:
汇票(Money 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信用工具之一,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三个人物。
背景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1、出票人(Drawer):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持票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输出商品或劳务的同时或稍后,向进口商付出此付款命令责令后者付款。
2、受票人(Drawee/Payer):又叫“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接受支付命令的人。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进口人或银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一般为买方或债务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
3、收款人(Payee):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是汇票的债权人,一般是卖方,是收钱的人。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汇票是国际商务中一种常用的支付工具。在国内贸易中,卖方通常在没有结清帐户的情况下先发货,标明货款金额和支付方式的商业发票随后跟到,买方通常可以在不签署任何承认自己义务的正式文件之前先获得货物。
相反,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缺乏信任,买方在获得货物之前必须支付货款或者做出支付的承诺。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依照国际惯例,人们使用汇票来对交易进行结算,它是由出口商开出的、要求进口商或者它的代理在特定时间支付特定金额的命令。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拒付,持票人如何维权?知晓这8点至关重要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拒付,持票人如何维权?
由于受房地产行业“三道红线”的影响,一些大型房企为降低有息负债,利用其在商业交易中的强势地位,开具大量一年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其上下游供应商、施工单位等支付货款、工程款。2021年,华夏幸福、蓝光黑钻、恒大地产等著名上市房企因资金链问题引发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事件陆续增多,持票人也开始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拒付,持票人应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票据追索权是什么?
按照《票据法》,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由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权利。以是否发生被拒绝付款为标准,持票人的追索权分为拒付追索权和非拒付追索权。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死亡 、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可见,已到期的商业汇票一旦被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即可行使票据(拒付)追索权;另一种为未到期的票据,持票人则需要有符合《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也可行使票据(非拒付)追索权。
三、票据追索权行使条件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前者为第一顺序的权利,后者为第二顺序的权利,持票人只有先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遭到承兑人拒付后才可以行使票据的追索权。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提示付款即是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状态会显示承兑人是否拒付。
行使票据追索权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应当及时依法提示付款并留存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所谓证明,可以是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也可以是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四、票据追索的对象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因此,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尤其是在恒大公司无法兑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恒大公司获得票款无望的现实情况下,持票人最为现实的获得票款的手段为行使票据追索权追索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
五、票据追索的金额和费用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持票人可诉请的金额包括汇票金额、迟延兑付票据的利息(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六、行使票据追索的时间节点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在追索时效期内向票据的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包括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债务人主要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票据的前手。对于不同的债务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时效不同,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时效为票据到期日起的两年,持票人对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权利时效为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详见下表)。因此,持票人应及时行使票据权利,避免过期导致票据权利期限届满乃至诉讼时效过期,丧失胜诉权。
七、票据纠纷管辖地法院的选择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的选择直接决定了票据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 财经 网的报道,恒大系公司的纠纷存在被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可能。如将恒大体系下的公司列入被告,有些法院可能会将案件直接移送至集中管辖法院,持票人耗费的时间成本将会非常高。为避开集中管辖耗费的时间成本,建议,如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人、或保证人履行能力较强的前提下,则不将恒大系公司作为被告,直接通过行使追索权起诉请求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人、或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以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八、票据追索过程的其他注意事项
由于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大于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的范围,在实际行使时有以下若干注意事项:
1、取得票据被拒付的相关证明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票据纠纷案件最为核心的证据之一就是拒付证明,否则极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在拒付追索的情况下,ECDS 中的票据信息(票面信息、背书信息等)和拒付理由构成拒付追索时电子商业汇票拒付证明。票据提示付款后未获兑付的,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状态”的均可追索,通过系统打印的票面、背书、提示付款及发出追索通知及票据状态等证据。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电子商业汇票发生法律纠纷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有出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记录的义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ECDS的接入机构出具票据及票据行为相关记录的证明。必要时,可请求法院到电子汇票有关接入银行或电子汇票系统进行调查核实,或由公证机构对票据及票据行为进行公证,以举证票据及行为的真实性。
2、及时提示付款,并向前手发起追索通知
持票人若要行使票据追索权,其前提是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因此商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应及时在电票系统中发起提示付款。我国商业汇票都属于定日付款汇票,即在汇票上明确记载特定的年月日为到期日的汇票。根据《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若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则有可能因承兑人的不同操作而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
同时,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直接前手,也可以一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如果持票人起诉前未履行通知义务,虽然不会对其追索权的行使有实质障碍,但是会存在因延迟告知给前手带来损失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因此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应及时在电票系统中向前手发起追索通知。
3、审查票据的取得方式,确保持票人合法持有并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之规定,持票人与直接前手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依照最高院《九民纪要》精神,向不具备贴现资质(存款类金融机构)当事人贴现的应认定该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甚至,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所以通过买卖票据方式取得或未付对价的,持票人要求前手背书人支付票款而行使追索权的,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因此,持票人在诉前应重点审查与直接前手有无贸易背景、是否真实贸易关系、是否支付对价、是否合法方式取得票据。
律师提示
在发生商业汇票逾期拒付的情况下,建议持票人应依法保全票据权利(及时提示付款并作成拒绝证书),并尽快委托票据专业律师在追索时效期间,及时到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贺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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